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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稅務師考試答疑精選:犯罪及其構成

更新時間:2013-02-05 13:22:1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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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犯罪是刑法規定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犯罪是刑法規定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特征

  1、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本質特征)

  2、刑事違法性

  3、應受刑罰處罰性

  二、犯罪構成

  犯罪構成是指刑法規定的,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總和。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

  犯罪構成是認定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一罪與數罪的具體標準。

  (一)犯罪客體

  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分為:

  1、一般客體

  是指一切犯罪行為共同侵犯的客體。刑法所保護的(全部)社會關系的統一整體。

  2、同類客體

  是指某一類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類社會關系(某一類領域)。是刑法犯罪分類、刑法分則體系的基本依據。

  【提示】

  本章第三節涉稅犯罪行為侵害的同類客體就是國家稅收管理制度。

  3、直接客體

  是指具體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體的社會關系。

  【提示】

  刑法中故意傷害犯罪直接侵害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利。

  4、區分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關系

  【提示】

  注意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聯系與區別。

  聯系:犯罪對象的具體物是作為犯罪客體的社會關系的物質體現;犯罪對象的具體人是做為犯罪客體的社會關系的主體。

  區別:犯罪客體決定犯罪性質,犯罪對象不決定。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體,不一定有犯罪對象。所有犯罪都損害犯罪客體,但并非都必然損害犯罪對象。

  【舉例】

  假設:張三為報復李四,將其殺死。該故意殺人罪的犯罪客體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權;犯罪對象則是李四本人。

  再假設:王某犯破壞交通工具犯罪,其犯罪客體是公民的人身和財產權利,但乘車人不確定,或車毀人亡的結果未發生,那就不會有犯罪對象。

  (二)犯罪客觀方面

  是指犯罪行為和由這種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

  危害行為、危害結果以及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犯罪客觀方面的必備要件。

  1、危害行為

  是指表現人的意識或意識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2、危害結果

  是指危害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心所造成的損害。

  3、因果關系

  是指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的引起與被引起、決定與被決定的關系。是對行為人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

  (三)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個人或者單位。分為自然人犯罪主體和單位犯罪主體兩類。

  1、自然人犯罪主體

  (1)刑事責任年齡

  ①不滿14周歲的人,屬于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②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屬于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只對刑法規定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承擔刑事責任;

  ③已滿16周歲的人,屬于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對其一切依法構成犯罪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2)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處理

  ①從寬處罰原則,即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②排除死刑的適用,對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包括不允許判處死緩。

  (3)刑法修八的新規定(2012年新增)

  ①對不滿18周歲的人不作為累犯;

  ②對不滿18周歲的人和已滿75周歲的人,只要符合緩刑條件,應當予以緩刑;

  ③對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④對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

  ⑤對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免除其前科的報告義務

  (4)刑事責任能力

  決定和影響自然人刑事責任能力的因素有年齡、精神狀態、醉酒以及生理疾病等。

  ①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②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③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④醉酒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⑤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單位犯罪主體

  【提示】

  如果個人盜用單位的名義進行犯罪,或者是單位一般人員進行的與經營管理無關的行為,不屬于單位犯罪。

  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

  兩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四)犯罪的主觀方面

  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包括犯罪故意、犯罪過失、犯罪目的和犯罪動機等。

  其中,犯罪故意和犯罪過失是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犯罪動機不是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不影響定罪,只影響量刑。

  1、犯罪故意。

  (1)直接故意

  (2)間接故意

  2、犯罪過失。犯罪過失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3、犯罪目的和動機。犯罪目的和犯罪動機只存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1)犯罪目的

  是指行為人希望通過實施犯罪行為達到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

  (2)犯罪動機

  是指刺激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以達到犯罪目的的內心沖動或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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