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級統計師考點:平均指數和綜合指數


(1)平均指數和綜合指數的區別
①綜合指數是通過引進同度量因素,先計算出總體的總量,然后再進行對比,即先綜合,后對比;平均指數是在個體指數的基礎上計算總指數,即先對比,后綜合;
②綜合指數需要研究總體的全面資料,對于綜合作用的同度量因素的資料要求也比較嚴格,一般應采用與指數化指標有明確經濟聯系的指標,且應有一一對應的全面實際資料;而平均指數既適用于全面的資料,也適用于非全面的資料,其對資料要求比較靈活。
(2)平均指數和綜合指數的聯系
在一定的權數條件下,兩類指數間有轉換關系。由于這種關系存在,當掌握的資料不能直接用綜合指數形式計算時,則可用它轉換的平均指數形式計算。這種條件下的平均指數和與其對應的綜合指數具有完全相同的經濟意義和計算結果。
需要提示一點:平均指數是以個體指數為基礎計算的,如果知道現象的提高或降低程度,應化為個體指數后,才能按平均指數公式計算總指數。如提高6%或降低4%,個體指數為106%或96%。
1.綜合指數體系因素分析
(1)指數體系的概念
從廣義上說,指數體系是由若干個經濟上具有一定聯系的指數所構成的一個整體。從狹義上講,指數體系是指經濟上具有一定聯系,且具有一定的數量對等關系的三個或三個以上的指數所構成的一個整體。如:商品銷售額指數=商品價格指數 商品銷售量指數
(2)指數因素分析方法
指數因素是利用指數體系,對現象的綜合變動從數量上分析其受各因素影響的方向、程度及絕對數量。
按分析對象的范圍大小不同,可以分為簡單現象因素分析和復雜現象因素分析;
按影響因素的多少不同,可分為兩因素指數分析和多因素指數分析。
(3)指數因素分析法的步驟:
①確定分析的對象和影響因素;見課本P102
②確定分析對象指標和影響因素指標,并列出其關系式;
③建立分析指數體系及絕對增減量關系式;
④分析各因素變動對對象變動的影響。
(4)綜合指數體系分析
若分析的對象是復雜總體,應采用反映多項事物綜合變動的指數體系,即綜合指數體系。該指數體系可以表示為:
平均指數體系因素分析
平均指數體系因素分析中比較常用的是基期總量加權的算術平均數量指數和報告期總量加權的調和平均質量指數形成的指數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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