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冊稅務師《稅法二》新舊教材對比一
更新時間:2013-01-25 14: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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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冊稅務師《稅法二》新舊教材的主要變化。
2013年注稅《稅法二》教材的主要變化
|
原教材 |
新教材 | ||||||||
章 |
頁 |
行 |
內容 |
內容 |
頁 |
行 | ||||
第一章
|
6 |
倒數第8行 |
“計稅依據是利潤“ |
修改為“計稅依據是以利潤為基礎的應納稅所得額” |
6 |
倒數第8行 | ||||
9 |
|
“第二節納稅義務人與征稅對象” |
將原來的第二節和第三節內容合并,節名修改為“第二節 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與稅率”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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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9 |
倒數第3行 |
“這是根據企業納稅義務范圍進行的分類,不同的企業在向中國政府繳納所得稅時,納稅義務不同” |
修改為“這是基于不同企業承擔的納稅義務不同所進行的分類” |
9 |
倒數第2行 | |||||
11 |
|
第三節 稅率 |
刪除第三節節名,將其內容作為第二節的內容,更改為“三、稅率”
其后節名都在原來的基礎上順次提前一節 |
11 |
第10行 | |||||
11 |
|
中間位置“1.基本稅率為25%……”內容的最后 |
增加“(認定為境內常設機構)?!?/DIV>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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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0 |
“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 |
修改為“包括增值稅即征即退” |
16 |
第10行 | |||||
16 |
倒數第6行與7行之間 |
在(二)上面新增第4點內容 |
新增“4.企業取得的不征稅收入,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的規定進行處理。凡未按照文件規定進行管理的,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DIV> |
16 |
倒數第6行 | |||||
19 |
|
中間位置,第1點(6)內容后面新增(7) |
增加“(7)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DIV> |
19 |
倒數第18行 | |||||
19 |
23 |
“超出標準的部分不得扣除” |
修改為“超出標準的部分不得扣除或在以后年度結轉扣除” |
19 |
倒數第12行 | |||||
22 |
4行與5行之間 |
第一段(2)內容下面增加(3) |
增加“(3)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DIV> |
22 |
第12行 | |||||
22 |
14與15行之間 |
“7.業務招待費”內容最后增加(3)。 |
在原來每段內容前面增加序號(1)、(2);
新增“(3)企業通過發行債券、取得貸款、吸收保戶儲金等方式融資而發生的合理的費用支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計入相關資產成本;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作為財務費用,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DIV> |
22 |
倒數第17行 | |||||
22 |
22-23行 |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 |
修改為“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 |
22 |
倒數第7行 | |||||
22 |
倒數1-3行 |
“值得注意的是……一定要注意發生的期限” |
刪除 |
|
| |||||
22 |
倒數第4行 |
(3)后面增加(4)內容 |
增加“(4)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DIV> |
23 |
10、11 | |||||
23 |
12行與13行之間 |
原書內容移動 |
將原來25頁的第17點內容移動到第11點內容的最后面 |
23 |
24、25 | |||||
25 |
11與12行之間 |
16點(1)下面的①和 ②之間新增內容 |
增加“②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如委托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等),需向經紀人、代辦商支付手續費及傭金的,其實際發生的相關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企業當年收入總額5%的部分,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原來②的內容作為③內容 |
25 |
倒數第14-16行 | |||||
25 |
倒數第16行和17行之間 |
在第16點的最后新增(7)內容 |
增加“(7)從事代理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傭金的企業(如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企業),其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營業成本(包括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DIV> |
25 |
最后1行 | |||||
25 |
倒數第4行與5行之間 |
第19點內容最后增加4點內容 |
增加“19.保險公司繳納的 保險保障基金……20.關于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的稅務處理……21.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22.關于稅前扣除規定與企業實際會計處理之間的稅務處理……”. |
2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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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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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和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等”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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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1 |
“第九節 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 |
修改為“第八節 應納稅額的計算” |
53 |
1 | |||||
52 |
倒數第6行 |
“實際可抵免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稅稅額的” |
刪除 |
54 |
| |||||
54 |
第5行與6行之間 |
(六)上面新增一段內容 |
