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稅務代理實務第二章重點復習資料五


第三節 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熟悉)
一、稅務機關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一)稅務機關的權利
P27 3.(4)追征稅款權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至5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
4.批準稅收減、免、退、延期繳納稅款權。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5.稅務檢查權。這里把前面的6項權力歸納為5項:查賬權、場地檢查權、詢問權、責成提供資料權、存款賬戶核查權。
(二)稅務機關的義務
(三)稅務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納稅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一)納稅人的權利
1.享受國家稅法規定的減稅免稅優待
兩類:扶持性減免稅和困難性減免稅。
2.申請延期申報和延期繳納稅款的權利
3.依法申請收回多交的稅款。
(二)納稅人的義務P29
4.納稅人必須按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繳納稅款。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納稅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6.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應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
8.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提供相應的納稅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選擇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
1.違反稅務管理的行為及處罰
(1)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注意無論是否改正,均要處以罰款。
①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注銷登記的;
②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③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的;
④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⑤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⑥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
(3)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等有關資料的,最高處罰是5000元。
(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欠稅行為及處罰
欠稅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逾期未繳納稅款的行為。
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滯納金,并處以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注意幾個處罰限度:
(1)欠稅、偷稅都是50%以上5倍以下,但欠稅的扣繳義務人為50%以上3倍以下;
(2)抗稅、騙稅都是1倍以上5倍以下。
3.偷稅行為及處罰
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不交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抗稅行為及處罰
注意罰款與罰金不同:罰款是稅務機關的罰款,罰金是法院判決的。
5.行賄行為及處罰
是指向稅務人員行賄,導致不繳或少繳稅款。
6.騙稅行為及處罰
是指騙取出口退稅。罰款最低限是1倍,處罰比較重。
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的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7.其他違法行為及處罰
(1)非法印制、轉借、倒買、變造、偽造完稅憑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4)稅務機關依照《征管法》,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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