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節稅技巧:設備和廠房分開租,減少不必要的房產稅
更新時間:2013-03-26 17: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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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房產稅節稅技巧:設備和廠房分開租 減少不必要的房產稅
設備和廠房分開租
企業租賃大都涉及房屋租賃,例如出租車間、廠房、賓館、門面房等,根據規定,要按租金收入的12%繳納房產稅。但往往企業出租的不僅是房屋設施自身,還有房屋內部或外部的一些附屬設施,比如機器設備、辦公家具、附屬用品等,稅法對這些設施并不征收房產稅。如果把這些設施與房屋不加區別地同時寫在一張租賃合同里,這些設施也要繳納房產稅,從而增加了企業的稅負。
例如,某大型生產企業A公司要把下屬一家開工不足的工廠出租給一家民營企業B,雙方談定廠房連同設備1年的租金是200萬元,并據此簽訂了租賃合同。內容大致是:甲方A同意將廠房連同設備租給乙方B,乙方B支付廠房和設備租金1年200萬元。合同簽訂后,乙方B先付一半的租金,年底再付另一半租金。
如果沒有籌劃,按照這份合同,甲方要繳納稅款如下:繳納房產稅:200×12%=24(萬元);繳納營業稅:200×5%=10(萬元),兩項合計34萬元。也就是說,依據這個合同,機器設備也繳納了12%的房產稅。如果將一個租賃合同改變為兩個租賃合同,即廠房出租合同與設備出租合同,規定甲方以每年100萬元的租金出租廠房,每年100萬元的租金出租設備。兩項租金合計仍為200萬元,但因設備出租不涉及12%的房產稅,納稅總額因合同內容的改變而發生改變。甲方A出租廠房繳納房產稅:100×12%=12(萬元),依據200萬元和5%的稅率繳納10萬元營業稅不變;設備出租不涉及房產稅,即節約了12萬元。甲方A納稅總額從34萬元減少到22萬元,稅負下降了35.29%(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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