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士|護師|主管護師考試介紹
一、考試簡介
為貫徹國家人事部、衛生部《關于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文件的精神,自2001年全國衛生專業初、中級技術資格以考代評工作正式實施。通過考試取得的資格代表了相應級別技術職務要求的水平與能力,作為單位聘任相應技術職務的必要依據。
自2003年起,衛生部組織的護士執業考試并入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凡符合護理專業報名條件的人員,可報名參加本專業的考試。
依據《關于2007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6]151號)文件精神,自2007年度起,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中級資格增加社區護理專業。
附:衛生部辦公廳關于護士執業考試與護理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并軌的通知
二、考試范圍
(一)適用人員范圍經國家或有關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護理專業工作的人員。
(二)專業及級別范圍:護理專業分為初級資格(含士級、師級)、中級資格(含護理學、內科護理、外科護理、婦產科護理、兒科護理、社區護理六個亞專業)
(三)考試科目設置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設置“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等4個科目。分4個半天進行。考試方式由采用筆試向人機對話考試方式過渡。
護理學專業(初級)考試科目與內容相應關系見下表:(對應表內容僅供參考,詳細內容參見考試大綱)
護理學專業(中級)基礎知識和相關專業知識考核內容相同;專業知識和專業實踐按能力根據報考亞專業的不同,所考核的內容不同。
專業實踐能力主要考核考生的實踐技能和臨床思維能力,強調知識的綜合應用,因此考生應全面復習相關學科內容。
護理學專業(中級)考試科目與內容對應關系見表一、二,詳細內容請參見考試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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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
內容 |
科目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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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知識 |
臨床常見病與多發病的病因、發病機制、病生理及常用藥物的藥理作用 |
專業知識 |
常見病與多發病的臨床表現、治療原則、有關的并發癥、護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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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專業知識 |
常用實驗室檢查、心電圖、X線等輔助檢查,一些特殊檢查,特殊治療 |
專業實踐能力 |
護理學基礎的有關理論與操作 |
表一 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對應關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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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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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知識 |
臨床常見病、多發病的病因及發病機制、輔助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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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專業知識 |
護理健康教育學、醫院感染護理學、護理管理學 |
表二 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對應關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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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專業 |
專業知識 |
專業實踐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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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學 |
內、外、婦、兒各專業臨床常見病、多發病的臨床表現、治療要點(內、外各占30%,婦、兒各占20%) |
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綜合護理內容(內、外科各占30%,婦、兒各占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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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科護理學 |
內科專業疾病的臨床表現、治療要點、用藥原則 |
內科護理學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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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科護理學 |
外科專業疾病的臨床表現、治療要點、用藥原則 |
外科護理學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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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產科護理學 |
婦產科專業疾病的臨床表現、治療要點、用藥原則 |
婦產科護理學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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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科護理學 |
兒科專業疾病的臨床表現、治療要點、用藥原則 |
兒科護理學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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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護理學 |
社區護理基本知識、基本理論、基本方法等內容 |
社區護理學內 |
三、資格取得方式
(一)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自2003年度起,護士資格考試各科目的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
例:
1、2003年考生甲報考了護理學(士)專業的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四個科目,考試后通過了基礎知識、專業知識;2004年報考了護理學(士)相關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如果這兩科都通過,則通過護理學(士)專業的考試;如果相關專業知識通過,專業實踐能力沒有通過,考生甲2003年的成績已經作廢,所以考生甲在2005年至少需要通過護理學(士)專業的基礎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3個科目,才算通過護理學(士)專業的考試。
2、異地考生
2003年考生乙在北京報考了護理學(士)專業的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四個科目,考試后通過了基礎知識、專業知識,因工作調動原因,2004年在天津報考了護理學(士)專業的相關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如果這兩科都通過,則通過護理學(士)專業的考試,由天津進行數據合成統計,并由天津當地人事部門核發考生專業資格證書;如果相關專業知識通過,專業實踐能力沒有通過,考生乙2003年的成績已經作廢,所以考生乙在2005年至少需要通過護理學(士)專業的基礎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3個科目,才算通過護理學(士)專業的考試。
護理專業,不再進行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認定和評審,不再組織初、中級衛生技術系列的專業考試。
(二)自2003年起,衛生部組織的護士執業考試并入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凡符合護理專業報名條件的人員,可報名參加本專業的考試。
(三)高級護理專業技術資格擬實行考評結合的方式,具體辦法另行通知。
四、護理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培訓
根據衛生部規定的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培訓管理辦法,確認培訓定點單位及培訓教師。報名參加護理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可按自愿的原則報名參加培訓。
五、護理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管理
通過護理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衛生部用印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各地在頒發證書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所需的其他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1、取得初級資格,根據有關規定,并按照下列條件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1)護師:取得中專學歷,擔任護士職務滿5年;取得大專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3年;取得本科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
(2)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只可聘任護士職務。
2、取得中級資格,并符合有關規定,可聘任主管護師職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局吊銷其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由人事局收回其專業技術資格證書,2年內不得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偽造學歷和專業技術工作資歷證明;
(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
(三)國務院衛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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