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八章


【摘要】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八章”的新聞,為考生發布統計師考試的相關行業動態,希望大家認真學習和復習,預祝考生都能順利通過考試。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八章的具體內容如下: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個人需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統計調查活動的,應當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涉外統計調查資格的機構進行。涉外統計調查資格應當依法報經批準。統計調查范圍限于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統計調查范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由國家統計局審批。
涉外社會調查項目應當依法報經批準。統計調查范圍限于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統計調查范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由國家統計局審批。
第五十三條 國家統計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對涉外統計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有權采取統計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措施。
第五十四條 對違法從事涉外統計調查活動的單位、個人,由國家統計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或者責令停止調查,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涉外統計調查資格,撤銷涉外社會調查項目批準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1987年1月19日國務院批準、1987年2月15日國家統計局公布,2000年6月2日國務院批準修訂、2000年6月15日國家統計局公布,2005年12月16日國務院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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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個人需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統計調查活動的,應當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涉外統計調查資格的機構進行。涉外統計調查資格應當依法報經批準。統計調查范圍限于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統計調查范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由國家統計局審批。
涉外社會調查項目應當依法報經批準。統計調查范圍限于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統計調查范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由國家統計局審批。
第五十三條 國家統計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對涉外統計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有權采取統計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措施。
第五十四條 對違法從事涉外統計調查活動的單位、個人,由國家統計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或者責令停止調查,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涉外統計調查資格,撤銷涉外社會調查項目批準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1987年1月19日國務院批準、1987年2月15日國家統計局公布,2000年6月2日國務院批準修訂、2000年6月15日國家統計局公布,2005年12月16日國務院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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