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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基礎知識》考試復習資料(24)

更新時間:2009-10-19 23: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第三部分《國土資源信訪規定》

  一、《國土資源信訪規定》出臺背景實施時間:

  國土資源部令第32號《國土資源信訪規定》,于2005年12月29日國土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修訂通過,2006年1月4日發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重要條文學習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國土資源信訪行為,維護國土資源信訪秩序,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信訪條例》和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國土資源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處理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信訪人,是指采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國土資源信訪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

  (二)暢通信訪渠道,方便信訪人;

  (三)實事求是,有錯必糾;

  (四)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

  (五)堅持依法行政,從源頭上預防導致國土資源信訪事項發生的矛盾和糾紛。

  第四條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信訪工作績效進行考核。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一)在國土資源信訪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對改進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有重要貢獻的。

  第二章信訪工作機構和人員

  第六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工作人員,設立接待場所,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七條國土資源信訪工作人員應當熟悉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政策,具有較豐富的群眾工作經驗,作風正派,責任心強,實事求是,廉潔奉公。

  第八條國土資源信訪工作機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交辦、轉送國土資源信訪事項;

  (二)承辦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交辦的國土資源信訪事項;

  (三)協調處理重要國土資源信訪事項;

  (四)督促檢查國土資源信訪事項的處理;

  (五)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本部門提出完善政策、解決問題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對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信訪工作進行指導。

  第九條信訪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參加會審會等有關會議,閱讀相關文件,查閱、復制與信訪事項有關的文件、憑證。

  第十條國土資源信訪工作人員應當做到:

  (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嚴格依法行政;

  (二)認真處理人民來信,熱情接待群眾來訪,依法解答信訪人提出的問題,耐心做好疏導工作,宣傳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有關方針、政策;

  (三)保護信訪人的隱私權利,不得將舉報、控告材料、信訪人姓名及其他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送給被舉報、被控告的對象或者單位。

  第十一條國土資源信訪工作人員享受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有關的崗位津貼和衛生保健福利待遇。

  例題(判斷):信訪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參加會審會等有關會議,閱讀相關文件,查閱、復制與信訪事項有關的文件、憑證。( )。

  答案:√

  解析:信訪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參加會審會等有關會議,閱讀相關文件,查閱、復制與信訪事項有關的文件、憑證。

  第三章信訪渠道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互聯網或者發布公告等方式,向社會公開下列信訪信息:

  (一)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和投訴電話;

  (二)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

  (三)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

  (四)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

  (五)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

  (六)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的政務信息網絡資源,建立國土資源信訪信息系統,實現與本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上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互聯互通,為信訪人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

  第十四條國土資源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將信訪人的投訴請求輸入信訪信息系統。信訪人可以持有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投訴請求受理憑證,到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信訪接待場所查詢其所提出的投訴請求的辦理情況。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制度。主要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國土資源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十六條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信訪接待日制度,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協調處理信訪事項。信訪人可以在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公布的信訪接待日和接待地點,當面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反映信訪事項。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或者工作人員,可以就信訪人反映的突出問題到信訪人居住地與信訪人面談溝通。

  第四章信訪事項的提出

  第十七條信訪人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信訪事項。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

  第十八條信訪人提出國土資源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

  第十九條信訪人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取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J名稱K、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投訴請求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第二十條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設立、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五人。

  例題(判斷):信訪人提出國土資源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 )。

  答案:√

  解析:信訪人提出國土資源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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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信訪事項的受理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收到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或者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的信訪工作機構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應當進行登記。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制作《國土資源信訪事項告知書》,在十五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

  (一)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二)屬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

  (三)依法不屬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提出。

  信訪人重復提起的信訪事項仍在辦理期限內的,信訪工作機構可以不再書面告知信訪人。

  第二十二條依照法定職責屬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有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十五日內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屬于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制作《國土資源信訪事項轉送書》,直接轉送有管轄權的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涉及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或者工作人員的信訪事項,應當轉送其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二)屬于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直接報送有管轄權的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三)情況重大、緊急,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信訪事項,制作《國土資源信訪事項交辦書》,直接交由有權處理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有權處理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在指定辦理的期限內,向交辦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交《國土資源信訪事項辦結報告》,反饋信訪事項的辦理結果;

