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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理論與實務 審計法律責任復習指南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掌握審計  人員法律責任的特殊性;
了解“訴訟爆炸”  形成的原因以及我國經濟與法律環境的變化  情況;
掌握(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基  本情況及其對國家審計人員法律責任的具體  要求;
掌握判斷社會審計人員法律責任各成  文法的基本情況及其對社會審計人員法律責  任的具體規定;了解防范審計人員法律責任  風險的主要對策等內容。
 
第一節我國經濟與法律環境的變化

一.審計人員法律責任的特殊性
審計人員不僅應對直接關系人負責,還  需對依靠不準確審計信息而蒙受經濟損失的  非直接關系人負責,所以審計人員所面臨的法律責任一般大于其他專業人員,由此帶來的潛在損失是在實施審計時很難預見的。
二.“訴訟爆炸”形成的原因
    (1)財務報表使用者對審計師職業責任和法律責任的理解越來越呈現夸大的趨勢;
    (2)證券交易管理機構保護投資人的意識呈現逐漸增強的趨勢;
    (3)越來越多的因素導致了審計業務和會計業務的復雜性;
    (4)  “深口袋”現象的存在導致越來越多遭受經濟損失的財務報表使用者將要求賠償的目標指向了會計師事務所,而不論造成其經濟損失的真正責任人是誰;
    (5)在不少控告會計師事務所的大型案例中,法庭都判審計師敗訴,這助長了很多律師在或有基礎上收取律師費用;
    (6)許多會計師事務所為不影響其社會聲譽,往往愿意與控方在私下里解決問題,這反而助長了控方將其告上法庭的決心;
    (7)法庭對于理解和解釋具有較高專業性和技術性的會計和審計問題存在—定的困難。
 
三.我國經濟與法律環境的變化
在我國,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  逐步建立,各種法律法規的相繼出臺。審計  職業界所面臨的經濟和法律環境發生了很大  的變化,一旦由于審計人員的失職為財務報  表使用者造成經濟損失時,直接關系人就很  可能訴諸法庭。在短短幾年中所發生的全國  聞名的“三大案件”,即深圳原野公司案、北  京長城公司案和海南中水國際投資公司案無  不說明了我國審計職業界所面臨的經濟和法  律環境的巨大變化。我國經濟與法律環境的  巨大變化促使審計職業界關注法律責任問題,  并積極尋求必要的措施,以提高審計質量,  明確審計責任,逐步建立起一種以法律調節  為背景的社會監督機制。
   
第二節 國家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基本情況
按照現行憲法的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  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實行審  計監督制度。1983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  審計署成立,審計監督工作正式開展。為適  應我國經濟形勢的新發展和新變化,進一步  完善審計監督制度,加強對國家財政收支和  國有資產有關的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維護  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廉  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1994年8  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  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2006年2月28日,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  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審計法的決定,決定自  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中華人  民共和國審計法)共分七章,即總則、審計  機關、審計機關職責、審計機關權限、審計  程序、法律責任和附則,共五十四條。
  二.《審計法》對國家審計人員法律責任  的具體規定       
《審計法》作為調整和規范審計監督活動  的基本法,集中體現和反映了社會對中國審  計監督制度的根本要求。《審計法》專設  “法律責任”一章,對法律責任問題作出了規  定。《審計法)所規定的審計法律責任是指在  國家審計監督活動中發生的有關法律責任,  它具有以下特點:
①它是國家審計的法律責  任,不包括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的法律責任,  是在國家審計監督過程中發生的與審計機關  履行審計監督職能密切相關的法律責任;
②  它是因實施審計監督產生的相關當事人的法  律責任,相關當事人是法律責任的主體,包  括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的直接責任人和國家  審計人員;
③它是以行政責任為主的法律責  任,也包括相應的刑事責任,但不包括民事責任。
  
例題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定的審計法律責任是以行政責任為主的法律責任。也包括相應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答案:X

例題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所規定的審計法律責任包括:
A.國家審計的行政責任
B.國家審計的刑事責任
C.國家審計的民事責任
D.社會審計的法律責任
E.內部審計的法律責任
答案:AB

例題3: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所規定的審計法律責任。正確的說法是:
A.它是國家審計、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的法律責任
B.它是因實施審計監督產生的審計機關的法律責任
C.它是以行政責任為主的法律責任.也包括相應的刑事責任,但不包括民事責任
D.它是以行政責任為主的法律責任.也包括相應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答案:C

