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1989年8月26日交通部令第8號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確保工程質量,縮短建設工期,降低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保護公平競爭,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應在投標者自愿的前提下,堅持公平、等價、有償、講求信用的原則,以技術水平、管理水平和社會信譽開展競爭。
第三條 凡列入國家和地方公路建設計劃的公路基本建設工程項目,除利用外資的項目需通過國際招標及個別不宜招標的項目外,都應按本辦法進行招標。
第四條 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并具有與公路工程規模相應等級資格證書的施工單位,均可參加投標。
第五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的管理工作,按工程項目的隸屬關系,分別由交通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地方交通主管部門應設立相應機構,負責招投標工作的領導。
第六條 公路工程施工的招標投標,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和約束,有關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杜絕一切違法行為。
第二章招 標
第七條 招標單位(即建設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工程管理、預算管理、財務管理能力;
(三)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的能力;
(四)有對投標者進行資格審查和組織評標定標的能力。
招標單位可以委托或指定符合上述條件的工程咨詢、工程管理、工程監理及其它相當機構,負責公路工程施工招標的具體組織工作。
第八條 實行施工招標的公路工程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初步設計和概算文件已經審批;
(二) 已正式列入國家或地方公路建設計劃,建設資金已落實;
(三)征地拆遷工作己基本完成或落實,能保證分年度連續施工;
(四)標書已編制完畢。
第九條 招標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招標單位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介公開發布招標廣告。
(二)邀請招標,招標單位選擇數家施工單位發出招標邀請函。應邀參加投標的單位不得少于三家。
(三)議標,對個別施工難度大,工期特別緊以及情況特殊的公路工程項目,招標單位可邀請或通過主管部門指定數家施工單位,通過協商,議定標價及有關事宜。參加議標的施工單位不得少于兩家。
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依本辦法進行,議標工作的有關事項由招標單位或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可實行全部工程招標和分部或分項工程招標。招標形式應在招標廣告或招標邀請函中說明。
第十一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承包,一般采用單價合同的形式;工程簡單,工期短,投資較小的工程項目可以采用工程總價合同。
第十二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應由招標單位主持,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組織編制招標文件;
(二)發布招標廣告或發出招標邀請函;
(三)對投標者進行資格審查;
(四)向資格審查合格的投標者出售或發放招標文件;
(五)組織投標者勘察工程現場,針對投標者的詢問,解釋招標文件中的疑點;
(六)組織編制標底;
(七)接受投標者的投標書;
(八)審查投標書的符合性與由開戶銀行出具的投標保函;
(九)組織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提出評標報告,確定中標者;并按項目隸屬關系,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評標報告;
(十)發出中標通知書及施工承包合同擬定槁(副稿);
(十一)與中標者簽訂施工承包合同并根據工程的情況決定是否履行公證手續。
開標后至發出中標通知書為評標階段,一切評標活動均應保密。
第三章 招標文件及標底
第十三條 招標文件應具備下列基本內容:
(一)合同文件,包括投標須知,合同條款,投標書,履約保函格式等。
(二)技術規范,包括技術標準、施工規范的有關規定,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工程量計量規則、驗收辦法及要求。
(三)設計文件,包括設計說明書、設計文件及主要圖紙,工程數量清單,地質水文勘察、試驗資料及特殊工程要求等。
第十四條 招標單位如需對招標文件進行補充說明、勘誤、澄清,或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進行局部修正時,招標單位最遲應在投標截止日期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者。補充說明、勘誤、澄清或局部修正,與招標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招標單位改變已發出的招標文件未按上述要求提前通知投標者,給投標者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賠償。
第十五條 標底由招標單位負責編制,可以采用單價合同或總價合同兩種形式,標底必須控制在批準的概算或投資包干的限額之內,也可將批準的總概算的相應部分作為標底,如標
底突破批準的概算,必須先經原概算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六條 編制標底時,應考慮主要設備、材料、人工在工程建設期內的漲價因素。一般宜以年增長系數的方式包括在標底中,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以便于投標。第十七條每一個招標項目只允許有一個標底。明標招標時,標底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公布;暗標招標時,標底在開標前應嚴格保密。
第四章 資格審查
第十八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實行資格預審,招標單位必須對投標者承擔該項目的施工能力進行審查,作出評估。
第十九條 授標者按照招標廣告或邀請函的要求,向招標單位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書,招標單位應根據項目的性質、規模和技術要求,統一審查標準,在同等條件下進行資格審查。
第二十條 資格預審申請書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投標者的營業執照、所有制性質和隸屬關系、擔保銀行及證明、帳號等;
(二)投標者的等級證書、固定資產、各類人員的專業和技術構成;試驗設備和機構設備的配備、特別是擬承擔本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員和設備的情況;
