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統計師考試《初級基礎》復習資料基本統計法律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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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統計法律規范
根據法律效力不同,我國現行的統計法律規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種形式:統計法律、統計行政法規、地方性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
第一節 統計法律
這里的法律是指“狹義”的法律,專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僅次于憲法。
統計法律,即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關于統計方面的行為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屆全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該法律根據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決定》進行了修正。
從2005年起,《統計法》開始第二次修訂工作。
2009年6月27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
統計法律具有以下兩個特點:
一是統計法律所規定的內容是統計工作中一些根本性問題。包括統計管理體制,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的設置、職責,統計調查管理,統計資料管理和公布等。
二是統計法律在統計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統計行政法規、地方性統計法規、統計規章的依據,統計行政法規、地方性統計法規及統計規章均不得與統計法律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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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統計行政法規
我國憲法規定,國務院有權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行政法規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總稱,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僅次于憲法和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是統計行政法規,于1987年1月19日經國務院批準,1987年2月15日由國家統計局發布實施;2000年6月2日由國務院批準做出第一次修訂,2000年6月15日由國家統計局發布實施;2005年12月1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對其作了第二次修改。
在整個統計法律制度中,統計行政法規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統計法規和統計規章。
我國現行的統計行政法規有《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全國農業普查條例》、《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等。
還有一種與行政法規具有同等效力、由國務院發布的決定和命令,此類文件統稱為法規性文件。如1984年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加強統計工作的決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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