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冊稅務師《稅法一》新舊教材對比(第四章)
更新時間:2013-01-25 13: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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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冊稅務師《稅法一》新舊教材對比(第四章)
第四章 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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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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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教材 |
新教材 |
頁 |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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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第1行下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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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為進一步解決貨物和勞務稅制中的重復征稅問題,完善稅收制度,國務院決定,從2012年1月1日起,在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等行業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并自上海市分批擴大試點范圍至北京市等8個省(直轄市),相關內容見教材第二章,本章不再贅述。” |
224 |
第2行至第4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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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倒數第6行下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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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4. 自2011年12月1日起,注冊在福建省平潭綜合實驗區的航運企業從事平潭至中國臺灣的兩岸航運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
233 |
倒數第1至倒數第2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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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第7行下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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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17. 郵政企業為郵政儲蓄銀行代辦金融業務取得的代理金融業務收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免征營業稅。”
18. 北京市農業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等179家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名單見工信部聯企業[2012]386號文件附件1),按照其機構所在地地市級(含)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擔保業務收入,自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對中國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注冊地在北京)、東北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地在吉林)和富登投資信用擔保有限公司(注冊地在江蘇)所屬分公司,按照其分公司機構所在地地市級(含)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擔保業務收入,3年內免征營業稅。
19. 自2011年12月1日起,注冊在福建省平潭綜合實驗區的保險企業向注冊在平潭的企業提供國際航運保險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
241 |
第16至26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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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第15行下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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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納稅人提供的礦山爆破、穿孔、表面附著物(包括巖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勞務,以及礦井、巷道構筑勞務,屬于營業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營業稅。” |
248 |
倒數第3至倒數第2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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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第12-13行 |
刪除“18. 享受3年營業稅減免稅政策期限已滿,符合相關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繼續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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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倒數第6行下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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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倒數第11行下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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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23. 自2011年12月1日起,注冊在福建省平潭綜合實驗區的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
254 |
第10-11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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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倒數第3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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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商譽、”后面新增“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 |
254 |
第19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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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第19行下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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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七)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
自2012年2月1日起,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下增加“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子目。
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權利人轉讓勘探、開采、使用自然資源權利的行為。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在境內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所轉讓的自然資源使用權涉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
256 |
第5行至13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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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倒數第15行 |
“暫減按3%稅率征收營業稅”的前刪除“在2010年12月3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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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
第16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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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倒數第10行至倒數第12行 |
刪除“自2011年10月1日起,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形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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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
第15行下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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