 第三節社會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
 在我國,判斷社會審計人員法律責任的  成文法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此外,  我國<<民法>>、《刑法》中對公民行為準則的  普遍適用性,也是判斷社會審計人員法律責  任的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對社會審計人員法律責任的規定
 為了發揮注冊會計師在社會經濟活動中  的鑒證和服務作用,加強對注冊會計師的管  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1993年  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注  冊會計師法》,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  實施。
 (1)對注冊會計師業務范圍的規定
注冊會計師法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  了注冊會計師的業務范圍。第十四條規定:  注冊會計師承辦下列審計業務:①審查企業  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②驗證企業資本,  出具驗資報告;③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  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④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第十  五條規定:  “注冊會計師可以承辦會計咨詢、  會計服務業務。”第十六條規定:“會計師事  務所對本所注冊會計師依照前款規定承辦的  業務,承擔民事責任。”
(2)對注冊會計師職業規則和違法行為的規定

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遇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應當拒絕出具有關報告:①委托  人示意其作不實或者不當證明的;②委托人  故意不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和文件的;③因委  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冊會計師出  具的報告不能對財務會計的重要事項作出正  確表述的。

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出具報告時,不得有  下列行為:①明知委托人對重要事項的財務  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而不予指  明;②明知委托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的報告;③明知委托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④明知委托人的會計報表的重要事項有其他不實的內容,也不予指明。

注冊會計師不得有下列行為:①在執行  審計業務期間,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  買賣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或者不得購買  被審計單位或者個人的其他財產的期限內,  買賣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或者購買被審  計單位或者個人所擁有的其他財產;②索取、  收受委托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  或者利用執行業務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的  利益;③接受委托催收債款;④允許他人以  本人名義執行業務;⑤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  以上的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⑥對其能力  進行廣告宜傳以招攬業務;⑦違反法律、行  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3)對注冊會計師違法行為處罰的規定   
注冊會計師法對注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的  行為明確規定了處罰方式,包括給予警告,  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停其經營業務或者  予以撤銷;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構成犯罪,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  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對社會審計人員法律責任的規定  

證券法對社會審計人員法律責任的規定  集中體現在第十一章《法律責任》中。
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為股票的發行或者上  市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  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違反本法第  三十九條的規定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  非法獲得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所  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八  十九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  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社會中  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或者證券業協會、證  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  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的,責令  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  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  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  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  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沒收違法  所得,并處于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罰款,并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該機構停業,  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造成損失的,  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對社會審計人員法律責任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是我國調整  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  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一部法律。在這部法律  中,雖然沒有對某一具體職業的民事活動的  權利和責任進行闡述,但它概括了一切民事  活動所應遵守的一般原則,因而也是判斷社  會審計法律責任的依據。與社會審計人員直  接相關的民事責任是違約責任,即審計人員  接受委托審計業務而未有效地履行協議的,  應承擔法律責任、繼續履約或賠償經濟損失。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社會審計  人員法律責任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對刑事犯罪行  為作出處罰和制裁的法律。審計人員在提供  審計服務中,舞弊行為屬故意犯罪行為,因  為它是故意提供虛假報告或故意隱瞞事實真  相;而過失,無論是一般過失,還是嚴重過  失,盡管程度上有區別,但從性質上講都屬  過失犯罪行為。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的處罰  是不同的,但是社會審計人員的違法行為一  旦構成犯罪的,都要承擔刑事責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第四節 防范審計人員法律責任風險的對策   

審計職業界面對日益變化的經濟和法律  環境,面對日益加大的法律責任風險,不僅  不能退縮或消極對待,反而應該采取積極的  態度,勇于承擔責任,并積極尋求科學和有  效的措施減輕自己所面臨的法律責任風險,  盡量避免法律訴訟的發生。防范審計人員法  律責任風險的對策主要有:
1.明確會計人員和審計人員的責任
2.嚴格遵循職業道德規范和執業準則
3.所有的審計業務必須采用經雙方同意和簽字的協議書
4.聘請熟悉和精通法律的法律顧問   
5.深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情況
6.為審計人員提供充分的職業培訓和職業咨詢
7.建立審計工作的有效監督和檢查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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