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稅務師答疑:接受境外企業的技術服務是否代扣增值稅
【問題】我公司接受境外的技術提成服務,之前按照營業稅技術免稅政策免征營業稅。此次“營改增”后,是否還免增值稅?還是代扣代繳增值稅?
【解答】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于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向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服務的境外單位和個人。
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是指機構所在地在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居住地在試點地區的其他個人。
財稅〔2011〕111號文件附件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四項明確,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項目免征增值稅。
1.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款應當開在同一張發票上。
2.審批程序。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試點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國家稅務局備查。
根據上述規定,境外公司(個人)向貴公司(試點納稅人)提供專利和非專利技術使用權取得的收入,免繳增值稅。境外公司(個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貴公司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國家稅務局備查。
2013注冊稅務師考試輔導招生簡章 2013年注冊稅務師考試報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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