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稅答疑:正常經營活動中產成品變賣損失如何申報
更新時間:2013-02-20 10: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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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注稅答疑:正常經營活動中產成品變賣損失如何申報
【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是否包括工業企業產成品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發生的銷價成本倒掛的情形?
【解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第二條規定,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
《企業會計準則》將存貨定義為: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或者為了出售仍然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或者將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具體而言,存貨包括各類材料、在產品、半成品、產成品、商品以及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銷商品等。
根據上述政策規定,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存貨發生的損失(即銷售收入-銷售成本<0)屬于資產損失清單申報的范圍。因此,工業企業產成品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發生的銷價成本倒掛應進行資產損失的清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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