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業變賣使用過的車輛的稅務處理
變賣自己使用過的車輛的稅務處理方式如下:
根據增值稅相關法規,企業擁有的車輛分為已抵扣進項稅額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兩類。對于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車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33號)第一條規定,按照《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1]111號,以下簡稱《試點實施辦法》)和《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1]111號,以下簡稱《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認定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這里要注意,本條規定的“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指按該企業原采購車輛所抵扣的增值稅稅率,一般是17%。北京等地“營改增”試點時間晚于上海,各地應以本地國稅局文件為準,對變賣車輛進行合法處理。
對于沒有抵扣進項稅額的車輛,應視同為2011年12月31日之前的固定資產(上海以外的地方以稅改時間為準),可按財稅[2011]133號文件規定的“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車輛是物流企業,特別是交通運輸企業的核心資產,也是衡量“營改增”試點后物流企業稅負的焦點,企業對車輛采購及運營費用進行適當的籌劃,可以為物流企業減輕稅負,享受“營改增”試點帶來的減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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