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07年衛生職稱考試11月10-30日報名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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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職稱報名、考試、查分時間 免費短信提醒
吉林省人事廳、吉林省衛生廳文件
吉人聯字[2006]107號
關于2007年度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衛生局,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駐省中直單位人事(干部)處:
2007年度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定于5月26日、27日舉行。根據國家人事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2007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6]151號)精神,現就做好我省2007年度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工作通知如下:
一、報名時間、地點及辦法
(一)報名時間
按照國家要求,從2007年開始,全部采用網上報名方式報名。網上報名時間為11月10日至11月30日。
從2006年11月10日起,省中直和各市州考生可登陸中國衛生人才網(http://www.21wecan.com.cn。),根據報名須知在網上填寫個人報名信息,提交本人照片,并打印《2007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申報表》(附件1)。截止時間為11月30日。對網上無法提交照片的,在現場確認時必須進行現場攝像,采集本人照片。
網上報名完成后,考生還需到省或市(州)報名現場進行考試資格審查、確認和繳費,時間為12月1日至12月10日。
(二)網上報名確認地點
省中直報名點:駐長省、中直單位報名工作由省職考辦負責,考生在規定的時間內統一到省人事廳辦公樓南側50米富錦路郵局大廳(建設街2766號,建設廣場原省戲校對過),周六、周日不休息。
各市州報名點:各市(州)報名工作由當地人事職考部門負責,網上報名確認地點自行確定。省、中直及駐其他市(州)單位按屬地原則到當地人事職考部門指定的地點進行現場確認。
(三)報名確認辦法
網上報名確認時考生須提交下列材料:
1.單位審查并加蓋公章的《2007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申報表》(打印);
2.按照報名條件要求,提交學歷(或學位)證書、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報考專業代碼在026至088(含)之間的考生)、相關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原件;
3.近期6個月以內同一底片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張(貼在申報表正面右下角空白處);
4.身份證及復印件1張(復印件貼在報名表背面);
5.上年度的考生可憑原準考證直接報名參加原級別、原專業的考試(仍需打印申報表并加蓋單位公章)。
網上報名的報考信息的準確性由考生本人負責。已參加過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未通過國家合格標準人員,再次報名時必須填寫原檔案號,否則成績不予滾動。
二、考試科目及時間
各科目采用紙筆作答方式進行考試的時間安排:
考試科目 |
考試日期和時間 |
備注 | |
基礎知識 |
5月26日 |
9:00―11:00 |
各科均為客觀題,采取筆答方式進行。考生可攜帶2B鉛筆、橡皮、鋼筆或圓珠筆(黑色或藍色),其他物品不得帶入考場座位。 |
相關專業知識 |
14:00―16:00 | ||
專業知識 |
5月27日 |
9:00―11:00 | |
專業實踐能力 |
14:00―16:00 |
三、報考條件
類 別 |
報考級別 |
報 名 條 件 |
臨床醫學
預防醫學
全科醫學
藥學
護理
其他衛生技術 |
中級:
主治醫師
主管藥師
主管護師
主管技師 |
1. 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從事醫(藥、護、技)師職務滿7年。
2. 取得相應專業大專學歷,從事醫(藥、護、技)師工作滿6年。
3. 取得相應專業本科學歷,從事醫(藥、護、技)師工作滿4年。
4. 取得相應專業碩士學位,從事醫(藥、護、技)師工作滿2年。
5、取得相應專業博士學位。 |
助級:
醫師
藥師
護師
技師 |
1. 中專畢業,從事醫(藥、護、技)士工作5年以上。
2. 大學專科畢業,見習1年期滿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
3. 大學本科畢業見習1年期滿后。
4、研究生班結業或取得碩士學位。 | |
員級:
醫士
藥士
護士
技士 |
1.中專畢業見習一年期滿。 | |
1、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身體健康。
2、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的臨床醫學專業初級資格不參加本考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國家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士職務;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師職務。
3、臨床專業以外的其他人員根據現有職稱及所從事的工作,報考相關專業考試,按相應報名條件掌握。
4、凡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的醫師、護師,可提前一年參加全國衛生技術中級資格的全科醫學、社區護理專業類別的考試。 | ||
