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新舊教材對比十五
更新時間:2013-01-25 15: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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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新舊教材對比第四篇第一章
第四篇 程序法律制度
第一章 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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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教材 |
新教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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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
頁 |
行 |
內容 |
內容 |
頁 |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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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
285 |
正數第20行 |
《稅收征管法》 |
《稅收征收管理法》 |
288 |
正數第21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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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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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這里所指的“行政強制措施”實際上是一個廣義的概念,根據《行政強制法》和單行法規的規定,對行政強制不服的案件,也屬于行政訴訟受理案件的范圍 |
290頁新增加的 |
正數第16、17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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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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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再如,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另外,第十四條規定: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
291頁新增加的內容 |
倒數第13、14、15句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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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
倒數第18行 |
行政訴訟證據,是行政訴訟的主體用于證明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所有證據材料。 |
行政訴訟證據,是行政訴訟中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所有材料。 |
倒數第15行 |
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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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
正數第17、18、19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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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書證那段后面的: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司法解釋規定,以有形載體固定或者顯示的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以及其他數據資料,其制作情況和真實性經對方當事人確認,或者予以公證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證明的,與原件具有同等的證明效力。加入到了視聽資料那一段的后面。 |
倒數第8、9、10行 |
3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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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倒數第11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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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證據保全單獨列了一級小標題,增加了:3.證據保全 |
倒數第7行 |
3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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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
正數第17行 |
起訴必須在法律規定或者允許的期限內提出 |
起訴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
倒數第16行 |
3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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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
正數第21行 |
特殊期限是指單行法律、法規規定的,適用于特殊行政案件的起訴期限 |
特殊期限是指單行法律規定的,適用于特殊行政案件的起訴期限 |
倒數第13行 |
3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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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
倒數第12行 |
特殊期限則取決于單行法律、法規的規定 |
特殊期限則取決于單行法律規定 |
倒數第7行 |
3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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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
倒數第15行 |
《稅收征管法》 |
《稅收征收管理法》 |
倒數第10行 |
3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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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
正數第4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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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 |
正數第10行 |
3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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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正數第15行 |
原告在法定期限內未交納訴訟費用且又未提出暫不交納訴訟費用申請的。 |
原告在法定期限內未交納訴訟費用且又未提出暫不繳納訴訟費用申請的。 |
正數第18行 |
3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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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倒數第6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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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重要組成部分 |
倒數第3行 |
3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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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正數第19行 |
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50元至100元的罰款 |
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50~100元的罰款 |
倒數第19行 |
3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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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
正數第18行 |
根據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賦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 |
根據規定,法律沒有賦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 |
倒數第19行 |
3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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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
正數第19行 |
法律、法規規定即可以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
法律規定即可以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
倒數第18行 |
3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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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
倒數第19行 |
凡行政機關對行政決定沒有強制執行權以及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對行政決定均享有強制執行權的 |
凡行政機關對行政決定沒有強制執行權以及根據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對行政決定均享有強制執行權的 |
倒數第16行 |
3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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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
倒數第17行 |
此外,法律、法規僅賦予行政機關對行政決定的部分強制執行權 |
此外,法律僅賦予行政機關對行政決定的部分強制執行權 |
倒數第13行 |
3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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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
倒數第16行 |
反之,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的 |
反之,法律規定只能由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的 |
倒數第13行 |
3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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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
倒數第13行 |
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必須由法律、法規的授權 |
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必須由法律授權 |
倒數第11句話 |
3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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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
正數第1句話 |
應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
應當自法定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
正數第4句話 |
3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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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注意:這里所講的“執行對象為不動產的”,并不是指所有涉及不動產的行政案件 |
正數第9行 |
3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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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
倒數第9行 |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行政決定的案件后,應當在30日內由行政審判庭組成合議庭對行政決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就是否準予強制執行作出裁定 |
修改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行政決定的案件后,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 |
倒數第6行 |
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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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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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手否執行的裁定 |
倒數第2、3、4行 |
3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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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數第1、2行 |
需要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由該法院負責強制執行非訴行政行為的機構執行 |
修改為:人民法院裁定執行的,由該法院負責強制執行非訴行政行為的機構執行 |
倒數第1、2行 |
3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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