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新舊教材對比十七
更新時間:2013-01-25 15: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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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新舊教材對比第四篇第三章
第四篇第三章 刑事訴訟法律制度
|
原教材 |
新教材 | ||||
章 |
頁 |
行 |
內容 |
內容 |
頁 |
行 |
第三章
刑事訴訟法律制度 |
346 |
5 |
刪除“1.刑事訴訟的概念” |
|
345 |
5 |
346 |
10-13 |
刪除“2.刑事訴訟的特征……應依法進行”整段 |
|
345 |
9 | |
346 |
19 |
將“修正的” |
改為“修正和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 |
345 |
14-15 | |
346 |
倒數第5行 |
刪除“的關系”以及“對應當由” |
|
345 |
倒數第11行 | |
346 |
最后一行 |
刪除“因此,刑事訴訟的過程,是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共同適用、共同發揮作用的過程” |
|
345 |
倒數第8行 | |
347 |
3-4 |
刪除“根據《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以下方面” |
|
345 |
倒數第5行 | |
347 |
5 |
刪除“原則”,之后“的原則”,“原則”均刪除 |
|
345 |
5 | |
347 |
6 |
刪除“《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之后的類似內容也刪除 |
|
345 |
倒數第3行 | |
347 |
9-15 |
將“這是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原則的法律依據……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精神” |
改為“根據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監獄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進行偵查。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辦理刑事案件,適用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
346 |
第一段 | |
347-348 |
最后1行到348第一段 |
將“是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的以下幾類……在判決宣告時必須一律公開進行” |
改為“是指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
346 |
倒數13-15 | |
348 |
18-20 |
將“在刑事訴訟中,保障訴訟參與人享有……重要保證?!币痪?/DIV> |
改為“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訴訟參與人有權提出控告” |
347 |
1-2 | |
348 |
22 |
將“《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凡是具有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之一的” |
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347 |
4 | |
348 |
倒數第7行 |
|
增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我國司法機關和外國司法機關可以相互請求刑事司法協助?!?/DIV> |
347 |
13-15 | |
349 |
15 |
刪除“不包括其他” |
|
347 |
倒數2 | |
349 |
倒數16 |
刪除“刑事”,即將刑事案件改為案件 |
|
348 |
4 | |
349 |
倒數1 |
將“被害人在訴訟中依法享有權利的同時,也必須履行規定的義務” |
改為“被害人在訴訟中的義務” |
348 |
16 | |
350 |
倒數1 |
將“科刑” |
改為“課以刑罰” |
349 |
12 | |
351 |
5-12 |
將“(1)辯護權……(2)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以后……律師提供的刑事法律援助?!?/DIV> |
改為“(1)辯護及委托辯護的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在刑事訴訟中自行辯護;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由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提供的刑事法律援助。(2)在偵查期間,犯罪嫌疑人可以獲得辯護律師為其提供的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并提出意見?!?/DIV> |
349 |
17-24 | |
351 |
14 |
(4)后增加,后面序號順序加一 |
“對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法定應當回避情形的,有權要求其回避。法定應當回避的情形有: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
349 |
倒數第二段(4) | |
352 |
倒數7-10 |
將“訴訟代理人是指受委托……監護人、親友等”一段 |
改為“訴訟代理人是指接受委托或法院指定依法參加訴訟的人。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擔任訴訟代理人的可以是律師、人民團體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DIV> |
350-351 |
350后兩行,351前4行 | |
352 |
最后一行及353第一行 |
挪至352頁倒數第4行
即“辯護人可以是律師……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DIV> |
|
351 |
11-12 | |
352 |
倒數1-3 |
將“……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
改為“……提出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
351 |
13-15 | |
353 |
2-4 |
將“辯護人的訴訟權利……銷毀證據等” |
改為“2.訴訟權利
(1)辯護律師。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同在押的或者被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等;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2)其他辯護人。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
3.訴訟義務
辯護人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必須根據事實和法律,不能歪曲事實、曲解法律,更不允許弄虛作假,欺騙司法機關或者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351業活動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
351 |
16至倒數第6行 | |
353 |
7 |
|
增加“但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
351 |
倒數2-3 | |
353 |
13-15 |
將“《刑事訴訟法》對證人作證還規定……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一段 |
改為“《刑事訴訟法》對證人作證還規定了保障措施: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二是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三是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此外,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四是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DIV> |
