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稅知識:企業經營政策性“倒掛”產品應單獨納稅
我們在納稅評估中發現,一些商貿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既經營工業品又經營糧食(初級農產品,下同),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八條規定,銷售工業品適用17%稅率,銷售糧食適用13%稅率,但經營糧食允許納稅人在從農業生產者和小規模納稅人購進時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買價(不論是否含稅,下同)依照13%的扣除率直接計算提取進項稅額,其計算公式為: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也就是說:在一般納稅人非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情況下,花100元錢購進糧食要計提13元(100×13%=13)的進項稅額,而收取100元的賣糧款(含稅價)只能計提約11.50元[100÷(1+13%)×13%≈11.50]的銷項稅額,即:納稅人將購買的糧食“原價來原價走”國家要“倒掛”1.50元的進銷項稅額,要想與進項稅額持平,必須將購進的糧食在原含稅價的基礎上加價13%出售,但這個毛利率不但高于《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3]154號)允許在銷售價格明顯偏低或無銷售價格情況下,確定組成計稅價格時使用的10%的成本利潤率,而且在實際經營過程中由于受市場價格的影響,經營糧食的毛利率并不是很高,如:某些地區多年了購買價1公斤的玉米要花1.50元左右,而出售時最多只能加價0.1元左右,再多加也就買不出去了,遠遠低于上述合理的13%的毛利率,因此,就出現了經營工業品的應納稅款被經營糧食“倒掛”的進項稅抵消的現象。
我們說,企業這種計算、申報辦法不違背現行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因為,在現行增值稅法律法規中只有《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并沒有規定兼營不同稅率的產品分別核算進、銷項稅額,單獨計稅,但事實象上述該商貿企業已經用經營糧食的進項大于銷項的差額抵消了經營煤炭等高稅率產品應該繳納的增值稅,雖然主管稅務機關已責令其作出了調整,從大局維護了國家的利益,但稅法卻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建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明確經營象糧食這樣的政策性“倒掛”產品應單獨核算進、銷項稅額,單獨計算繳納增值稅,以進一步完善現行增值稅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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