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冊稅務師考點指導:刑事訴訟法時間規定


刑事訴訟法
一、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一3日內應當告知被告有公委托辯護人。
二、強制措施:
(1)拘傳: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2)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3)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4)拘留: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內訊問。
(5)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日到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批準可以延長至30日。
(6)檢察院應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7日內做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對直接受理的,應在10日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特殊情況可延長1日至4日。總之,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行政拘留的最長期限為15日。
(7)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有外,公安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
(8)逮捕后,除特殊情況外,必須在24小時內,將逮捕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單位。并在24小時內訊問。
三、控告人對公安機關的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在收到通知后7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10日內作出決定,控告人對人民檢察院不立案的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的10日申請復議,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
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決定后應當在15日內立案。
四、對于需補充偵查的,應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
五、法院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副本最遲開庭10日以前送達被告人;通知被告人辯護人于開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證的身份、地址等的證人等名單;將開庭時間地點在開庭3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3日前先期公布案由等。
六、自訴人兩次合法傳喚拒不到庭的,近撤訴處理。
七、一審期限: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1個月內宣判,最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下列案件經省級高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被害人及期法定代表人不服一審的,自收到判決書的5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字提出搞訴,人民檢察院在收到請后10日內作出答復。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為10日,不服裁定的為5日。
時間系列歸集(按從小到大順序)
2日:
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自收繳之日起2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在2日內繳付指定銀行
3日:
①行政處罰聽證申請應在告知后3日內提出,行政機關做出舉行聽證的決定后,應在聽證7日前通知當事人
②法院應在開庭前3日內將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
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法院應在3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做出決定
5日:
①行政復議機關收到復議申請后,應在5日內審查,決定受理的,應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等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自收到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
②行政訴訟的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發送被告,被告應有收到之日起10日內提答辯狀并提供證據和規范性文件,法院收到答辯狀等之日起5日內發送原告
③二審法院應在5日內將上訴狀發交原審法院,原審法院應在5日內將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當事人收到后10日內提交答
7日:
①行政處罰決定的一般程序應在宣告后當場送達處罰決定書,當事人不在當場的,應在7日內送達
②接受屬特別管轄的復議案件的縣級政府,對不屬自己受理的復議申請,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轉送有關機關,并告知申請人
③法院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7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④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后,應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申請人對不予受理和駁回申請的裁定不服,上訴期為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
⑤法院在收到清算組的報告和終結申請后,應在7日內做出裁定
10日:
①行政訴訟中,如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無管轄權,應在接到應訴通知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管轄權異議
②行政訴訟中原告可在收到不予受理裁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法院上訴,上級法院的裁定為終局裁定
③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在10日內將合議庭人員情況書面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
④申請人對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訴,上訴期限為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
⑤民事訴訟的被告接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管轄權異議,對法院裁定不服,在10日內上訴
⑥刑事訴訟法院在開庭10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3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檢察院
⑦刑事訴訟中,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為10日,不服裁定的為5日
15日:
①行政拘留期限一般為1至15日,有兩項以上違規的不受此限
②當事人應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③申請行政復議之后,相對人對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或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直接起訴
④復議申請人可在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或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起訴
⑤經復議的一般起訴期是收到復議決定或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起訴,直接起訴的自知道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⑥行政訴訟上訴期,不服判決的為15天,不服裁定的為10天
⑦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應于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⑧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但由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即認為自己尚不具備破產原因或者對于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的債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如債權人人數眾多、債權債務關系復雜等需要延長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15日。
30日(1個月):
①申請復議時一并提出對“規定”審查申請的,復議機關有權處理的應在30日內處理,無權處理的應在7日內轉送有權機關,該有權機關應在60日內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
②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后,應在30日內審查,并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
③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④股份公司應在其設立、變更、注銷登記被核準后30日內發布公告,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備案
⑤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不少于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書次日起計算
60日(2個月):
①一般復議期限為申請人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申請,法律規定超過此期限的除外
②復議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但法律規定少于此日期的除外,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但延長期限不超過30日
90日(3個月):
①行政訴訟法院應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做出一審判決,2個月內做出終審判決
②因原告死亡、喪失訴訟能力、當事終止,尚未確定代理人而中止訴訟滿90日仍無人繼續訴訟的,終結訴訟,特殊情況除外
③行政機關未申請強制執行的,享有權利的公民、法人、其它組織在90日內可申請強制執行
④民事訴訟簡易程序應在立案之日起3月內審結
⑧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對裁定的應在30日內終審裁定
180日(6個月):
①行政機關應自被執行人法定起訴期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申請強制執行
②在訴訟時效最后6個月,因不可抗力或其它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
③未約定保證期間的,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
④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
⑤民事訴訟普通程序中法院收到起訴狀,應在7日內立案或不予受理,應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需延長的由院長批準,可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報上級法院批準
②拘役的期限為1至6個月,數罪并罰不得超過1年,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⑨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1年(12個月):
①行政訴訟的申請人為公民的,申請執行生效的四種法律文書的期限為1年,申請人為行政機關、法人、其它組織的為180日
②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1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消的,法院不予支持
③合同的撤銷權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有效
④人身意外傷害、團體人身保險的保險期為1年
⑤民事訴訟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一方是公民的為1年,雙方是法人或其它組織的為6個月
⑥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得不能少于2個月,有期徒刑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少于1年
⑦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2年:
①《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②行政機關未告知相對人起訴權或起訴期限的,從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訴權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年
③當事人對已生效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在2年內向原審或上級法院申訴
④民事普通訴訟時效為2年,短期(四種)為1年,長期為2至20年,最長為20年
⑤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至2年,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數罪并罰不得超過3年
3年:
①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
③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
④《公司法》規定,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有:a.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b.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⑤《刑法》基于屬人主義原則,規定了屬人管轄權: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外犯《刑法》規定之罪的,適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規定的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如果是我國國家工作人員或者軍人在我國領域外犯刑法規定之罪的,一律適用《刑法》
⑥《刑法》基于保護主義原則,規定了保護管轄權: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對我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⑦管制合并執行的最高不能超過3年
⑧對于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暫緩執行刑罰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適用緩刑
5年:
①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債權人在5年內未提出償債請求的,原投資人償還責任消滅
②剝奪政治權利,單獨或附加于拘役、有期徒刑時為1至5年,死緩、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為3至10年,附加的從徒刑執行完畢或假釋之日起計算
③后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赦免后的5年內,是累犯構成條件之一
④《公司法》規定,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有: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10年:
①減刑后的刑期,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無期徒刑不少于10年
②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無期徒刑的執行10年以上的,才能假釋;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未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為10年
15年: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至15年,特殊的為15年至20年,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20年:當事人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不動產不超過20年,其它不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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