施工企業履行工程合同簽證、索賠及其管理


一、我國《合同法》關于施工企業開展簽證和索賠的有關規定。
1、施工企業有權停工的法律依據:《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懲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施工企業有權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據:《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發包人違約,施工企業有權要求賠償的法律依據:《合同法》第283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4、發包人違約造成停工、解除合同,施工企業有權要求賠償的法律依據:《合同法》第284條規定:“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二、兩起典型的建設工程索賠案件。
1、北京新萬壽賓館總承包合同共2000萬元追欠索賠案
應簽證而拒不簽證的索賠款600萬元的確認;
工期、質量反索賠共66.5萬美元的化解;
本案對加強建筑業簽證、索賠管理的影響。
2、上海浦東正大廣場國際工程承發包合同共2800萬美元拖欠進度款索賠案
承包方令人欽佩的合同意識和索賠意識;
19個索賠項目的布局和分類以及合同依據;
反索賠的對策和策略及取得成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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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什么是簽證?簽證的法律特征
1、什么是簽證:工程簽證是工程承包雙方在施工過程中按合同約定對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所達成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補充協議,互相書面確認的簽證即成為工程結算或最終結算增減工程造價的憑據。
2、簽證的法律特征:
(1)工程簽證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是雙方法律行為;
(2)工程簽證涉及的利益已經確定,可直接作為工程結算的憑據;
(3)工程簽證是施工過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賴于證據。
3、新頒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簽證的規定:
(1)6.2款:(甲方)工程師簽證的總規定
(2)7.2款:(乙方)項目經理簽證的總規定
(3)4.1款:甲方交圖簽證
(4)7.3款:施工遇緊急情況的簽證
(5)10.1款:施工組織設計簽證
▲ (6)9.1.1款:委托施工圖設計簽證
(7)11.1款:延期開工簽證
(8)12款:甲方暫停施工簽證
(9)13.1,13.2款:工期延誤簽證
(10)14.3款:工期提前簽證
(11)17.1款:隱蔽工程驗收簽證
▲ (12)18款:重新檢驗簽證
(13)19.2款:工程試車簽證
▲ (14)21.1款:安全保護措施簽證
(15)21.2款:危險施工安全防護措施簽證
(16)23.4款:價款調整簽證
(17)25.1款:工程量計量簽證
▲ (18)26.3款:乙方同意延期支付價款簽證
▲ (19)26.4款:乙方停工簽證(通知)
(20)27.2款:甲供料交料簽證
(21)28.1款:乙方休購材料及代用材料簽證
(22)29.3款:合理化建議的費用分攤及收益分享簽證
(23)31.1款:確定變更價款簽證
(24)32.1,32.2款:竣工驗收簽證
(25)32.7款:甩項竣工簽證
(26)33.1,33.2款:接受竣工結算資料簽證
▲ (27)36.2款:提交索賠資料簽證
▲ (28)39.2款: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簽證
(29)42.1款:使用專利技術等申報簽證
(30)43.1款:發現地下障礙和文物的保護措施簽證
注:以上打▲記號的,系1999版示范合同文本新增的的簽證條款。
四、什么是索賠?索賠的法律特征
1、什么是索賠:工程索賠是工程合同承發包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因未能獲得按合同約定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的書面確認,在約定期限內向對方提出賠償請求的一種權利,是單方的權利主張。
2、索賠的法律特征:
(1)與工程簽證是雙方法律行為的特征不同,工程索賠是雙方未能協商一致的結果,是單方主張權利的要求,是單方法律行為。
(2)與工程簽證涉及的利益已經確定的特點不同,工程索賠涉及的利益尚待確定,是一種期待權益。
(3)與工程簽證一般不依賴于其他證據不同,工程索賠是要求未獲確認的權利的單方主張,必須依賴于證據。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索賠規定:
第36條 索賠
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乙方可按以下規定向甲方索賠:
(1)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關證據;
(2)索賠事件發生后20天內,向甲方發出要求索賠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賠通知后10天內給予批準,或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甲方在10天內未予答復,應視為該項索賠已經批準。
4、新版(1999)FIDIC合同文本中的索賠規定:
原有1987年版的FIDIC合同條款已為1999年版所代替。專題整理的)中承包商可引用的索賠條款期,“C”表示一般可以索賠成本或費用,“P”表示一般可以索賠利潤或預期可得利益。新頒的FIDIC(1999)中的索賠規定與1987版的對應規定條款在括號中列明,此外,加黑部分說明該索賠條款為新增索賠的條款。具體分類規定如下:
1、進度控制索賠條款
(1)第1.9款(原6.3、6.4),工程師遲發圖紙或指示引起工程進度的中斷(T+C+P);
(2)第2.1款(原42.1),業主未按約提供場地(T+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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