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07年經濟師資格考試5.30-6.15報名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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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事局考試部門,中、省直各有關單位:
根據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關于做好2007年度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26號)精神,為做好我省2007年度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考試時間及科目
11月3日 上午 9:00―11:30 專業知識與實務(初、中級)
下午 2:00― 4:30 經濟基礎知識(初、中級)
二、報考條件
(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經濟專業中級資格考試:
1、大專畢業,從事專業工作滿六年;
2、本科畢業,從事專業工作滿四年;
3、獲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結業,從事專業工作滿二年;
4、獲碩士學位,從事專業工作滿一年;
5、獲博士學位;
6、獲大專層次專業證書,從事專業工作滿七年。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考試:
1、具有高中(含中專)以上學歷;
2、獲中專層次專業證書后,從事專業工作滿一年。
(三)對尚未獲得學歷證書的應屆畢業生,可持能夠證明其在考試年度可畢業的有效證件(如學生證等)和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證明,報名參加初級資格考試。
(四)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報名人員取得學歷前、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之和,其截止時間為2007年底。
三、資格審查
資格審查工作按屬地化原則進行。各市報考人員的資格審查由各市人事局職稱管理部門負責;駐沈中、省直單位報考人員的資格審查由省人事考試中心負責。符合報名條件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考試報名表(見附件1),并加蓋單位公章。然后持報名表及學歷證書、身份證、工作年限證明(見附件2)和本人近期1寸照片一張,按上述職能分工,到相應部門進行資格審查。
四、報名時間、地點、辦法
(一)駐沈的中、省直單位人員到省人事考試中心報名,報名時間為2007年5月30日―6月15日(周六、周日休息)。
(二)各市報考人員,按屬地化原則到所在市人事考試部門報名,報名時間、地點由市人事考試部門確定。
(三)資格審查與報名同時進行,審查合格后,即可辦理報名手續。
(四)駐沈的中、省直單位可提前到省人事考試中心領取《遼寧省資格考試報名信息卡》,為本單位報考人員辦理集體報名手續(統一提交報名信息卡和照片、統一繳費、統一領取準考證)。
五、收費標準
根據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遼價函[2006]81號文件規定,考務費為每科50元。各市上繳考務費的標準為每科20元,在考試前向省人事考試中心繳納。
六、考場設置、考號查詢
本次考試在省直考區(沈陽)和各市考區設置考場。在省直考區參加考試的人員,可于2007年9月28日~10月31日通過登錄《遼寧人事考試網》(http://www.lnrsks.com)或電話16840165查詢考試地點、考場和考號。
七、信息管理
(一)考試信息統一使用《人事考試管理信息系統PTMIS》進行管理,類別、級別、專業及科目代碼如下:
類別代碼 |
級別代碼 |
專業代碼 |
科目代碼 |
經濟 01 |
中級 3
初級 4 |
工商管理 01 |
經濟基礎知識 1
專業知識與實務 2 |
農業經濟 02 | |||
商業經濟 03 | |||
財政稅收 07 | |||
金融 09 | |||
保險 10 | |||
運輸(水路)11 | |||
運輸(公路)12 | |||
運輸(鐵路)13 | |||
運輸(民航)14 | |||
人力資源 15 | |||
郵電經濟 16 | |||
房地產經濟 17 | |||
旅游經濟 19 | |||
建筑經濟 21 |
(二)各市應于2007年11月6日前,將考場信息利用VPN加密通道上報省人事考試中心專業技術人員考試部。
(三)為了便于考后的信息統計、分析,報名時必須采集報考人員的學歷、所學專業等信息,請各市在報名信息采集時加以注意。
八、成績管理
(一)2008年1月,在《遼寧人事考試網》上公布考試成績及領取成績通知單的時間和辦法。
(二)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為非滾動考試,參加考試的人員須在考試當年通過全部應試科目為合格。
九、試卷預訂及取送
(一)各市人事局考試部門務必于2007年9月5日前完成試卷預訂,將試卷預訂單(見附件3)填寫蓋章,將原件及傳真件報省人事考試中心專業技術人員考試部,傳真號:024-86890977。
(二)各市應于10月31日―11月1日派專人到省人事考試中心領取試卷,11月5日前將試卷、答題卡送回。
十、考試答題要求
(一)考生應考時,應攜帶黑色(藍色)鋼筆、簽字筆或圓珠筆、2B鉛筆、橡皮、無聲無編輯功能的計算器。各科試卷卷本可作草稿紙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發草稿紙。
(二)考試專業設置及題型、題量均與去年相同。各科試題均為客觀題,全部在答題卡上作答。
十一、考試參考教材征訂
各市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參考用書由省人事考試中心集中征訂,具體事宜另行通知。
十二、其它
(一)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由省人事考試中心專業技術人員考試部負責,聯系電話:024-86892098、86899711。
(二)省人事考試中心辦公地點:沈陽市于洪區崇山東路30號(柳湖賓館東側樓, 具體位置和乘車路線可登錄《遼寧人事考試網》查詢)。
附件:1、遼寧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名表
2、從事經濟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3、2007年度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級試卷預訂單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主題詞:經濟 技術資格 考試考務 通知
抄 送:廳職稱處
遼寧省人事考試中心 2007年4月19日印發
附件1:
遼寧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報 名 表
省(市): 報名點代碼: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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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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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序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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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照片處
(近期6個月內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 ||||||||
證件號(身份證、軍官證、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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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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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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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學專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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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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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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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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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職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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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聘任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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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單位
(或存檔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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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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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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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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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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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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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級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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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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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專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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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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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考生檔案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