(三)投標者的經營管理情況,任務公布與近五年完成任務的情況,工程質量與工期,同類工程實績,近幾年財務平衡表,社會信譽等;
(四)投標者正在承擔的任務,包括已開未完項目及待開工項目,目前承擔新工程的實際能力等;
資格預審申請書的內容須經公證機關公證或申請者的上級主管部門證明。
第五章 投 標
第二十一條 資格預審合格并接到招標文件的投標者,應按時參加招標單位主持召開的投標預備會(即標前會)及察看現場,按照“投標須知”的要求填寫“投標書”,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日期內按要求的份數將“投標書”送交招標單位。
第二十二條 投標書送交招標單位后,在投標截止日期前,投標者調整已報的報價,應在正式函件提出并附說明。上述函件應使用與投標書相同的密封方式投遞,與投標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函件,包括投標書,在投標截止日期后送達,不予接受,原封退回。
第二十三條 投標書及任何說明函件應經單位蓋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簽字,采用雙層密封信封,密封后投遞或遞交招標單位。
第二十四條 投標者除按要求填報“投標書”外,可以根據項目和本身的情況,在報送投標書的同時提交建議方案及選擇性報價,供招標單位選用。
第二十五條 投標者在遞交投標書時,應同時提交開戶銀行出具的投標保函,或交付保證金。保證金數額、交付方式及保證金清退辦法由招標單位在招標文件中規定。
第二十六條 投標者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哄抬標價,不得對招標單位行賄,違者喪失投標資格,并無權請求返還投標保證金。
第六章開標、評標與定標
第二十七條 發出招標文件到開標的時間,由招標單位根據工程項目的大小和招標內容確定,大中型項目一般不應超過三個月。
第二十八條 開標儀式由招標單位組織并主持。投標者應出席開標儀式,同時邀請招標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當地計劃、設和經辦建設銀行以及項目監理工程師及其代表參加。進行
公證的,應有公證機關出席。
第二十九條 開標時,由招標單位及有關各方檢查各份標書的完整性;招標單位宣布評標、定標辦法,并宣讀各份投標書主要內容。
第三十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作為廢標處理:
(一)投標書未密封;
(二)投標書未加蓋本單位公章及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
(三)投標書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格式、內容和要求填寫;
(四)投標書字跡潦草、模糊、無法辨認;
(五)投標者在一份投標書中,對同一個施工項目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內容不在此限;
(六)投標者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書,未書面聲明哪一個有效;
(七)投標者未經招標單位同意,不參加開標儀式;
(八)投標者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標保函。
第三十一條 評標工作由招標單位主持,組織項目設計單位、經辦建設銀行、項目監理工程師以及有關工程咨詢機構和技術經濟老師,成立評標委員會或評標小組,評標委員會或評
標小組完成評標報告后,由招標單位向中標者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評標報告按項目隸屬關系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核備。
第三十二條 評標定標的原則是:報價合理、施工方案可行、施工技術先進,確保工期和工程質量。
評標時,應根據上述原則就投標書的主要內容和投標者的信譽及優惠條件等,制定出具體的評定標準或評分標準,并據此對投標書逐一評定,以求全面、公正。
第三十三條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可分別請投標者就投標書的有關問題提供補充說明和有關資料,投標者應做出書面答復。補充說明和有關資料應作為投標書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四條 評標定標可采用無記名投票的辦法,也可采用打分制辦法,無論投票或打分,都應在委員會或小組成員對投標文件和投標書充分討論和評議后進行。
第三十五條 開標后,招標單位和投標者不得通過補充說明和有關資料改變投標書的實質內容和報價。
第三十六條 開標后,如所有投標者的投標書報價均超過標底10%以上時,招標單位應檢查標底計算是否有誤。如無誤,且經招標單位與所有投標者議標仍不能降低標價時,招標單位可以宣布此次招標無效;并在慎重審查標書、修改標底的基礎上,重新組織招標或議標。
對報價低于標底20%的投標書,如無充分理由證明能夠保證降低造價的,評標時可不予考慮。
第三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或評標小組成員不得索賄受賄,不得泄漏評議、會談及其它工作情況。在評標定標工作期間,評標委員會或評標小組成員不得出席由投標者主辦或贊助的任何活動。
第三十八條 開標儀式后,一般應在15天內完成評標定標工作,并由招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并抄知所有投標者。大型項目的評標定標工作最多不超過40天。
第七章 合同簽訂
第三十九條 中標者接到中標通知后,應在15天內與招標單位簽訂承包合同。簽訂合同的唯一依據是招標文件、投標書及有效的補充文件和信函。
第四十條 任何一方不得以提出第三十九條所列文件內容以外的條件未獲滿足為理由,拒絕簽訂合同。中標者拒簽合同,無權請求返回投標保證金,招標單位拒簽合同,應雙倍返還投標保證金。
第四十一條 簽訂承包合同時,中標者應向招標單位送交由開戶銀行出具的履約保證書(簡稱“保函”)。保函金額為合同總價的5一10%。合同履行后,保函金額應予收回。無法定理由,投標者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保函金額,招標方不履行合同的,應該雙倍返還保證函金額。
第八章 管理、監督與糾紛處理
第四十二條 交通部和各級地方交通主管部門在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本辦法,指導招標投標工作的開展;
(二)參加大型項目的招標、評標工作;
(三)總結交流招標投標工作經驗。
第四十三條 凡公路工程施工招標項目,建設單位應委托或派遣監理工程師。
第四十四條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有關各方發生爭議或糾紛,應按照合同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監理工程師協調解決。如協調不成,可由建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調解。調解不成時,可申請項目所在地仲裁機關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訴。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交通部一九八五年發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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