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練習題:合伙協議
單選題
1.甲投資設立乙個人獨資企業,委托丙管理企業事務,授權丙可以決定10萬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業的名義向丁購買15萬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對丙的授權限制,依約供貨。乙企業未按期付款,由此發生爭議。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
A.甲向丁出示給丙的授權委托書后,付款10萬元,其余款項丁只能要求丙支付
B.丙僅對10萬元以下的商品交易有決定權,乙企業向丁購買商品的行為無效
C.甲向丁出示給丙的授權委托書后,可不履行付款義務
D.乙企業向丁企業購買商品的行為有效,應履行付款義務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個人獨資企業受聘人員超出授權以企業名義,與善意第三人之間發生的交易行為,對個人獨資企業有效。
【提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出授權以法人名義,與善意第三人之間發生的交易行為,對該法人有效。
2.甲、乙、丙準備設立一家普通合伙企業,在其擬定的合伙協議中的下列內容,符合規定的是( )。
A.以勞務出資的甲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B.企業名稱中只標明“合伙”字樣
C.由乙執行企業事務
D.甲承擔主要民事責任,乙、丙承擔次要民事責任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合伙協議的內容。普通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都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A選項錯誤;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所以B選項錯誤。
3.根據《企業破產法》,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的是( )。
A.債務人
B.債權人
C.管理人
D.清算組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的主體。
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和解申請只限于債務人提出,債權人不得主動向人民法院提出同債務人進行和解的申請。
4.S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其債權人對S企業提出破產申請,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S企業破產前,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的主體是( )。
A.S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
B.債務人S企業
C.出資額占S企業注冊資本25%的出資人甲
D.出資額占S企業注冊資本15%的出資人乙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重整申請。根據規定,債務人、債權人和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啟動重整程序。但這三種主體申請重整的時期、具備的條件并不完全相同。根據規定,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5.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是破產程序開始的標志。根據《企業破產法》,下列關于破產申請受理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A.對債務人提出的破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權人
B.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后,應在10日內審查,裁定是否受理
C.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D.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和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申請人均可提出上訴
『正確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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