增加“自2010年1月1日起,《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石油企業在境外從事油(氣)資源開采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23號)規定,石油企業在境外從事油(氣)項目投資、工程技術服務和工程建設的油(氣)資源開采活動取得股息所得,在按規定計算該石油企業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稅額和抵免限額時,由該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限于按照財稅[2009]125號文件第六條規定的持股方式確定的五層外國企業。” |
56 |
第6行 | |||||
58 |
|
中間位置,第6點內容后面增加(四) |
增加“(四)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已經處理的,不再調整?!?/DIV> |
60 |
倒數第12行 | |||||
61 |
倒數第5行 |
刪除序號“(四)”,其他內容不變 |
|
64 |
| |||||
70 |
19-21行 |
“2007年年底前按原有規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在2008年繼續符合新的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向其投資滿24個月的計算,可自創業投資企業實際向其投資的時間起計算。” |
刪除 |
|
| |||||
73、74 |
73頁第15行――74頁第4行 |
“(一)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
替換為“(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由企業選擇一項最優惠政策執行,不疊加享受?!?/DIV> |
75-78 |
75頁倒數第14行-78頁10行 | |||||
79 |
倒數第11行和12行之間 |
在第8點和第9點之間新增“第9點”內容,原來第9點內容作為第10點內容 |
增加“9。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有關問題 (1)非居民企業直接轉讓中國境內居民企業股權,如果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應于合同或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實現。 (2)上述第1條所稱“在公開的證券市場上買入并賣出中國居民企業的股票”,是指股票買入和賣出的對象、數量和價格不是由買賣雙方事先約定而是按照公開證券市場通常交易規則確定的行為。 ?。?)上述第5條、第6條和第8條的“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是指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的所有投資者;第5條中的“實際稅負”是指股權轉讓所得的實際稅負,“不征所得稅”是指對股權轉讓所得不征企業所得稅。 ?。?)兩個及兩個以上境外投資方同時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的,可由其中一方按照上述第5條規定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資料。 (5)境外投資方同時間接轉讓兩個及兩個以上且不在同一省(市)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的,可以選擇向其中一個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上述第5條規定提供資料,由該主管稅務機關所在?。ㄊ校┒悇諜C關與其他?。ㄊ校┒悇諜C關協商確定是否征稅,并向國家稅務總局報告;如果確定征稅的,應分別到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款。” |
83、84 |
83頁倒數第5行-84頁11行 | |||||
80 |
倒數第8、9行 |
“(一)關聯業務的稅務處理
1.由居民企業” |
修改為“(一)部分關聯業務的稅務處理
1.受控外國企業管理。由居民企業” |
85 |
13、14 | |||||
81 |
3 |
“2.企業從其” |
修改為“2.資本弱化管理。企業從其” |
85 |
24 | |||||
100-105 |
100頁倒數第9行到105頁第二行 |
“四、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并將處罰結果通知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
這部分內容進行了重新編寫。修改為“四、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可參照本該規定制定省以下分配與預算管理辦法” |
105-107 |
105頁17行-107頁倒數14行 | |||||
106 |
8 |
“于2011年7月27日發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
刪除 |
108 |
倒數第8行 | |||||
106 |
倒數第2、3行 |
第2點(7)內容的后面 |
新增“國稅發【2009】82號文件規定的條件包括:①企業負責實施日常生產經營管理運作的高層管理人員及其高層管理部門履行職責的場所主要位于中國境內; ?、谄髽I的財務決策(如借款、放款、融資、財務風險管理等)和人事決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決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批準; ③企業的主要財產、會計賬簿、公司印章、董事會和股東會議紀要檔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國境內; ④企業1/2(含1/2)以上有投票權的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經常居住于中國境內。 |
109 |
倒數第18行 | |||||
109 |
1 |
“(七)其他規定……地方稅務局可制定具體操作規程“ |
刪除 |
|
| |||||
109 |
|
附件2的表格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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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 |
1-6 |
“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口徑問題
(一)關于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減免申報口徑。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3號)規定,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與15%計算的乘積,填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01號)附件1的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4行“(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
修改為“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補充規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明確規定之前,咱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一)關于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減免申報口徑。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規定,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與15%計算的乘積,填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01號)附件1的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4行“(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