  (四)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并制作《國土資源信訪事項受理通知書》,書面告知信訪人;

  (五)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制作《國土資源信訪事項不予受理通知書》,書面告知信訪人;

  (六)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屬于征地補償標準爭議,有關人民政府已經或者正在依法進行裁決的,該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制作《國土資源信訪事項不予受理通知書》,書面告知信訪人不予受理。

  依照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接到轉送、交辦信訪事項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國土資源信訪事項轉送書》或者《國土資源信訪事項交辦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告知信訪人。

  第二十三條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通報信訪事項的轉送、交辦情況。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告轉送、交辦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

  第六章信訪事項的辦理和督辦

  第二十四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需要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

  第二十五條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需要舉行聽證的,依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中依職權聽證的程序進行。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時限內。

  第二十六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依法受理的信訪事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分別做出以下處理,并制作《國土資源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書面答復信訪人:

  (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

  (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對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

  (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應當執行。

  第二十七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收到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后,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答復。

  第二十八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辦結。情況重大、復雜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九條信訪工作機構受理信訪事項后,發現信訪人就該信訪事項又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有關部門已經受理的,信訪工作機構可以決定終止辦理。

  第三十條信訪人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國土資源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請求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復查。原辦理機關為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向省級人民政府請求復查。

  收到復查請求的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制作《國土資源信訪事項復查意見書》,書面答復信訪人。

  第三十一條信訪人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國土資源信訪事項復查意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查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請求復核。復查機關為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向省級人民政府請求復核。

  收到復核請求的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制作《國土資源信訪事項復核意見書》,書面答復信訪人。

  第三十二條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現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建議:

  (一)未按規定的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

  (二)未按規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三)未按規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的;

    (四)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五)收到督辦文書,未在規定期限內反饋辦理情況的;

  (六)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信訪人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作出的復核意見不服,或者信訪人在規定時限內未提出復查或者復核請求,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制作《國土資源信訪事項不再受理通知書》,書面告知信訪人不再受理該信訪事項。

  第三十四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國土資源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國土資源信訪事項復查意見書》、《國土資源信訪事項復核意見書》、《國土資源信訪事項不予受理通知書》和《國土資源信訪事項不再受理通知書》,應當加蓋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印章。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國土資源信訪分析統計制度。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向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送國土資源信訪情況年度、季度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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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土資源信訪情況分析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受理信訪事項的數據統計;

  (二)信訪事項涉及的領域和地域;

  (三)信訪事項轉送、交辦、督辦情況;

  (四)信訪事項反映出的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解決問題的相關政策性建議;

  (五)信訪人提出的改進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建議及其被采納情況。

  例題:信訪人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國土資源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之日起()日內,請求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復查。

  A.30

  B.45

  C.60

  D.90

  答案:A

  解析:信訪人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國土資源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請求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復查。

  第七章信訪秩序的維護

  第三十六條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成立處置群體上訪事件應急組織并制訂應急預案。

  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國土資源信訪工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其部門負責人。有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認為必要的,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產生和擴大。

  第三十八條信訪人不遵守信訪秩序,在信訪過程中采取過激行為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及時采取勸阻、批評、教育等措施;對拒不聽從勸阻,可能導致事態擴大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以建議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或者拒不執行有關機關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依照《信訪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辦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不按規定登記的;

  (二)對屬于其法定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信訪事項的;

  (四)推諉、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的;

  (五)未在法定期限內將處理意見或者復查意見、復核意見書面答復信訪人的;

  (六)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投訴請求未予以支持的;

  (七)對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的。

  第四十一條信訪工作人員處理信訪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二)作風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的。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例題(判斷):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成立處置群體上訪事件應急組織并制訂應急預案。( )。

  答案:√

  解析: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成立處置群體上訪事件應急組織并制訂應急預案。

  第四部分《土地登記規則(修正)》輔導

  一、《土地登記規則(修正)》出臺背景實施時間:

  【標題】土地登記規則(修正)

