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統計業務》資料:統計機構與統計人員(1)


本章主要內容 $lesson$
l 統計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責
第一節 統計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責
統計機構是完成統計任務的組織保障。《統計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務院設立國家統計局,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國的統計工作;國家統計局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的派出調查機構,承擔國家統計局布置的統計調查任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獨立的統計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設置統計崗位,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統計人員,依法管理、開展統計工作,實施統計調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立統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統計人員,并指定統計負責人,依法組織、管理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統計工作,實施統計調查,在統計業務上受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指導。
上述規定為我國統計工作的組織建設提供了法律依據。
一、 統計機構的設置
統計機構是指從事統計調查、統計數據加工整理、統計分析預測、統計信息咨詢和統計協調管理等活動的組織。我國《統計法》規定設立的統計機構分為兩種: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和部門統計機構。
(一) 政府綜合統計機構
政府綜合統計機構是指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獨立設置的統計職能機構,包括國務院設立的國家統計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統計機構。
目前,全國有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都設立了統計局,地市級和縣級政府絕大部分設立了獨立的統計機構。
國家統計局還在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了調查總隊,在所有地市和887個設立了調查隊。
這些機構,屬于國家統計局的派出機構,由國家統計局實行垂直管理。
《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 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受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雙重領導,在統計業務上以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領導為主。
《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鄉鎮統計員和鄉鎮統計信息網絡在統計業務上受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領導。村的統計工作,由村民委員會指定專人負責,其在統計業務上受鄉鎮統計員的領導。
(二) 部門統計機構
部門統計機構,是指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部門統計任務的需要而專門設置的統計職能機構。
不設統計機構的部門,應當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在有關機構中設置統計人員,并指定統計負責人。統計負責人,是指代表本部門或者本單位履行《統計法》規定職責的主要責任人員。不設統計機構的,一般應當由具備相當統計專業技術職務條件的人員擔任統計負責人。
《統計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各部門的統計機構和統計負責人在統計業務上并受國家統計局或者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指導。
各級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大體可以分兩類:
一類是專業性業務主管部門,是政府分別管理和指導專門產業(事業)的行政職能部門,如農業、林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教育事業、衛生事業、文化事業等部門;另一類是綜合性業務主管部門,是政府分管某方面事務的行政職能部門,如人事、勞動、計劃、財政、銀行、科技等部門。相應地,部門統計機構也分為這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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