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稅法一復習資料營業稅征稅范圍


營業稅征稅范圍
營業稅征稅范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
(一)、“境內”的含義
(1)提供的勞務發生在境內
強調的是勞務"發生在境內",而發生在境外的勞務,則不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
境內單位派出本單位的員工赴境外,為境外企業提供勞務服務所取得的各項收入,不征營業稅
(2)從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出境
由境內載運出境的,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凡是將旅客或貨物由境外載運境內的,就不屬于營業稅范圍。
(3)在境內組織游客出境旅游
(4)所轉讓的無形資產在境內使用。
注意凡是轉讓的無形資產,不論其在何處轉讓,也不論轉讓人或受讓人是誰,只要該項無形資產在境內使用,就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否則就不屬于營業稅的范圍。
(5)銷售的不動產在境內
只要是在境內的不動產,不論其所有者在何地,銷售地在境內或境外,都屬于營業稅征收的范圍.
(6)境內保險機構提供的除出口貨物險、出口信用險外的保險勞務
(7)境外保險機構以境內的物品為標的提供的保險勞務
【應用舉例】根據現行營業稅稅收制度的規定,下列項目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的是( )。
A.境內保險機構提供的出口信用保險
B.組織游客跨省旅游
C.在境內組織游客出境旅游
D.在境外轉讓的無形資產在境內使用
答案:A
【應用舉例】依據營業稅的有關規定,下列勞務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的有( )
A境外保險機構以境外物品為標的提供的保險勞務
B境內保險機構以境外物品為標的提供的保險勞務
C境內保險機構提供的出口信用險勞務
D境內保險機構提供的出口貨物險勞務
E境外保險機構以境內物品為標的提供的保險勞務
答案:BE
(二)營業稅的應稅行為的概念
1、注意“有償”
2、單位和個人轉讓不動產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以及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的行為,視同銷售不動產
3、單位和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勞務,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
(三)、與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劃分
1.混合銷售行為的劃分
(1)、對于一項銷售行為中既涉及營業稅的應稅勞務,又涉及增值稅的貨物的行為,稱為混合銷售行為。
(2)、按經營主業劃分,只征收一種稅。
(3)、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征增值稅不征營業稅。
2.兼營行為的劃分
(1)、對于納稅人既經營貨物銷售,又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的兼營行為,稱為兼營行為。
(2)、分別核算,分別征稅
納稅人兼營行為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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