  【頒布單位】國家土地管理局

  【頒布日期】1995-12-28

  【實施日期】1996-02-01

  【有效性】有效

  二、重要條文學習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土地(國土)管理局(廳),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土地管理局:

  根據深化改革,強化管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國家土地管理局對1989年11月18日頒布的《土地登記規則》作了補充和修改。現將修改后的《土地登記規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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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為建立土地登記制度,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障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土地登記是國家依法對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的登記。

  本規則所稱土地他項權利,是指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所有權以外的土地權利,包括抵押權、承租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權利。

  土地登記分為初始土地登記和變更土地登記。初始土地登記又稱總登記,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對轄區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區域的土地進行的普遍登記;變更土地登記,是指初始土地登記以外的土地登記,包括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設定登記,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變更登記,名稱、地址和土地用途變更登記,注銷土地登記等。

  第三條國有土地使用者、集體土地所有者、集體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必須依照本規則規定,申請土地登記。

  申請土地登記,申請者可以授權委托代理人辦理。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依法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土地登記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組織進行。具體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

  第五條土地登記以宗地為基本單元。

  擁有或者使用兩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應當分宗申請登記。

  兩個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應當分別申請登記。

  跨縣級行政區使用土地的,應當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第六條土地登記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土地登記申請;

  (二)地籍調查;

  (三)權屬審核;

  (四)注冊登記;

  (五)頒發或者更換土地證書。

  第七條國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國的土地登記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登記工作。

  第二章初始土地登記

  第八條初始土地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土地登記區的劃分;

  (二)土地登記的期限;

  (三)土地登記收件地點;

  (四)土地登記申請者應當提交的有關證件;

  (五)其他事項。

  第九條國有土地使用權由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國有土地的個人申請登記。

  集體土地所有權由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及法定代表人申請登記。

  集體土地使用權由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集體土地的個人申請登記。

  土地他項權利需要單獨申請的,由有關權利人申請登記。

  第十條土地登記申請者申請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登記,必須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戶籍證明;

  (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四)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

  委托代理人申請土地登記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資格身份證明。

  第十一條申請土地登記,申請者須向土地管理部門領取土地登記申請書。

  土地登記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基本事項,并由申請者簽名蓋章:

  (一)申請者名稱、地址;

  (二)土地座落、面積、用途、等級、價格;

  (三)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權屬來源證明;

  (四)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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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土地管理部門接受土地登記申請者提交的申請書及權屬來源證明,應當在收件簿上載明名稱、頁數、件數,并給申請者開具收據。

  第十三條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的地籍調查。地籍調查規程由國家土地管理局制定。

    第十四條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地籍調查和土地定級估價成果,對土地權屬、面積、用途、等級、價格等逐宗進行全面審核,填寫土地登記審批表。

  土地登記審批表以宗地為單位填寫。兩個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應當分別填寫土地登記審批表。

  第十五條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對認為符合登記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

  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的名稱、地址;

  (二)準予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面積、座落;

  (三)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及其他土地權益有關者提出異議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機關;

  (四)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土地登記申請者及其他土地權益有關者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復查,并按規定繳納復查費。經復查無誤的,復查費不予退還;經復查確有差錯的,復查費由造成差錯者承擔。

  第十七條土地登記過程中的土地權屬爭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理后,再行登記。

  第十八條公告期滿,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及其他土地權益有關者對土地登記審核結果未提出異議的,由人民政府批準后,按照以下規定辦理注冊登記:

  (一)根據對土地登記申請的調查審核結果,以宗地為單位逐項填寫土地登記卡,并由登記人員和土地管理部門主管領導在土地登記卡的經辦人、審核人欄簽字;

  (二)根據土地登記卡的有關內容填寫土地歸戶卡,并由登記人員在土地歸戶卡的經辦人欄簽字。土地歸戶卡以權利人為單位填寫,凡在一個縣級行政區范圍內對兩宗以上土地擁有權利的,應當填寫在同一土地歸戶卡上;

  (三)根據土地登記卡的相關內容填寫土地證書。土地證書以宗地為單位填寫。兩個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應當分別填寫土地證書。

