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業務知識》:關于統計上劃分經濟成分的規定
更新時間:2012-09-04 1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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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反映我國經濟中所有制成分的構成情況,為宏觀決策和管理提供依據,國家統計局于1998年9月發布了《關于統計上劃分經濟成分的規定》。該規定將經濟劃分為公有經濟和非公有經濟兩種形式。
公有經濟是指資產歸國家或公民集體所有的經濟成分,包括國有經濟和集體經濟;非公有經濟是指資產歸我國內地公民私人所有或歸外商、港澳臺商所有的經濟成分,包括私有經濟、港澳臺經濟和外商經濟。
代 碼 |
分 類 及 構 成 |
1
11
12
2
21
22
23 |
公有經濟
國有經濟
集體經濟
非公有經濟
私有經濟
港澳臺經濟
外商經濟 |
《關于統計上劃分經濟成分的規定》,僅限綜合部門利用企業資料,對各主要經濟總量指標(如產值、銷售收入、國內生產總值等)進行所有制結構分類的使用。為簡便起見,以企業的構成資料為依據推算經濟成分時,先將法人資本金剔除后再進行推算。
對企業經濟成分的推算,是以企業資本金的構成資料為依據,按各投資主體投入的資本所占的比例來確認各種經濟成分所占的份額,并以此推算有關經濟指標的經濟成分構成。即根據企業實收資本中國家資本、集體資本、個人資本、港澳臺資本和外商資本確定的。實收資本中的國家資本作為國有經濟成分、集體資本作為集體經濟成分、個人資本作業私有經濟成分、港澳臺資本作為港澳臺經濟成分、外商資本作業外商經濟成分。
我國農業生產單位的情況比較特殊,除農場以外,其余絕大多數仍為農戶。根據我國《土地法》的有關規定,土地分別歸屬國家或集體所有,公民只有使用權。因此,《關于統計上經濟成分的推算辦法》中規定,農業生產單位的經濟成分主要按其所使用土地的歸屬性質劃分為國有或集體。但家庭養殖等不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的農業生產活動,則可劃分為私有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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