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統計師備考知識點:統計人員的權力與義務


一、統計人員的基本要求
根據《統計法》第九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有關規定,對統計人員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1)統計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如實搜集、報送統計資料,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不得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
(2)統計人員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
準確性是統計工作的生命,因此對統計人員要特別強調在工作中要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統計人員應當始終以實事求是的精神,以嚴格的職業道德標準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堅持原則,堅決抵制弄虛作假等統計違法行為,切實保證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
(3)統計人員應當對其搜集、審核、錄入的統計資料與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資料的一致性負責。
這有助于保障統計資料搜集、審核、錄入環節的可溯源性,進一步明確統計工作中統計人員對于維護統計數據質量負有的個人責任。
(4)統計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頒發的工作證件。
統計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向統計調查對象表明身份,以取得統計調查對象對統計調查的支持和配合。要求統計人員在進行調查時出示證件,還有利于維護統計工作的嚴肅性,防止統計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假冒其名義,非法開展統計調查。統計調查對象在統計人員未出示工作證件的情況下有權拒絕調查。
(5)統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統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為了保障統計工作的順利開展,提高統計工作的質量,統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統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6)統計人員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二、 統計人員的職權
1. 何謂統計人員的職權,是指統計人員為了完成統計任務而由統計法規定擁有的權力。
2. 統計人員職權的具體體現。根據《統計法》第六條和第二十三條的有關規定,統計人員的職權,有下列兩方面:
(1)統計人員依照《統計法》規定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
①統計調查權是指統計人員有權調查、搜集有關資料,召開有關調查會議,檢查與統計資料有關的各種原始記錄和憑證。被調查單位、人員必須提供真實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推諉,不得虛報和瞞報。
②統計報告權是指統計人員有權將統計調查所得資料和情況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級領導機關和有關部門提出統計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扣壓統計報告,不得篡改統計資料。
③統計監督權是指統計人員有權根據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監督,檢查國家政策和計劃的實施,考核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工作成績,檢查和揭露存在的問題,檢查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行為,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有關部門對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反映揭露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應當及時處理,做出答復。
做出這樣的規定,實質上就是要保證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干擾,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統計調查,提出統計報告,實行統計監督。
(2)統計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有權就與統計有關的問題詢問有關人員要求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資料并改正不真實、不準確的資料。
這里所指的“有關人員”,是《統計法》第七條規定的,具有上報統計資料義務的統計調查對象中負責填報統計資料的人員。
“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資料”,是指具有填報義務的統計調查對象在報送統計資料時,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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