不符合報考
條件人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
1、違反國家人事部3號令,在人事職稱考試部門組織的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中替考、手機作弊等嚴重違紀違規不滿3年。
2.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3年。
3.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1年。
4.不具備文件規定的學歷、資歷。
5.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期內。
6.省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
四、考試政策
(一)根據國家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令第3號),凡不具備規定學歷,或弄虛作假提供假學歷、假證明、假證件等,以及在人事職稱考試部門組織的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中替考、手機作弊等嚴重違紀違規不滿3年者,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否則一經查出,概不退費,后果自負。
(二)凡符合衛生部、人事部印發的《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人衛發[2000]462號)和《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人衛發[2001]164號)中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考試。
(三)按照《關于加強城市社區衛生人才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國人部發[2006]69號)有關規定,凡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的醫師、護師,可提前一年參加全國衛生技術中級資格的全科醫學、社區護理專業類別的考試。
(四)按照《關于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安排和考試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4]45號)規定,在報名時,對尚未獲得學歷證書的應屆畢業生,可持能夠證明其在考試年度可畢業的有效證件(如學生證等)和學校出據的應屆畢業證明,報名參加初級資格考試。但參加護理專業初級(士)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具有護理(含助產)專業中專或大專畢業證書,考試合格的人員,在取得專業技術資格的同時取得護理崗位準入資格;具有護理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可免試取得護理崗位準入資格。
(五)報名參加2007年度衛生專業各類別考試的人員,其學歷取得時間和從事本專業工作年限均截止2006年12月31日。報名條件中有關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規定,是指國家教育和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正規院校畢業學歷或學位。有關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規學歷前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的總和。
(六)從2007年度起,《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目錄》(見附件2)中初級資格將增加病案信息技術(初級士為012、初級師為025)1個專業類別;中級資格將增加全科醫學(中醫類、027)、社區護理(096)、病案信息技術(112)3個專業類別;中級資格將取消原腫瘤學(063)1個專業類別,在2006年度未通過腫瘤學專業考試的人員,可根據實際工作選擇報考腫瘤內科學、腫瘤外科學或者腫瘤放射治療學專業。
報名人員可根據本人所從事的專業工作,在《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目錄》中選擇報考相應專業類別。對未列入《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目錄》的專業,仍由各地人事、衛生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繼續采取評審或自行組織考試等辦法確認其初、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
(七)自2007年度起,衛生專業技術資格專業代碼為026至083(含)之間的各專業“專業知識”和“專業實踐能力”兩個科目的考試,均改用人機對話的方式進行,具體時間安排另行通知,相關考生請關注吉林省職稱考試工作辦公室站(www.jlzkb.com);其“基礎知識”和“相關專業知識”兩個科目仍采用紙筆作答的方式進行考試。除此之外的各專業各科目仍采用紙筆作答方式進行考試。
(八)凡報考《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目錄》中專業代碼為026至088之間的人員,應具有執業醫師資格,并在報名時提交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因工作崗位變動,需報考現崗位專業類別的人員,其從事現專業崗位工作時間須滿2年。
