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稅務師事務所及稅務師年檢通知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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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2007年度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年檢工作的通知
國稅函〔2008〕117號
國稅函〔2008〕1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全國注冊稅務師管理工作精神,實現行業監管工作的重點轉移,現將稅務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2007年度檢查(以下簡稱“年檢”)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年檢時間
年檢時間為2008年2月11日至5月31日;年檢年度為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年檢對象
經批準成立的事務所及分所和執業注冊稅務師。
三、年檢內容
2007年檢工作以執業質量為重點,對事務所和執業注冊稅務師遵循業務規程、業務準則、執業準則等方面進行全面檢查,同時對執業資格、執業行為等方面也要進行檢查。
四、事務所年檢項目與處理標準
(一)執業質量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2個月內整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其整改期間停止執業,收回事務所執業證;整改期滿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注銷事務所執業證。
(1)未與委托人簽訂業務約定書或業務約定書填寫不全;
(2)未按規定編制業務工作底稿或編制業務工作底稿不完整、記錄不清晰;
(3)業務工作底稿未建立逐級復核制度或業務工作底稿復核不規范;
(4)鑒證報告內容不完整或鑒證報告不規范;
(5)鑒證報告未實行三級審核簽發制度或流于形式;
(6)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支持鑒證結論;
(7)因過失出具不恰當的鑒證報告;
(8)業務檔案資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其停止執業,收回事務所執業證。
(1)隱瞞發現問題,出具不實鑒證報告;
(2)與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虛假鑒證報告。
(二)執業資格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2個月內整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其整改期間停止執業,收回事務所執業證;整改期滿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注銷事務所執業證,并向社會公告。
1.注冊稅務師或從業人員未達到規定標準;
2.發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資人不符合規定條件;
3.事務所發起人同時在2個以上事務所出資或執業;
4.事項變更未按規定和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5.分所設立和管理不符合規定要求;
6.無正當理由拒絕在規定時間參加年檢。
(三)其他方面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2個月內整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其整改期間停止執業,收回事務所執業證;整改期滿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向社會公告。
(1) 采取強迫、欺詐等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
(2)受到《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行政處罰;
(3)未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及繳納稅款或有偷稅行為。
2.受到《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五條所列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年檢不予通過,注銷事務所執業證,并向社會公告。
五、執業注冊稅務師年檢項目與處理標準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2個月內整改,整改期間不得對外行使注冊稅務師簽字權;整改期滿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注銷執業資格。
1.同時在2個以上事務所出資或進行虛假出資;
2.允許或默認他人以本人名義作為事務所出資人出資;
3.允許或默認他人以本人名義接受事務所其他出資人轉讓股份。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不得繼續執業,注銷其執業資格:
1.同時在2個以上事務所或其他社會中介機構執業又不改正;
2.連續2年有不良執業記錄;
3.連續2年未參加年檢;
4.無正當理由拒絕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年檢。
(三)具有《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2次以上處罰記錄的,年檢不予通過,注銷執業資格。
(四)受到《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四條所列行政處罰的,在年檢公告時向社會公告。
(五)受到《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五條所列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注銷執業資格并向社會公告。
六、年檢報送材料
(一)事務所
1.《稅務師事務所年檢登記表》(附件1);
2.事務所執業證(副本)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稅務師事務所人員情況表》(附件2);
4.財務會計報表。
(二)執業注冊稅務師
1.《注冊稅務師年檢登記表》(附件3);
2.注冊稅務師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七、年檢方式與程序
(一) 注冊稅務師和事務所自檢
事務所和執業注冊稅務師應按照本通知年檢的內容與標準首先進行自檢,事務所應填寫年檢登記表,并對填寫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執業注冊稅務師也應如實填寫年檢登記表,事務所負責人應對表中的內容予以審查并簽署意見;自檢結束后,事務所應將《稅務師事務所年檢登記表》和《注冊稅務師年檢登記表》以及年檢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報所在地縣稅務機關。
(二)市、縣稅務機關審核
縣稅務機關應分別對事務所上報的年檢材料逐項進行審驗,并簽署意見加蓋公章,而后將年檢材料報市稅務機關;市稅務機關對年檢材料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后,將年檢材料匯總后上報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三)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組織檢查
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對市、縣稅務機關上報的年檢材料進行復查,并根據需要對本地區的事務所進行實地抽查;檢查結束后,在《稅務師事務所年檢登記表》和《注冊稅務師年檢登記表》中簽署年檢意見,填寫《注冊稅務師及稅務師事務所年檢情況匯總表》(附件4),并將年檢結果在本地區主要報刊及行業網站進行公告,同時以文件形式發送市、縣稅務機關。
(四)全國重點抽查
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各地年檢開展情況組織重點抽查,并將抽查情況進行通報。
八、年檢要求
(一)高度重視,統一部署。開展注冊稅務師和事務所年檢是加強行業監管的重要手段,是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有效途徑,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高度重視,充分發揮注冊稅務師行業領導工作小組的作用,加強組織領導與協調配合,并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統一部署,確保年檢工作有序開展。具體工作由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實施。
(二)突出重點,取得實效。各地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的年檢內容、處理標準和年檢程序,并結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業務準則〉(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7]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準則〉(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0號)的有關規定,重點對事務所的執業質量進行檢查。要進一步細化年檢項目,將工作落實到位。對違規違法行為要加大處罰力度,確保年檢工作取得實效。對通過和未通過的事務所和執業注冊稅務師要予以記錄,及時向當地稅務機關通報,并向社會公告。
(三)總結上報,情況反饋。年檢工作結束后,各地應及時進行總結,并于2008年6月30日前將年檢工作總結報告及《注冊稅務師及稅務師事務所年檢情況匯總表》,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國家稅務總局將各地年檢開展情況及抽查情況進行通報,對年檢開展好的地區予以表揚,同時對年檢工作不重視、落實不力的地區予以批評。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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