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率為11%和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做稅務處理


【問題】稅率為11%和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可以抵扣,與貨物運輸統一發票有何區別?
【解答】11%、6%兩檔稅率是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新生兒”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政策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在現行增值稅17%和13%兩檔稅率的基礎上,增設11%、6%兩檔低稅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規定,交通運輸業(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適用11%的稅率;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鑒證咨詢服務等現代服務業適用6%的稅率。
兩種運輸業發票計算進項抵扣方法不一樣
目前上海市運輸業有兩種發票,一種是《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主要是實行簡易征收的貨運試點納稅人使用,此類發票到2012年3月底結束使用,從4月1日開始,統一使用《上海市國稅通用機打發票》,一般納稅人收到此類發票的,按原抵扣方法保持不變。另一種是《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財稅〔2011〕111號文件規定,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運輸費稅率為11%。企業取得上海市一般納稅人開具的《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按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值得納稅人注意的事項
一是貨物運輸抵扣憑證的變化,從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全國的增值稅一般納稅從試點地區取得可抵扣的運輸費用憑證,應是《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除外),其他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二是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無論是否屬于可抵扣范圍,都必須先認證,否則會游離于整個增值稅抵扣鏈條之外,造成滯留發票。三是受票方要注意鑒別真假發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啟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74號)第三項第五款明確界定了發票代碼和發票號碼的編制原則,依據此原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從試點地區取得的《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代碼是3100111730,發票號碼的前兩位或四位應是11或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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