(九)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相應專業各科目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同一專業4個科目考試的國家合格標準,方可取得該專業的全國資格證書。未達到國家合格標準的單科成績不實行滾動管理。對不同專業(含主亞專業)之間各科目的考試合格成績,不得作為同一專業合并計算。已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部分專業考試的人員,在規定的時限內報名參加剩余科目考試時須使用原檔案號。對單科考試合格成績在有效期內,因工作變動等原因,到異地參加本專業剩余科目考試并成績合格的,由考生最后參加考試的地區進行數據合成統計,并由當地人事考試機構核發該專業資格證書。由外省轉入我省的考生,報名時須提交衛生部交流服務中心統一印發的上年度考試成績單;需到外省報名的考生,統一到省職考辦辦理。
(十)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部分專業首次采用人機對話方式進行,各市(州)人事、衛生部門應通力合作、精心準備、嚴密組織。
(十一)按照《關于做好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規定,符合報名條件的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居民申請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可按照就近原則在內地考區報名參加考試。報名時應向當地考試報名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學歷或學位證書,以及在醫療衛生機構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
五、考試收費
考試收費按照《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1]2043號)和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吉價收函[2001]52號文件規定標準執行。報名費每人13元,參加初級資格考試人員每人每科收取考試費50元(市州上交國家及省32元,留用18元);參加中級資格考試人員每人每科收取考試費70元(市州交國家及省52元,留用18元)。各市州留用報名費13元。
六、考試教材征訂
考試教材的征訂及發行工作由衛生部門負責。
七、考試成績發布及資格證書頒發
考試成績一般由國家在考后2個月左右發布。考試合格(資格)證書一般由國家在發布考試成績1個月后開始下發。省職考辦網站上(www.jlzkb.com)將及時發布成績查詢和證書發放通知,考生可直接上網進行免費查詢。
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同一專業全部科目單科成績達到國家合格標準,由人事職考部門頒發國家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與衛生部共同用印的資格證書,全國范圍有效。在省職考辦報名的,到長春市富錦路郵局(省中直報名點)領取;在各市州報名的,按當地人事職考部門通知的時間地點領取。領取合格(資格)證書時須持《準考證》、身份證,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證書工本費。
頒發證書時,應嚴格執行衛生部、人事部印發的《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生發[2000]462號),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凡取得護理專業初級(士)資格證書或者具有普通高等院校護理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受聘于醫療機構從事護理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向執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
具有護理(含助產)專業中專或大專學歷,參加護理專業初級(士)資格考試的人員在2個年度內全部考試科目達到國家合格標準,頒發人事部、衛生部用印的資格證書,同時取得從事護理專業技術工作的準入資格,可向執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
八、工作要求
1.各市州人事職考機構要認真組織報名工作。按照國家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要求,2007年度考試報名全部由考生在網上進行,是報名信息采集工作的重大改進。各市州人事職稱考試部門應努力適應這一轉變,在現場確認工作中,必須配備得力的專門人員,配備寬帶網、計算機、攝像頭等網上確認設備等,并保證網上報名確認工作的順利進行。
2.各市州人事職考機構要加大對國家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令第3號)的宣傳力度。要利用下發文件、廣播電視、新聞媒體、網站等各種渠道,以及報名考試等各個工作環節進行廣泛宣傳。各部門、各單位在組織考生報名中要依據人事部3號令對考生進行遵紀守法教育。報名時要現場公示考試紀律,使每個考生了解考試紀律規定,充分認識違紀違規行為給社會和個人帶來的危害。要嚴格貫徹執行國家人事部3號令,進一步加大嚴肅考風考紀的力度,努力營造良好的考試環境,確保考試公平、公正。
4.按照有關規定認真掌握報名條件,搞好報名資格審查。各級人事、衛生部門要密切配合,精心組織,強化管理,優質服務,切實做好各個環節的考務工作,確保考試工作萬無一失。
附件:1. 2007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申報表
2.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目錄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主題詞:人事 職稱 考試 考務 通知
抄送:吉林省軍區
吉林省人事廳辦公室 2006年10月30日印發
附件1:
2007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申報表
網報號 用戶名 確認考點
基本情況 |
姓名 |
|
性別 |
|
(考生照片) | ||||||||||||||
民族 |
|
出生年月 |
| ||||||||||||||||
證件號碼 |
| ||||||||||||||||||
報名情況 |
檔案號(往屆考生必填此項) |
