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稅務師考試輔導:行政訴訟證據的質證
更新時間:2013-03-20 11: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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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只有經過當庭質證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但當事人在庭前證據交換過程中沒有爭議并記錄在卷的證據除外。
行政訴訟證據的質證分為:一般原則、特殊原則
1.一般原則:只有經過當庭質證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但當事人在庭前證據交換過程中沒有爭議并記錄在卷的證據除外。
2.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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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證據 |
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判決的,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但當事人在庭前交換證據中沒有爭議的證據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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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證據 |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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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取證據 |
1.依申請調取:由申請人在庭審中出示,并由當事人質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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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
1.應當出示證據的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并經法庭準許,出示復制件或復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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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關聯證據 |
對與案件沒有關聯的證據材料,應予排除并說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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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證據 |
準許當事人補充證據的,對補充的證據仍應進行質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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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證據 |
對經過庭審質證的證據,除確有必要外,一般不再進行質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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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證據 |
質證情形:①對當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證據;②對一審認定的證據仍有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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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證據 |
質證情形:①對當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證據;②證據不足而再審的主要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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