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統計師《統計基礎知識》統計指數(3)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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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總指數及其編制方法
1. 綜合指數的編制方法
(1) 總指數的綜合形式,即綜合指數。它編制計算的特點是:先綜合,后對比。它編制的要點是:將不能直接加總的研究對象,通過一定的方式形成可以加總、對比的總量指標后進行對比,計算總指數。比如:
一種商品價格指數=
表示商品報告期價格, 表示基期價格。
價格的綜合指數反映多種商品價格變動情況,可從商品銷售量不變只有價格變量計算銷售總額編制價格綜合指數。比如:
式中 表示的是銷售量。
計算綜合指數,用以對比的總量指標一般由兩類因素指標構成:一是所要研究其變動的指標,稱為指數化的指標,另一類便是將不可直接相加的指數化指標轉化為可以直接相加對比的總量指標的同度量因素。
編制綜合指數時,必須解決好兩個基本問題。
第一, 確定同度量因素,對復雜總體進行綜合;
第二, 將同度量因素固定在某一時期,消除同度量因素的影響。
(2) 數量指標綜合指數的編制
以綜合形式計算數量指標的總指數,稱為數量指標綜合指數。
在計算數量指標綜合指數時,以能夠使數量指標過渡到可以相加的質量指標為同度量因素,并通常將其固定在基期的水平上。數量指標綜合指數計算公式如下:
式中: 表示數量指標的綜合指數; 表示報告期數量指標; 表示基期數量指標; 表示基期的質量指標。
現以商品銷售量總指數的編制為例,說明數量指標綜合指數的編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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