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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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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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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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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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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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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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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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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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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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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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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生
承
諾 |
1、本人在報名表上提供的信息,及報名或審查時提供的學歷證書等相關證件真實有效。
2、本人已學習和熟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國家人事部3號部長令)。
3、對照國家人事部3號令,本人近3個考試年度沒有替考、手機作弊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4、本人保證在本次考試中嚴格遵守考場紀律,服從考試管理。
上述承諾,如有不實或未履行,后果自負。
考生本人簽字: 年 月 日 | |||||||||||||
單 位 意 見 |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審批意見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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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省直報名點代碼為:1501;各市報名點代碼按各市人事考試部門要求填寫。
2、本人身份證復印件貼在本表背面,供存檔用。
3、國家人事部3號部長令摘要在本表背面,請認真閱讀。
4、此報名表所填信息必須與《遼寧省資格考試報名信息卡》填涂的信息保持一致。
5、此報名表在報名地點留存備查。
身份證粘貼處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已經2004年10月20日人事部第2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張柏林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摘要)
第六條[一般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提出警告并責令改正;經警告仍不改正的,責令離開考場,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未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試卷規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的;
(六)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七)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卷,或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卷的;
(八)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上填寫不符合本人情況信息的;
(九)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及其他考試用紙張帶出考場的;
(十)在考場及禁止的范圍內,擾亂考場秩序,影響他人考試的;
(十一)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或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二)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或使用手機等規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換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四)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五)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六)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該考試未結束前,出賣試卷答案的;
(七)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八)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未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試卷規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的;
(六)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七)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卷,或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卷的;
(八)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上填寫不符合本人情況信息的;
(九)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及其他考試用紙張帶出考場的;
(十)在考場及禁止的范圍內,擾亂考場秩序,影響他人考試的;
(十一)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或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二)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或使用手機等規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換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四)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五)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六)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該考試未結束前,出賣試卷答案的;
(七)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八)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五條[提供虛假證明材料行為]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參加考試,并取得相應證書的,由發證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并依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對其中涉及職業準入資格的人員,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該項考試。
第十六條[替考行為]代替他人參加考試,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學校按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由考試機構向社會公布其相關信息、作弊行為等情況。
第十七條[擾亂治安行為]考試期間有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等行為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盜竊行為]對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試題、答案、評分標準、應試人員答卷、考試成績及有關信息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替考行為]代替他人參加考試,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學校按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由考試機構向社會公布其相關信息、作弊行為等情況。
第十七條[擾亂治安行為]考試期間有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等行為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盜竊行為]對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試題、答案、評分標準、應試人員答卷、考試成績及有關信息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查詢全文可登錄遼寧人事考試網:www.LNRSKS.com)
附件2:
從事經濟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茲有我單位 同志,至今年年底已累計從事經濟專業工作共 年。其從事經濟專業工作主要經歷如下:
起 止 年 月 |
在何單位 |
從事何種
專業工作 |
任何專業
技術職務 |
年 月--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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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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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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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年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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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年 月 |
|
|
|
在我單位工作期間,該同志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無任何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我單位對證明的真實性負責。
特此證明。
單位(公章):
經辦人(簽名):
200 年 月 日
注:本證明由報考人員現所在單位出具,須有經辦人簽名,且必須每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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