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相關知識》知識點:財產清查的種類


一.按財產清查的對象和范圍不同,可分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全面清查是指對全部財產進行盤點或核對。
全面清查的對象一般包括:
(1)貨幣資金(現金、銀行存款等)
(2)財產物資(固定資產、原材料、產成品等)
(3)債權債務(各種往來結算款項、繳撥款項)
全面清查適用的情況:
(1)年終決算前,為確保年終決算會計資料真實、正確,需進行全面清查
(2)企業撤銷、合并或改變隸屬關系前,
(3)中外合資、國內聯營前
(4)企業實行股份制改造前,為了明確經濟責任,需進行全面清查
(5)開展全面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等活動,為了摸清家底,準確的核定資產,需進行全面清查
(6)單位主要負責人調離工作前。
全面清查范圍廣、內容多、時間長、工作量大。
2.局部清查:局部清查是指根據需要對部分財產進行盤點或核對。
對象:庫存現金(每日業務終了時清點核對)
銀行存款(每月至少核對一次)
庫存商品、原材料等(年內輪流盤點或重點抽查;各種貴重物資,每月盤點一次)
債權債務(每年至少應同對方核對1-2次)
局部清查范圍小、內容少、時間短,但專業性較強。
二.按財產清查的時間不同,可分為定期清查和局部清查。
1.定期清查
含義:定期清查是指按預先計劃安排的時間對財產進行的清查。定期清查一般在期末進行。
范圍:它可以是全面清查,如:年末決算前的清查,年末、月末結賬前的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如:現金、貴重物品的每日清點。
2.不定期清查
含義:不定期清查是指根據實際需要對財產進行的臨時性清查。不定期清查并未事先規定清查時間。一般在以下幾種情況下進行:
1)更換財產物資保管和出納人員時
2)發生自然災害和以外損失時
3)配合上級主管、財政、稅收、審計和銀行等部門對本單位進行會計檢查或審計時
4)單位撤銷、合并或改變隸屬關系時
5)按規定進行臨時性資產評估和清產核資時
范圍:它可以是全面清查,如:合資、改制、兼并、撤銷前的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如:物資保管人員工作交接時進行的清查,發生意外災害時進行的清查。
[例題?單選題]按照財產清查對象的范圍不同,財產清查分為( )
A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B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C實物清查、現金清查
D 銀行存款清查和往來款項清查
答案:B
解析:按財產清查的范圍不同,可分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按財產清查的時間不同,可分為定期清查和局部清查。
[例題?單選題]一般來說,單位撤銷、合并或改變隸屬關系時,要進行( )。
A.全面清查 B.局部清查
C.實地盤點 D.定期清查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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