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稅務師:吸納失業人員能否減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規定,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
如果企業按此規定計算的應減免稅低于企業當年應交的營業稅,扣減的營業稅部分相應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是否也予以減免?
【解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第二條規定,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上述抵減稅款是“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如果企業計算的應減免稅低于企業當年應交的營業稅,則只能抵減營業稅,扣減的營業稅部分相應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不能予以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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