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總結(保險法、仲裁法部分)一


保險法
保險代位指實現保險利益的權利代位和被保險標的物殘余價值產權的代位。
其中權利代位是指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導致保險事故的發生,被保險人有權選擇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損失,也有權請求第三人損害賠償,如果被保險人選擇保險人賠償損失,之后有義務將追究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承擔責任的權利轉給保險人,即代位追償。www.edu24ol.com/
全國業務(不低于5億),特定區域(不低于2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公司(不低于5000萬)。保險公司成立后必須按照其注冊資本金總額的20%提取保證金,存入保監會指定的銀行。保證金除用于清算時清償債務外,非經保監會批準,不得動用。
保險公司依法破產的,破產財產優先支付其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
3.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保險公司應當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國有獨資公司。
保險公司下撥給分公司的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其資本金加公積金總額的60%。
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業務。
再保險也稱分保,指保險公司將其所承擔的保險責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分散給其他保險公司承擔的保險業務。
除人壽保險業務外,經營其他保險業務,應當從當年自留保險費中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取和結轉的數額,應當相當于當年自留保險費的百分之五十。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有效的人壽保險單的全部凈值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www.edu24ol.com/
保險合同首先應適用《保險法》的規定,在《保險法》沒有規定時才適用《合同法》。
保險人的主要義務:賠付保險金、支付必要的費用。
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主要義務:交付保險費、危險增加時的通知、危險事故的補救和通知義務。
財產保險利益的構成條件主要有三個:1.適法利益2.金錢利益3.確定利益。
保險金額>保險價值 按保險價值賠償
保險金額<保險價值 按照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構成可保危險須符合的條件:1.可能性2.合法性3.偶然性4.確定性5.未來性。
特約條款:協議條款、保證條款和附加條款。
無效保險合同:1.主體不合格2.意思表示不真實3.客體不合法。
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
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www.edu24ol.com/
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該請求,同時可解除保險合同,并且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拒賠,并解除保險合同,不退還保險費。但是對投保人已經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沒有實施保險犯罪的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理陪,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議后10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雙方另有約定保險標的物不可轉讓的保險合同不得轉讓。
在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在貨物運輸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中,保險責任開始后,合同的當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以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www.edu24ol.com/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
我國的強制保險只限于旅客搭乘列車、輪船、飛機和汽車時,須由運輸經營者向保險公司投保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有。
團體人身保險的期限為一年,自保日的零時起到期滿日的24時止,期滿時,另辦續保費。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www.edu24ol.com/
3.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4.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對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險費,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滿二年后,如果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www.edu24ol.com/
仲裁法
本章的重點是第三節仲裁協議;第六節、仲裁裁決的執行。考生在復習中應重點掌握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仲裁法》的仲裁范圍;仲裁法的基本制度;仲裁協議有效要件;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協議的異議;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和后果;仲裁裁決的申請執行與不予執行;中止執行。
根據歷年考試試題分析,本章可能出現的題型有單選題,多選題,綜合分析題。單選題約有1~2題占1~2分;多選題約有1~2題;占2~4分,綜合分析題約有l~2題、與2~4分。總分在5~10分左右。
第一節 仲裁法概述www.edu24ol.com/
一、仲裁
1.仲裁具有如下要素
①當事人自愿協商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②解決爭議的第三人是當事人選擇的;
③非司法機構的第三人為爭議作出的裁決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2.仲裁的特點
①自愿性 ②專業性 ③國際性 ④靈活性 ⑤保密性 ⑥快捷性 ⑦獨立性
3.仲裁的類型
①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
②機構仲裁和臨時仲裁。
③依法仲裁和依原則仲裁。
二、仲裁法www.edu24ol.com/
我國《仲裁法》對仲裁的范圍作了如下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而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同時根據《仲裁法》規定.關于勞動爭議、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
三、仲裁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
1.仲裁法的基本原則
①尊重當事人意愿原則。www.edu24ol.com/
②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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