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大病醫療保險金須繳個人所得稅
更新時間:2013-02-05 11: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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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2月4日表示,按照規定,個人繳納的大病醫療保險金不能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須繳個稅。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2月4日表示,按照規定,個人繳納的大病醫療保險金不能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須繳個稅。
納稅服務司近日再度通過官方網站對近期納稅咨詢熱點做出解答。有納稅人咨詢個人繳納的大病醫療保險金是否可以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納稅服務司表示,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納稅服務司同時表示,大病醫療保險金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里列舉的基本保險類,由于目前未有相應的政策規定,因此不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需要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稅。
另外有納稅人咨詢企業為員工繳納年金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服務司稱,對于企業年金的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但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是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并由企業在繳費時代扣代繳。
對企業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繳費的,在計稅時不得還原至所屬月份,均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對因年金設置條件導致的已經計入個人賬戶的企業繳費不能歸屬個人的部分,其已扣繳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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