| |||||||||||||||||
上年度報考專業及代碼(往屆考生填寫) |
|
報考科目 |
基礎知識 |
| |||||||||||||||
報考級別 |
|
相關專業知識 |
| ||||||||||||||||
報考專業 |
|
專業代碼 |
|
專業知識 |
| ||||||||||||||
現有資格 |
|
取得現資格年限 |
|
專業實踐能力 |
| ||||||||||||||
教育情況 |
最高學歷 |
|
畢業年月 |
|
畢業專業 |
| |||||||||||||
畢業院校 |
|
學校代碼 |
| ||||||||||||||||
工作情況 |
工作單位 |
|
單位所屬 |
| |||||||||||||||
單位性質 |
|
工作年限 |
|
聯系電話 |
| ||||||||||||||
以 下 為 工 作 人 員 填 寫 部 分 | |||||||||||||||||||
檔案號是否正確 |
|
報考專業是否正確 |
|
上年度考試通過科目 | |||||||||||||||
所在考區 |
|
專業代碼是否正確 |
|
基礎知識[ ] |
相關專業知識[ ] | ||||||||||||||
所在考點 |
|
報考級別是否正確 |
|
專業知識[ ] |
專業實踐能力[ ] | ||||||||||||||
現 場 審 核 人 員 簽 名 |
| ||||||||||||||||||
審查意見 |
單位人事部門或檔案
存放單位審查意見
印章
年 月 日 |
考點審查意見
考點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
人事部門審核意見
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 ||||||||||||||||
備注: ① 已參加過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人員,再次報名時必須使用原檔案號;上年度考試未通
過者在報考剩余科目考試時須出示上年度考試成績單,填寫原檔案號、上年度所報考的專業及專業代碼,否則成績不予滾動。
② 審查意見欄中“人事部門審核意見”即發證機構審核意見。
③ 專業代碼為026至083(含)之間的各專業“專業知識”和“專業實踐能力”兩個科目的考試,均改用人機對話的方式進行。
④ 此表須申報人員仔細核對后簽字確認,一旦確認不得修改。
申報人員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目錄
一、 初級(士)考試專業
專業代碼 |
專 業 名 稱 |
001 |
藥學 |
002 |
中藥學 |
003 |
護理學 |
004 |
口腔醫學技術 |
005 |
放射醫學技術 |
006 |
臨床醫學檢驗技術 |
007 |
病理學技術 |
008 |
康復醫學治療技術 |
009 |
營養 |
010 |
理化檢驗技術 |
011 |
微生物檢驗技術 |
012 |
病案信息技術 |
二、初級(師)考試專業
專業代碼 |
專 業 名 稱 |
013 |
藥學 |
014 |
中藥學 |
015 |
護理學 |
016 |
中醫護理學 |
017 |
口腔醫學技術 |
018 |
放射醫學技術 |
019 |
臨床醫學檢驗技術 |
020 |
病理學技術 |
021 |
康復醫學治療技術 |
022 |
營養 |
023 |
理化檢驗技術 |
024 |
微生物檢驗技術 |
025 |
病案信息技術 |
三、中級考試專業
專業代碼 |
專 業 名 稱 |
026 |
全科醫學 |
027 |
全科醫學(中醫類) |
028 |
內科學 |
029 |
心血管內科學 |
030 |
呼吸內科學 |
031 |
消化內科學 |
032 |
腎內科學 |
033 |
神經內科學 |
034 |
內分泌學 |
035 |
血液病學 |
036 |
結核病學 |
037 |
傳染病學 |
038 |
風濕與臨床免疫學 |
039 |
職業病學 |
040 |
中醫內科學 |
041 |
中西醫結合內科 |
042 |
普通外科學 |
043 |
骨外科學 |
044 |
胸心外科學 |
045 |
神經外科學 |
046 |
泌尿外科學 |
047 |
小兒外科學 |
048 |
燒傷外科學 |
049 |
整形外科學 |
050 |
中醫外科學 |
051 |
中西醫結合外科 |
052 |
中醫肛腸科學 |
053 |
中醫骨傷學 |
054 |
中西醫結合骨傷科 |
055 |
婦產科學 |
056 |
中醫婦科學 |
057 |
兒科學 |
058 |
中醫兒科學 |
059 |
眼科學 |
060 |
中醫眼科學 |
061 |
耳鼻咽喉科學 |
062 |
中醫耳鼻喉科學 |
063 |
皮膚與性病學 |
064 |
中醫皮膚與性病學 |
065 |
精神病學 |
066 |
腫瘤內科學 |
067 |
腫瘤外科學 |
068 |
腫瘤放射治療學 |
069 |
放射醫學 |
070 |
核醫學 |
071 |
超聲波醫學 |
072 |
麻醉學 |
073 |
康復醫學 |
074 |
推拿(按摩)學 |
075 |
中醫針灸學 |
076 |
病理學 |
077 |
臨床醫學檢驗學 |
078 |
口腔醫學 |
079 |
口腔內科學 |
080 |
口腔頜面外科學 |
081 |
口腔修復學 |
082 |
口腔正畸學 |
083 |
計劃生育 |
084 |
疾病控制 |
085 |
公共衛生 |
086 |
職業衛生 |
087 |
婦幼保健 |
088 |
健康教育 |
089 |
藥學 |
090 |
中藥學 |
091 |
護理學 |
092 |
內科護理 |
093 |
外科護理 |
094 |
婦產科護理 |
095 |
兒科護理 |
096 |
社區護理 |
097 |
中醫護理 |
098 |
口腔醫學技術 |
099 |
放射醫學技術 |
100 |
核醫學技術 |
101 |
超聲波醫學技術 |
102 |
臨床醫學檢驗技術 |
103 |
病理學技術 |
104 |
康復醫學治療技術 |
105 |
營養 |
106 |
理化檢驗技術 |
107 |
微生物檢驗技術 |
108 |
消毒技術 |
109 |
心理治療 |
110 |
心電學技術 |
111 |
腫瘤放射治療技術 |
112 |
病案信息技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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