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06年注冊稅務師考試12.8-23網報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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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報名、考試、查分時間 免費短信提醒
京人考函[2005]40號
關于2006年度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2006年度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 1996〕116號)、《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4號)和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關于做好2006年度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5〕213號)精神,結合北京地區實際情況,現將2006年度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報名條件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
1、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八年。
2、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后,或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六年。
3、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后,或非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四年。
4、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或非經濟類、法學類 碩士學位后, 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兩年。
5、 取得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一年。
6、獲得經濟類、法學類博士學位。
7、在全國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評聘了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者,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滿一年。
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計算截止日期為 2005年年底。
(二)按國家有關規定已評聘經濟、會計、統計、審計、法律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稅收工作滿兩年的人員,可免試《稅法(一)》、《稅法(二)》和《財務與會計》 3個科目,只參加《稅務代理實務》和《稅收相關法律》2個科目的考試。
(三)根據人事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同意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居民參加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的通知》(國人廳發〔 2004〕107號)規定,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居民可以參加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申請參加考試的中國香港、中國澳門考生,應符合報名條件,并根據報名條件規定,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證書;從事經濟、法律或稅務代理工作年限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明。
二、考試科目及時間安排
根據國家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 1996〕116號)、《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4號)和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關于做好2006年度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5〕213號)精神,結合北京地區實際情況,現將2006年度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報名條件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
1、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八年。
2、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后,或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六年。
3、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后,或非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四年。
4、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或非經濟類、法學類 碩士學位后, 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兩年。
5、 取得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一年。
6、獲得經濟類、法學類博士學位。
7、在全國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評聘了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者,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滿一年。
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計算截止日期為 2005年年底。
(二)按國家有關規定已評聘經濟、會計、統計、審計、法律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稅收工作滿兩年的人員,可免試《稅法(一)》、《稅法(二)》和《財務與會計》 3個科目,只參加《稅務代理實務》和《稅收相關法律》2個科目的考試。
(三)根據人事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同意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居民參加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的通知》(國人廳發〔 2004〕107號)規定,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居民可以參加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申請參加考試的中國香港、中國澳門考生,應符合報名條件,并根據報名條件規定,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證書;從事經濟、法律或稅務代理工作年限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明。
二、考試科目及時間安排
考試日期 |
考試時間 |
考試科目 | |
2006年 |
6月23日 |
14∶00-16∶30 |
財務與會計 |
6月24日 |
9∶00-11∶30 |
稅法(一) | |
14∶00-16∶30 |
稅法(二) | ||
6月25日 |
9∶00-11∶30 |
稅收相關法律 | |
14∶00-16∶30 |
稅務代理實務 |
三、考試成績管理
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的考試成績實行三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 參加全部五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三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四、報名辦法
(一)本次考試采用網上報名、網上繳費的辦法,要求全部報考人員提前到就近的招商銀行、中國工商銀行或中國建設銀行網點辦理網上支付卡。
(二)非首次報考人員,務必于 2005年12月8日至12月23日登錄北京市人事考試網 (網址: www.bjpta.gov.cn,下同) ,按照網上的要求直接辦理網上報名和網上繳費手續。
(三)首次報考人員須于 2005年12月8日至12月17日登錄北京市人事考試網進行網上報名,填寫提交《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資格審核表》(以下簡稱《資格審核表》),并用A4紙打印《資格審核表》,按規定貼好本人同一底版近期二寸(34mm×45mm)免冠照片兩張,經本人所在單位人事(干部)部門審核并蓋章。報考人員須持《資格審核表》、本人身份證明(身份證、機動車駕駛執照、軍官證、護照,下同)、學歷證書、職稱證書(上述證件均為原件),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地點進行資格審核。符合免試條件的報考人員 還需持稅務部門出具的本人從事稅收工作起始時間的證明。 通過資格審核的報考人員務必于 2005年12月23日之前登錄北京市人事考試網,在網上繳納報考費用,確認報考費用繳納成功后,方完成全部報名手續。
資格審核時間: 2005年12月13日―12月17日
資格審核地點:北京市稅務學校(地址:豐臺區青塔西里 3號,聯系電話:68678305,68675550-8280、8278)
(四)在資格審核的同時辦理考試大綱的征訂工作。
(五)凡已辦理報名和繳費手續的報考人員須于 2006年6月19日至6月22日登錄北京市人事考試網下載打印準考證,憑此準考證和本人身份證明在規定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的考試成績實行三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 參加全部五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三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四、報名辦法
(一)本次考試采用網上報名、網上繳費的辦法,要求全部報考人員提前到就近的招商銀行、中國工商銀行或中國建設銀行網點辦理網上支付卡。
(二)非首次報考人員,務必于 2005年12月8日至12月23日登錄北京市人事考試網 (網址: www.bjpta.gov.cn,下同) ,按照網上的要求直接辦理網上報名和網上繳費手續。
(三)首次報考人員須于 2005年12月8日至12月17日登錄北京市人事考試網進行網上報名,填寫提交《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資格審核表》(以下簡稱《資格審核表》),并用A4紙打印《資格審核表》,按規定貼好本人同一底版近期二寸(34mm×45mm)免冠照片兩張,經本人所在單位人事(干部)部門審核并蓋章。報考人員須持《資格審核表》、本人身份證明(身份證、機動車駕駛執照、軍官證、護照,下同)、學歷證書、職稱證書(上述證件均為原件),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地點進行資格審核。符合免試條件的報考人員 還需持稅務部門出具的本人從事稅收工作起始時間的證明。 通過資格審核的報考人員務必于 2005年12月23日之前登錄北京市人事考試網,在網上繳納報考費用,確認報考費用繳納成功后,方完成全部報名手續。
資格審核時間: 2005年12月13日―12月17日
資格審核地點:北京市稅務學校(地址:豐臺區青塔西里 3號,聯系電話:68678305,68675550-8280、8278)
(四)在資格審核的同時辦理考試大綱的征訂工作。
(五)凡已辦理報名和繳費手續的報考人員須于 2006年6月19日至6月22日登錄北京市人事考試網下載打印準考證,憑此準考證和本人身份證明在規定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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