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稅收相關法律資料行政訴訟的證據四


(二)行政訴訟證據的質證
1、當事人提供證據的質證
經合法傳喚,因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決的,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但當事人在庭前交換證據中沒有爭議的證據除外。
根據規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
2、人民法院調取證據的質證
人民法院調取證據有兩種情況:一是依當事人申請調取證據;二是依職權主動調取證據。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證據的名稱和地點、保全的內容和范圍、申請保全的理由等事項。人民法院保全證據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場。
3、證據質證的內容及范圍
當事人質證,主要圍繞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針對證據有無證明效力以及證明效力大小,進行質證。
法庭在質證過程中,對與案件沒有關聯的證據材料,應予派出并說明理由。法庭質證過程中,準許當事人補充證據的,對補充的證據仍應進行質證。法庭對經過庭審質證的證據,除確有必要外,一般不再進行質證。
在二審程序中,對當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證據,法庭應當進行質證;當事人對一審認定的證據仍有爭議的,法庭也應當進行質證。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對當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證據,法庭應當進行質證;因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證據不足而提起再審涉及的主要證據,法庭也應當進行質證。這里的“新的證據”:(1)是指在一審程序中應當準予延期提供而未獲準許的證據;(2)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依法申請調取而未獲準許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二審程序中調取的證據;(3)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舉證期限屆滿后發現的證據。
【例題】在行政訴訟中,二審程序對當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證據,法庭應當進行質證,“新的證據”包括( )。
A、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的其在被告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持有但沒有用于反駁的證據
B、在一審程序中應當準予延期而未獲準許的證據
C、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依法申請調取而未獲準許,人民法院在二審程序中調取的證據
D、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發現的證據
E、被告提供的在舉證期限屆滿后發現的證據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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