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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業并購上游企業的消費稅稅收籌劃

更新時間:2013-01-09 12:58:2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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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白酒企業并購上游企業的消費稅稅收籌劃

  工業企業銷售自產應稅消費品時需要繳納一道消費稅,而購買方如果該項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時還需再繳納一道消費稅。為了避免重復征稅,我國稅制規定了外購或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允許抵扣已納稅額的優惠政策。但也有例外,財稅[2001]84號文件規定,從2001年5月1日起,對外購或委托加工已稅酒和酒精生產的酒,其外購酒及酒精已納稅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繳稅款不再予以抵扣。

  如果白酒生產企業能將提供白酒或酒精的生產企業“合二為一”,則由原來的“外購或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變成“自產應稅消費品”。稅法規定,自產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征稅,用于連續生產非應稅消費品的應當視同銷售。這樣第一道環節消費稅將得到免除。

  舉例說明:A市某糧食白酒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甲企業)委托某酒廠(以下簡稱乙企業)為其加工酒精6噸,糧食由委托方提供,發出糧食成本510000元,支付加工費60000元,增值稅10200元,用銀行存款支付。受托方無同類酒精銷售價。收回的酒精全部用于連續生產套裝禮品白酒100噸,每噸不含稅售價30000元,當月全部銷售。

  受托方應代收代繳消費稅=(510000+60000)÷(1-5%)×5%=30000(元)

  由于委托加工已稅酒精不得予以抵扣,委托方支付的30000元消費稅將計入原材料的成本。

  銷售套裝禮品白酒應納消費稅=100×30000×25%+100×2000×0.5=850000(元)

  應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850000×(7%+3%)=85000(元)

  若不考慮銷售費用,該筆業務盈利為:銷售收入-銷售成本-銷售稅金=100×30000-(510000+60000+30000)-(850000+85000)=3000000-600000-935000=1465000(元)

  如果改變方案,甲企業將乙企業吸收合并,甲企業在委托加工環節支付的30000元消費稅將得到抵扣,節省的消費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33000元將轉化為公司利潤。

  以上計算只是白酒生產企業并購上游企業的節稅效應。在實際操作中,需要考慮的問題很多,比如乙企業股東是否愿意被并購等等。這不是本文所要討論的內容。此外,甲企業如果不采取兼并乙企業,而是籌資資金投資一個生產酒精的項目,也能達到節稅的目的,不過這需要增加投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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