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二復習資料:股權投資所得的稅務處理


企業股權投資所得的稅務處理
(一)涵義:
1、涵義:股權投資所得是指企業通過股權投資從被投資企業所得稅后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金中分配取得的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
2、性質:是稅后所得,即股息性所得:是否補稅
對于股息性所得,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免稅規定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并入納稅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
(1)需補稅:投資方與被投資企業之間存在地區間稅率差的,就要補交所得稅。地區間稅率差主要指的是與經濟特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地區存在的稅率差。一般地區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特區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沿海開放城市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4%。被投資方按稅法規定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在投資方作補稅調整時,按饒讓原則,視為被投資方已繳稅款予以抵扣。
計算公式:
分回的投資收益應補交的稅額=分回的利潤÷(1-被投資方實際稅率)×(33%-被投資方適用稅率)
適用稅率:是指地區適用稅率(24%、15%)
實際稅率:適用稅率是24%或15%,但是享受了定期減半征收,實際稅率為12%或7.5%
(2)不需補稅:如果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的法定所得稅稅率相同,而被投資企業因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其實際使用的所得稅稅率低于投資方企業的,投資方企業從其分回的稅后投資收益,不用補繳企業所得稅。
例題1:投資企業從深圳合資的A被投資企業分回利潤為8.5萬,從山西聯營B企業分回利潤為2萬。投資方適用所得稅率為33%,A企業適用所得稅率為15%,B企業適用所得稅率為33%,但由于當年應稅所得額為9萬元,實際稅率為27%。
解析:
1從深圳合資的A被投資企業分回利潤,應補稅8.5÷(1-15%)×(33%-15%)=1.8萬元。
2從山西B企業分回的利潤,不需補稅。
例題2:投資企業從深圳合資的A被投資企業分回利潤為9.25萬,投資方適用所得稅率為33%,A企業適用所得稅率為15%,當年享受定期稅率減半優惠,實際稅率為7.5%。
解析:
從深圳合資的A被投資企業分回利潤,應補稅9.25÷(1-7.5%)×(33%-15%)=1.5萬元。
(二)形式
1.包括被投資企業分配給投資方企業的全部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包括被投資企業為投資方企業支付的與本身經營無關的任何費用),應全部視為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企業的分配支付額。
2被投資企業向投資方分配非貨幣性資產,在所得稅處理上應視為以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分配兩項經濟業務,并按規定計算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三)確認時間
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企業會計賬務中對投資采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上實際做利潤分配處理(包括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
(四)計量
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分配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除股票外,均應按有關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投資所得。企業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價值確定投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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