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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冊稅務師《稅法二》預習:征稅對象熟悉

更新時間:2012-12-18 16:51:5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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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法一》第二章第二節預習:征稅對象熟悉

  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個人取得的應稅所得。

  一、工資、薪金所得

  注意范圍: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1.工資、薪金所得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動所得,強調個人所從事的是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勞動、工作或服務于公司、工廠、行政、事業單位。

  2.不征稅項目包括:1.獨生子女補貼;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3.托兒補助費;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3.出租車問題:

  A.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承租的,駕駛員從事客運取得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

  B.個體出租車收入,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稅。

  C.個人出租車掛靠單位,并向掛靠單位繳納管理費的,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稅。

  4.公司職工取得的用于購買企業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5.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的雇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的金額并入營銷人員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是非雇員,按“勞務報酬所得”征稅。

  6.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經典例題】張某2012年1月辦理了退休手續后,月退休工資2200元,又從另一單位任職,月工資為3600元。則張某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為()元。

  【答案】應納個稅=(3600-3500)×3%=30(元)

  補充:和工資相關的免稅規定:

  ①按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以及兩院院士的特殊津貼每人每年1萬元的資深院士津貼免于征收個人所得稅。

  ②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稅。

  ③見義勇為獎金免稅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1.個人從事彩票代銷業務而取得所得,按該稅目計算征稅

  2.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比照個體工商戶納稅

  3.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不征收個稅,不屬于原農牧業稅征收范圍的,征收個稅,同時對進入各類市場銷售自產農產品的農民取得的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2012新增)

  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取得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其他各項應稅所得,應分別按照其他應稅項目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如取得對外投資取得的股息所得,應按“股息、利息、紅利”稅目的規定單獨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

  1、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還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2、個人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后,工商登記仍為企業的,不論其分配方式如何,均應先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再按照下列情況繳納個人所得稅:

  (1)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一定所得的,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規定只向發包方、出租人繳納一定的費用,繳納承包、承租費后的企業的經營成果歸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采取發包、出租經營且經營人為個人的,對經營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分享的收益或取得的所得,按照個人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勞務報酬所得

  (一)范圍:29項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報酬的所得(屬于獨立個人勞動所得)。

  (二)與工薪所得區別:

  A.非獨立個人勞動(雇傭):“工資、薪金所得”

  B.獨立個人勞動(非雇傭):“勞務報酬所得”

  (三)特別項目

  1. 董事費收入:

  (1)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

  (2)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按工資薪金征稅(與個人工資合并)。

  2.在校學生因參與勤工儉學活動(包括參與學校組織的勤工儉學活動)而取得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項目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3.企業和單位營銷業績突出的非雇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中,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的全額作為該營銷人員當期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收個人所得稅。

  五、稿酬所得

  (一)范圍: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包括文字、書畫、攝影以及其他作品。包括作者去世后,財產繼承人取得的遺作稿酬。

  對不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的翻譯、審稿、書畫所得歸為勞務報酬所得。

  包括作者去世后,財產繼承人取得的遺作稿酬。

  (二)性質:稿酬所得具有特許權使用費、勞務報酬等的性質。

  (三)對報刊、雜志、出版等單位的職員在本單位的刊物上發表作品、出版圖書取得所得征稅問題。

  1.任職、受雇于報刊、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于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除上述專業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出版社的專業作者撰寫、編寫或翻譯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費收入,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一)范圍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土地使用權不涉及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而涉及到財產租賃所得和財產轉讓所得。

  (二)根據稅法規定,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對于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屬于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所得,故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取得特許權的經濟賠償收入,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賠款的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

  (三)2002年5月1日起,編劇從電視劇的制作單位取得的劇本使用費,不再區分劇本的使用方是否為其任職單位,統一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包括銀行結算賬戶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總結:國債利息收入、金融債券利息收入、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暫免征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職工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

  1.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式取得的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應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八、財產租賃所得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商店購買者個人簽訂協議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優惠價格出售其開發的商店給購買者個人,但購買者個人在一定期限內必須將購買的商店無償提供給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外出租使用。其實質是購買者個人以所購商店交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賃收入支付了部分購房價款。對購買者個人少支出的購房價款,應視同個人財產租賃所得,按照“財產租賃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每次財產租賃所得的收入額,按照少支出的購房價款和協議規定的租賃月份數平均計算確定。

  九、財產轉讓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具體規定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非上市公司)股份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量化資產股份轉讓:

  1.集體所有制企業在改制為股份合作企業時,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將股份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后的余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出售自有住房

  2012變化:1. 對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不再減免個人所得稅。

  2.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23講

  十、偶然所得

  1、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如個人因參加企業的有獎銷售活動而取得的贈品)、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2012新增:2、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一次中獎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超過1萬的全額征稅。

  2012新增:3、累計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屬于偶然所得。

  十一、其他所得

  1.超過國家利率支付給儲戶的攬儲獎金,應按“其他所得”項目征稅。

  注P163: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2.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A.企業出資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的。 B.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具體征稅辦法:

  (1)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對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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