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注冊稅務師《稅法一》精選答疑
問題內容:
在書上205頁有這樣一句話: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的營業額不應包括設備價款.
請問:這里的設備價款是不分情況啊,如果是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是不就包括設備價款了?而且什么情況下是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
在這講的課后練習題里涉及到這個問題,說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營業額包括設備價款.
麻煩老師給解釋下.謝謝了. 老師回復你好!關于這點你可以再聽聽老師的課件,同時注意兩個問題的前提條件!(2009老師在課件里沒強調這個問題,麻煩老師解釋下,快考試了,我還沒明白這的問題.謝謝了
回復內容:
你好!下面是一些這方面的規定:
修訂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納稅人從事安裝工程作業,凡所安裝的設備的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其營業額應包括設備的價款在內。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2003年下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該文件規定,其他建筑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也不應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財稅[2003]16號文件的下發就意味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納稅人從事安裝工程作業,凡所安裝的設備的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其營業額應包括設備的價值在內的規定也廢止了。無論設備價值是否計入安裝工程產值,設備價值都不征收營業稅。這個我們可以從兩個方面理解:一是如果在安裝工程中,設備是由建設方提供的,施工單位就不需要將設備并入營業額征收營業稅。這個應該沒有什么變化。只不過16號文給予了省級稅務機關對設備的列舉權,避免了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對于建設單位的物資是屬于材料還是設備的爭議。二,如果設備是由施工單位提供,設備肯定是并入安裝工程產值的,以前施工單位是將設備價款一起開票,全額征稅。但在16號文下發后,施工單位就可以全額開票,憑其上一道購買設備的發票款進行扣除差額交稅。目前,部分安裝施工單位也在依據該文件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設備價款繳納的營業稅。對這個問題目前大家還是有一點不同的看法的。對于由施工單位提供設備并負責安裝,在征收營業稅時扣除設備價款是不符合混合銷售行為的征稅原則的,這就導致了設備在所有權轉移環節沒有征收任何流轉稅。還有部分人認為,施工單位提供設備并負責安裝,設備所有權發生轉移應按4%征收增值稅。 3、2009年1月1日實行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注:細則第七條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一)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新實施細則所說的“建設方提供的設備”,不知是否仍然適用“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 附:根據2006年8月17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裝飾勞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14號文的規定:“納稅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裝飾勞務,按照其向客戶實際收取的人工費、管理費和輔助材料費等收入(不含客戶自行采購的材料價款和設備價款)確認計稅營業額。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裝飾勞務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設備由客戶自行采購,納稅人只向客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及輔助材料費等費用的裝飾勞務。”該文件的頒布意味著從2006年8月17日起,提供裝飾業勞務的營業稅納稅人,不再需要將“甲供材”并入營業額征收營業稅了,這是對“建筑業”勞務計稅營業額政策的又一重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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