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市07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公告


2007年度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公告
根據省人事廳、省衛生廳《轉發人事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07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專〔2006〕269號)和省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關于2007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浙衛考辦發〔2006〕5號)等文件精神,現就我市2007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報考條件
報考士級資格: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大專學歷;
報考師級資格:(一)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藥學、護理、技術士級職務滿5年;(二)取得相應專業大專學歷,受聘擔任藥學、護理、技術士級職務滿2年;(三)取得相應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
報考中級資格:(一)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藥、護、技)師職務滿7年;(二)取得相應專業大專學歷,受聘醫(藥、護、技)師工作滿6年;(三)取得相應專業本科學歷,受聘醫(藥、護、技)師工作滿4年;(四)取得相應專業碩士學位,受聘醫(藥、護、技)師工作滿2年;(五)取得相應專業博士學位。
已實施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醫療機構的醫師,參加中級資格考試,須取得該培訓合格證書。凡到城、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包括農村鄉鎮衛生院)工作的醫師、護師,均可提前一年參加全國衛生技術中級資格的全科醫學、社區護理專業類別的考試。
對學歷或學位的要求,按照浙江省教育廳、浙江省衛生廳《轉發教育部、衛生部關于舉辦高等醫學教育若干意見的通知》(浙教高教〔2002〕208號),浙江省教育廳、浙江省衛生廳、浙江省中醫藥管理局《轉發教育部、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醫藥衛生類高職高專教育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浙教高教〔2002〕107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報名參加2007年度衛生專業各類別考試的人員,其學歷取得時間計算截止到報名時止,從事本專業工作年限計算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
因工作崗位變動,需報考現崗位專業類別的人員,其從事現崗位專業工作時間須滿2年,截止時間為2006年12月底。
二、考試報名
(一)報名地點。各縣(市、區)報名點設在當地衛生局;市直醫療衛生單位和城區社會辦醫機構報名點設在麗水市醫學會(麗水市燈塔街284號),咨詢電話:2264712、2535688、2091279.
(二)報名時間和方式:今年全部采用網上報名。自2006年11月10日起各地考生可登錄中國衛生人才網(http://www.21wecan.com.cn),根據報名須知在網上填寫個人報名信息,并打印《2007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申報表》兩份。已參加過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再次報名時必須使用原檔案號,網上報名截止時間為2006年11月30日。2006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各報名點進行網上報名現場確認工作,考生須持《2007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申報表》及相關的證件、材料進行確認。
(三)考生報名現場確認時,應提交下列證件原件及有效證明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2、《2007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申報表》一式二份;
3、本人近期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2張(報考護理初級士需提供4張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相片背面清楚地寫上姓名、單位、報考級別和專業);
4、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及復印件;
5、報考中級資格還須提供初級資格證書或執業醫師證書(考試代碼為026至083)。
6、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材料真實性保證書。
(四)報名確認。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于2006年12月1日――10日持相關證件及報名信息表到指定地點進行資格審核、交費及信息確認。報名確認地點:市直醫療衛生單位報考人員到本單位報名確認后由單位統一交市醫學會,城區醫療機構的報考人員到市醫學會報名確認。各縣(市、區)醫療衛生單位由所在地的縣(市、區)衛生局進行資格審核,統一交市醫學會進行確認。
考生在報名的同時,可征訂考試用書。
三、考試級別、專業、科目、方式
(一)考試級別設初級(士)、初級(師)和中級三個級別,計112個專業。
(二)考試科目分為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等四個科目。
(三)自2007年度起,衛生專業技術資格專業代碼為026至083(含)之間的各專業“專業知識”和“專業實踐能力”兩個科目的考試,均改用人機對話的方式進行;其“基礎知識”和“相關專業知識”兩個科目仍采用紙筆作答的方式進行考試。除此之外的各專業各科目仍采用紙筆作答方式進行考試。
2003年度起,衛生專業技術資格按報考專業各科目的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考生應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該專業全部科目的考試。
四、考試時間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時間定于5月26日、27日二天。上午9時至11時;下午14時至16時。
人機對話考試時間將另行通知。
五、下列人員不得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3年;
(二)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1年;
(三)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四)偽造學歷等有關材料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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