112 |
| |||||
110 |
17、18 |
第九點內容第一段“自2011年4月1日起,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按以下規定執行,此前發生但未作稅務處理的事項,亦依照執行:” |
刪除 |
|
| |||||
111 |
19行到本頁最后 |
“(六)關于貫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應分別到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款”。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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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 |
最后 |
第九點內容最后新增第“十”點 |
增加“十、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
(一)企業政策性搬遷…………6。企業搬遷稅務事項未盡事宜,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稅務處理”,以及新增“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政策性搬遷清算損益表”。 |
113-116 |
113頁倒數第3行-116頁最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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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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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教材 |
新教材 | ||||||||
章 |
頁 |
行 |
內容 |
內容 |
頁 |
行 | ||||
第二章
個人所得稅 |
157 |
表格 |
|
新增2011年的情況 |
163 |
表格 | ||||
163 |
5―10行 |
|
刪除了個人出售自有住房的第4點“財稅【2003】123號文件……不予免稅”的內容 |
169 |
| |||||
164 |
9行 |
|
將原來教材的第三四五三節合并成一節叫“第三節 納稅人、稅率與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
170 |
第3行 | |||||
165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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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了“二、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納稅義務范圍”的大標題,將下面的內容按順序順成(三) 也就是將以前的“二、三、四”標題刪除,將以前的節標題“第四節、第五節”換成“二、三”的標題 |
171 |
| |||||
170 |
|
|
將“計稅依據”全部改成“應納稅所得額” |
175 |
| |||||
170 |
|
|
增加:“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 |
175 |
倒數第12行 | |||||
171 |
14-15行之間 |
|
增加“(5)對教育事業的捐贈(財稅[2004]39號):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盈利的社會團體、國家向教育事業的捐贈,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
176 |
倒數11―12行 | |||||
171 |
|
|
增加“(12)向地震災區的捐贈(國稅發[200855號]): ①個人通過扣繳單位統一向災區的捐贈,由扣繳單位憑政府機關或非營利組織開具的匯總捐贈憑據、扣繳單位記載的個人捐贈明細表等,由扣繳單位在代扣代繳稅款時,依法據實扣除。
②個人直接通過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向災區的捐贈,采取扣繳方式納稅的,捐贈人應及時向扣繳單位出示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開具的捐贈憑據,由扣繳單位在代扣代繳稅款時,依法據實扣除;個人自行申報納稅的,稅務機關憑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開具的接受捐贈憑據,依法據實扣除?!?/DIV> |
177 |
11―16行 | |||||
172 |
9-10行 |
|
刪除“從2008年3月1日起,每月扣除費用由1600元調整為2000元” |
177 |
倒數第9行 | |||||
173 |
倒數11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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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根據國稅函[2006]245號文件,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個人支付的收入,均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
179 |
12―13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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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例題按最新的政策修改年份都改成2012年的收入,相應的計算有變化
本章刪除了2011年9月1日以前沒有扣除2000元的相關規定 |
180 |
| |||||
177 |
第3行 |
|
增加了第5點:5.雇主為雇員負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個人所得稅款的計算的內容 |
182-183 |
182頁倒數17行-183頁第7行 | |||||
188 |
16―23行 |
|
刪除“銀行存款所取得的利息…….暫免征儲蓄存款利息個人所得稅”和下面的例題 |
194 |
八、上面 | |||||
199 |
|
|
4.(1)下面增加了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
(2)下面也增加了計算應納稅額的公式 |
205 |
倒數第4行-第17行 | |||||
|
209 |
1-9行 |
|
將以前暫免征稅項目的內容,調整了一下位置,放到本頁中作為“(十六)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的征稅問題1.2.3.”的有關內容 |
211 |
倒數4--12 | ||||
226-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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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錄的案例分析題1、2發生了變化
234頁新增了“復習思考題” |
232--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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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冊稅務師考試報名預定 2013年注冊稅務師考試時間6月22-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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