352 |
第2段 | |
353 |
18-23 |
將“……有利害關系。擔任……辯護人或者同案件有利害關系者……應負法律責任” |
改為“……有利害關系;鑒定人屬于自行回避和申請回避的法定情形之一。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同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
352 |
倒數12-17 | |
353 |
倒數8 |
“應負法律責任” |
改為“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
352 |
倒數6 | |
353 |
倒數6-7 |
“一、回避制度
(一)回避的概念和種類“ |
改為:“一、回避
(一)回避” |
352 |
倒數3-4 | |
353 |
倒數2 |
在“及其法定代理人,”后 |
增加“以及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 |
353 |
3 | |
354 |
3-6 |
“(二)回避適用的人員和法定回避情形……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情形應當回避:” |
改為“(二)回避適用人員及情形……翻譯人員和鑒定人。根據規定,審判人員、檢查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
353 |
9-11 | |
354-355 |
354頁14至355倒數10 |
“二、辯護和代理……訴訟權限的行為”整個知識點的內容全部變化 |
“二、辯護與代理……委托授權。”大約4頁內容 |
353-357 |
| |
355-358 |
|
“三、強制措施……四、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單位和個人”兩個大的知識點的內容全部變化 |
“三、強制措施……判決、裁定”大約6頁內容 |
357-363 |
| |
358-360 |
|
刪除原第四節“刑事訴訟的管轄”整節內容,后面節次順序前提 |
|
363 |
| |
360 |
倒數16 |
“證據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刑事訴訟的證據必須是” |
改為“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判案的根據。……證據必須是” |
363 |
(一)證據的概念和特征下 | |
360-361 |
|
將“(二)證據運用原則1.證據裁判原則……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
改為:“(二)證據原則……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
363 |
倒數11-19 | |
361-362 |
|
自“二、證據的種類……(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申辯和辯解?!?/DIV> |
改為“二、證據的種類……(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所作的辯解?!?/DIV> |
363-364 |
364倒數3 | |
362-363 |
|
自“(五)鑒定結論……而不是視聽資料?!?/DIV> |
改為:“(五)鑒定意見……有無關聯性?!?/DIV> |
365 |
5-28 | |
363 |
|
三、證據的分類、審查與認定……四、非法證據及排除 |
刪除“證據的分類”標題改為“三、證據的收集與判斷”內容全部變化;四、非法證據及排除內容全部變化 |
365-367 |
| |
367 |
|
五、證明及其下內容全部刪除 |
|
367 |
| |
368 |
21 |
|
增加“根據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
367 |
18-19 | |
368 |
倒數11-12 |
刪除:“立案材料來源,是指……和司法實踐。” |
|
367 |
24 | |
368-369 |
|
刪除“2.立案的條件及其下內容” |
|
367 |
倒數6 | |
369 |
5-8 |
將“(二)立案程序……1.接受立案材料” |
改為“2.接受” |
367 |
倒數6 | |
369 |
13 |
將“控告、舉報” |
改為:“控告、舉報及犯罪人自首” |
367 |
倒數1 | |
369 |
15-16 |
將“這里的“緊急措施”是指……等措施?!? |
改為“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嗣穹ㄔ簯斒芾??!?/DIV> |
368 |
2-4 | |
369 |
倒數15-17 |
刪除“錯告和誣告的區別……陷害他人”一段 |
|
368 |
11 | |
369 |
倒數8 |
刪除“是立案程序的中心環節” |
|
368 |
18 | |
369 |
倒數5 |
|
增加:“所謂犯罪事實,是指客觀上具有……就不應當立案。” |
368 |
22-24 | |
369-370 |
倒數1至370倒數15 |
將“3.處理立案材料……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 |
改為“4.處理……申請復議。” |
368-369 |
后13至前3行 | |
370 |
倒數9 |
將“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送達人民檢察院” |
改為“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
369 |
8 | |
370-373 |
|
“二、偵查……三、提起公訴……移送人民法院?!眱蓚€大知識點及其下內容,全部變化 |
|
369-375 |
| |
373 |
倒數13 |
|
增加“根據規定,在審判階段……強制醫療程序” |
375 |
6-9 | |
373 |
倒數10 |
|
增加“一審程序分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其中,普通程序又有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之分?!?/DIV> |
375 |
12-13 | |
373 |
|
“(一)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及其下內容全部變化” |
“(一)公訴案件……提出糾正意見”(二)自訴案件上面。 |
375-377 |
| |
375-376 |
后5行至376前2行 |
將“3.自訴案件一審程序的特點……對自訴人提起反訴。” |
改為“五是人民法院對于依法宣告無罪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逼陂g增加了“簡易程序”的內容 |
378-379 |
后19行至前25行 | |
378-379 |
|
將“四、刑事判決、裁定和決定及其下內容”移動到第一審程序中,簡易程序的后面;具體內容沒有變動。 |
|
379-380 |
后26行至前3行 | |
376 |
倒數11 |
刪除“第二審程序是刑事訴訟中的一個獨立階段?!?/DIV> |
|
380 |
7 | |
376 |
倒數2 |
|
增加“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DIV> |
380 |
16-19 | |
377 |
8 |
|
增加“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上訴……并且通過下級人民檢察院。3.上訴和抗訴的期限” |
380 |
倒數9-13 | |
377 |
9-26 |
將“(二)第二審審理后的處理……判決或者裁定。” |
改為“(二)審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DIV> |
380-382 |
后6行至前5行 | |
377 |
倒數13 |
三、審判監督程序前面 |
增加“三、死刑復核程序及其內容” |
382 |
| |
377-378 |
后8行 |
將“(一)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材料來源、主體及理由……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保ㄋ模┥暝V與上訴的區別上面 |
改為“(一)提起途徑……不得超過6個月?!保ㄋ模┥暝V與上訴的區別上面 |
382-383 |
后6行至倒數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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