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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行業《發票相關代理業務指引(試行)》

更新時間:2019-08-29 10:26:28 來源: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 瀏覽133收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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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布“稅務師行業《發票相關代理業務指引(試行)》”的新聞,為考生發布稅務師考試的相關行業動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請持續關注環球網校稅務師考試頻道,預祝考生一切順利。本篇具體內容如下:

發票相關代理業務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提供發票相關代理業務,提高執業質量,防范執業風險,根據《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和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其他稅務事項申報代理業務指引(試行)》的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承接發票代理相關業務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發票相關代理服務業務是指稅務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委托,依據稅法的相關要求,為委托人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發票領用類、發票開具類、發票驗舊類、發票繳銷類及其他發票相關服務類等涉稅事項服務行為。

第四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承辦發票相關業務代理服務,應當關注與委托人有關的交易信息、政策依據、征管程序等事項,并對申請資料的完整性、稅務事項辦理的合規性、申請辦理的及時性負責。

第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提供發票相關代理服務,應當按照《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程序指引(試行)》和《其他稅務事項代理業務指引(試行)》執行業務承接、業務委派、業務計劃、歸集資料、代理準備、實施辦理、反饋結果、業務成果、業務記錄等一般流程。

對于簡單的發票相關代理業務,可以適當簡化流程。

第六條 稅務師事務所承接業務后,應當按照《涉稅專業服務程序指引(試行)》和《其他稅務事項代理業務指引》的規定,合理制定發票相關代理服務業務工作計劃,以有效執行發票相關代理服務業務。

第二章 業務實施

第一節 業務范圍及資料搜集

第七條 本指引所稱發票領用類代理服務包括稅務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委托,依據稅法的相關要求,為委托人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發票票種核定、發票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行政許可事項)、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核定、印有本單位名稱增值稅普通發票印制申請、增值稅發票核定調整、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初始發行、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變更發行、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注銷發行等涉稅事項代理服務。

第八條 本指引所稱發票驗舊類代理服務包括稅務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委托,依據稅法的相關要求,為委托人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將已開具發票相關信息通過電子或紙質方式報送稅務機關查驗等涉稅事項代理服務。

第九條 本指引所稱發票繳銷類代理服務包括稅務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委托,依據稅法的相關要求,為委托人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發生清稅注銷或發票換版、損毀等情況的,到稅務機關繳銷空白紙質發票等涉稅事項代理服務。

第十條 本指引所稱其他發票相關代理服務包括稅務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委托,依據稅法的相關要求,為委托人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發票丟失(損毀)報備、丟失(被盜)稅控專用設備處理等涉稅事項代理服務。

第十一條 稅務師事務所開展發票相關代理服務業務前,應取得委托人簽發的《辦理稅務事項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的格式以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為準,委托代理人即為稅務師事務所為委托人提供代理服務的項目負責人。

第十二條 應根據委托方不同的情況及代理業務情況,要求委托方提供相應的有關證件、資料,并對委托方提供的代理事項資料進行審核,并要求委托方出具委托方聲明書,委托方應保證相關資料的真實、準確、合法和完整。

第二節 關注事項

第十三條 辦理上述代理服務事項,應確認委托人是否屬于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并重點確認以下事項:

(一)代理發票票種核定業務以及申領發票業務

1. 在每個申報期內首次領用發票前,委托人需要完成納稅申報和報稅清卡事項;

2. 確認委托人的納稅信用級別,對于納稅信用A級的納稅人,按需供應發票,可以一次領取不超過3個月的發票用量,納稅信用B級的納稅人可以一次領取不超過2個月的發票用量。提示委托人發票使用中存在的涉稅風險,提醒發票違法違規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3. 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委托人,并進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的,經稅務機關審批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后,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納入增值稅小規模委托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的,可以不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手續,經稅務機關審批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后,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4. 通過電子稅務局申領發票的委托人需要開通網上辦稅服務功能,經辦人須經單位在網上辦稅平臺授權。

(二)代理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核定業務

應確認委托人是否屬于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是否有健全的發票管理制度,且發票使用量較大或統一發票式樣是否能滿足經營需要。

第十四條 辦理上述發票開具代理服務事項,應確認委托人是否具備以下條件:

(一)代理增值稅專用發票代開業務,應確認委托人是否屬于已進行稅務登記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自開納稅人。

(二)代理普通發票代開業務,應確認委托人是否屬于已進行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人或者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自然人。

(三)結合委托人的業務情況,選擇正確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

(四)代理代開發票作廢業務,應確認作廢發票是否因為貨物退回或折讓、開票內容有誤或是服務中止等原因。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收回發票全部聯次并回收時間在開票當月;購買方未認證或認證不符;代開機關未抄稅且開票方未進行銷售記帳。

(五)代理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申請業務,應確認委托人的需紅沖發票是否以前月份開具或當月開具但不符合作廢條件,如果原開出發票符合認證條件,但已超過發票認證期限未進行認證的發票不能進行紅沖;同時關注紅沖原因是否由于貨物退回或折讓、開票內容有誤或是服務中止等原因;核對需要紅沖發票的稅率,按原發票的稅率進行紅沖;如委托人有需要的,重新開具的正確的藍字發票。

