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六章


【摘要】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六章”的新聞,為考生發布統計師考試的相關行業動態,希望大家認真學習和復習,預祝考生都能順利通過考試。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六章的具體內容如下: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從事統計執法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法律知識和統計業務知識,參加統計執法培訓,并取得由國家統計局統一印制的統計執法證。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對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和對統計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不得包庇、縱容統計違法行為。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舉報統計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公布舉報統計違法行為的方式和途徑,依法受理、核實、處理舉報,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查處統計違法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關部門查處統計違法行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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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從事統計執法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法律知識和統計業務知識,參加統計執法培訓,并取得由國家統計局統一印制的統計執法證。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對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和對統計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不得包庇、縱容統計違法行為。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舉報統計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公布舉報統計違法行為的方式和途徑,依法受理、核實、處理舉報,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查處統計違法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關部門查處統計違法行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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