  第十九條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國有土地使用者、集體土地所有者、集體土地使用者分別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向土地他項權利者頒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第二十條尚未確定土地使用權、所有權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登記造冊,不發土地證書。

  第二十一條本章除有關通告和公告的規定外適用于變更土地登記。

  例題:土地登記以( )為基本單元。

  A.宗地

  B.鄉級

  C.縣級

  D.市級

  答案:A

  解析:土地登記以宗地為基本單元。

  第三章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設定登記

  第二十二條設定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必須依照本章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第二十三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一)新開工的大中型建設項目使用劃撥國有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接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給的建設用地批準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建設用地批準書申請土地預登記;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在該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報告和其他有關文件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

  (二)其他項目使用劃撥國有土地的,土地使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接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用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批準用地文件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

  劃撥新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被征地單位應當依照本規則規定,同時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注銷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集體土地依法轉為國有土地后,原集體土地使用者繼續使用該國有土地的,應當在土地所有權性質變更后三十日內,持原《集體土地使用證》和其他有關文件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

  第二十五條使用本集體土地進行建設或者生產的,集體土地使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接到有批準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用地文件或者農地使用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批準用地文件或者農地使用合同申請集體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

  第二十六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應當在按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三十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

  成片開發用地采取一次出讓、分期付款、分期提供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應當在每期付款后三十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

  第二十七條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作價入股方式讓與股份制企業的,該企業應當在簽訂入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入股合同和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

  第二十八條依法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承租國有土地的,承租人應當在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土地租賃合同和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申請承租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二十九條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合同簽訂后十五日內,持抵押合同以及有關文件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被抵押土地的土地登記卡上登記,并向抵押權人頒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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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時,以收到抵押登記申請先后為序辦理抵押登記和實現抵押權。

    第三十條有出租權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后十五日內,持租賃合同及有關文件申請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出租土地的土地登記卡上進行登記,并向承租人頒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第三十一條設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他項權利的,當事人應當在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設定登記。

  第四章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依法變更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的,必須依照本章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第三十三條申請土地使用權、所有權變更登記時,申請者應當依照規定申報地價;未申報地價的,按宗地標定地價進行登記。

  第三十四條劃撥土地使用權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三十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金繳納憑證及原《國有土地使用證》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企業將通過出讓或者國家入股等形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再以入股方式轉讓的,轉讓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入股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以出讓或者國家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憑證、入股合同和原企業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集體土地所有者將集體土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興辦三資企業和內聯企業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聯營合同簽定后三十日內,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文件和入股合同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轉讓合同或者協議簽訂后三十日內,涉及房產變更的,在房產變更登記發證后十五日內,持轉讓合同或者協議、土地稅費繳納證明文件和原土地證書等申請變更登記:

  (一)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二)因買賣、轉讓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等一并轉移土地使用權的;

  房屋所有權變更而使土地使用權變更的,在申請變更登記時,應當提交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三十八條因單位合并、分立、企業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權變更的,有關各方應當在合同簽訂后三十日內或者在接到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后三十日內,持合同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和原土地證書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因交換、調整土地而發生土地使用權、所有權變更的,交換、調整土地的各方應當在接到交換、調整協議批準文件后三十日內,持協議、批準文件和原土地證書共同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人和原抵押人應當在抵押財產處分后三十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一條商品房預售,預售人應當在預售合同簽訂后三十日內,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建立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簿,記錄預售人和預購人名稱、商品房所占土地位置、預售金額、交付使用日期、預售面積等內容。

  第四十二條出售公有住房,售房單位與購房職工應當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登記房屋所有權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公房出售批準文件、售房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書和售房單位原土地證書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間,抵押合同發生變更的,抵押當事人應當在抵押合同發生變更后十五日內,持有關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四條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間,租賃合同發生變更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發生變更后十五日內,持有關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變更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他項權利的,當事人應當在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依法繼承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的,繼承人應當在辦理繼承手續后三十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七條其他形式的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變更,當事人應當在發生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例題: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應當在按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

  A.30

  B.45

  C.60

  D.90

  答案:A

  解析: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應當在按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三十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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