第十五條 辦理發票驗舊代理服務事項,應確認委托人是否有需要發票驗舊的業務或是否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非首次領用發票納稅人,應事前辦理發票驗舊事項。納稅信用級別為D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辦理,增值稅普通發票領用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

第十六條 辦理上述代理服務事項,應確認委托人需要繳銷的發票是否完整齊全,已開具發票存根聯(記帳聯)是否已全部上傳電子信息;作廢發票,聯次是否齊全,與開票系統或發票領購簿核對需繳銷數量。

第十七條 辦理上述代理服務事項,應確認委托人的相關業務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一)代理發票掛失、損毀報備業務,應確認所掛失損毀的發票是否屬于委托人所領購,確認其是否符合掛失損毀報備條件;

(二)丟失被盜稅控專用設備處理業務,應與稅控專用設備發行方取得聯系,確認其丟失被盜稅控專用設備是否屬委托人所有,并取得稅控專用設備的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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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業務辦理

第十八條 稅務師事務所依據主管稅務機關的涉稅服務辦理規定和委托人委托的發票相關代理服務具體事項要求,應作好下列準備工作:

(一)依據具體事項要求,從委托人處取得相關的證照、設備、資料和信息;

(二)依據特殊事項要求,作好相關事項申請辦理前稅務機關要求作好的相應工作;

(三)依據具體事項要求,填制相關的申請表格;

(四)備齊代理經辦人相應的身份證件。

第十九條 發票相關具體業務需要結合每個地區的稅務機關的實際要求準備,部分業務可參考如下:

(一)代開增值稅發票,一般提交資料包括:

1. 提交《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2. 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身份證件及復印件;其他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3. 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代開增值稅發票業務所需資料除以上二項外還需要提交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對所購物品品名(或勞務服務項目)、單價、金額等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

(二)代理發票作廢,一般需要提交的資料包括:

1. 已開具發票所得聯次;

2. 作廢原因的情況說明;

3. 經辦人身份原件及復印件。

另外需要確認的是,作廢發票已扣稅款,可以申請退稅或抵交重新開具發票的稅款。

(三)代理發票紅沖,一般需要提交的資料包括:

1. 由購買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信息表(發票已交付購買方的情況);

2. 發票所有聯次原件(發票未交購買方或購買方拒收的);

3. 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申請單;

4. 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等。需要關注紅沖的發票代開時已繳納稅款以及申請退稅或抵交重新開具發票的稅款。

(四)代理發票繳銷業務,一般需要提交的資料包括:

1. 納稅人辦理注銷、變更稅務登記的普通發票繳銷;

(1) 發票繳銷登記表;

(2) 發票領購簿;

(3) 需繳銷的空白發票;

2. 丟失、被盜發票,流失發票的繳銷,

(1) 發票繳銷登記表

(2) 發票領購簿

(3) 需繳銷的空白發票

(4) 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

(5) 遺失證明的材料

(6) 刊登作廢聲明的報樣

第二十條 稅務師事務所依據主管稅務機關的辦理要求,備齊辦理時的所需材料,到稅務機關指定的辦事窗口或網站,現場申請辦理或通過網絡申請辦理,辦理過程中如有申請被退回或需要補充資料的情形,需積極與委托人聯系補充文件 ,重新提交辦理。

第二十一條 稅務師事務所辦結涉稅服務事項后獲取的辦理結果應及時轉交給委托人。轉交時,要填寫事項代理完成告知書一式二份,由稅務師事務所與委托人雙方的經辦人簽字,雙方名執一份并存檔保留。

第三章 業務記錄與檔案

第二十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執行《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程序指引(試行)》和《其他稅務事項代理業務指引(試行)》的規定,制定業務工作底稿管理制度,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制定發票相關服務代理業務的工作底稿。

第二十三條 稅務師事務所辦結發票相關代理服務業務后,應當按照《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程序指引(試行)》和《其他稅務師事項代理業務指引(試行)》及時整理留痕備查資料,留痕備查資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稅務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的發票相關代理服務業務委托協議;

(二)委托人簽發的《辦理稅務事項授權委托書》;

(三)委托人提供的相應證件、資料和信息(復印件);

(四)稅務師事務所的業務計劃書;

(五)代理相關結果情況;

(六)代理結果交接表;

(七)其他需要記錄于留痕備查資料的相關內容。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指引自2019年8月1日起試行。

附件 發票相關代理服務完成確認書

__________:

我們已按照貴公司的委托要求,完成__________發票相關代理服務。該代理事項完成結果及交還資料如下:

(一) 完成事項(附結果):__________

(二) 交還資料__________

本確認書一式二份,委托人和代理機構各留一份。

稅務師事務所(蓋章):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項,我方已完全了解確認書中的事項,并確認結果及接收資料。

委托人確認(蓋章):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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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編輯:張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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