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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行業《納稅申報代理業務指引(試行)》

更新時間:2019-08-13 09:09:39 來源: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 瀏覽215收藏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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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布“稅務師行業《納稅申報代理業務指引(試行)》”的新聞,為考生發布稅務師考試的相關行業動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請持續關注環球網校稅務師考試頻道,預祝考生一切順利。本篇具體內容如下:

納稅申報代理業務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提供納稅申報代理服務行為,提高執業質量,防范執業風險,根據《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承辦納稅申報代理業務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提供納稅申報代理服務,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采集涉稅專業服務基本信息和業務信息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9號,以下簡稱“49號公告”)要求,向稅務機關報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人員)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關信息。

第四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提供納稅申報代理業務,實行信任保護原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有權終止業務:

(一)委托人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

(二)委托人提供不真實、不完整資料信息的;

(三)委托人不按照業務結果進行申報的;

(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業務實施的情形。

如已完成部分約定業務,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收取費用,并就已完成事項進行免責性聲明,由委托人承擔相應責任,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不承擔該部分責任。

第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提供納稅申報代理業務,應當遵循《稅務師職業道德規范(試行)》的規定。

第六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提供納稅申報代理業務,應當遵循《稅務師事務所質量控制規則(試行)》相關的規定,在業務承接、業務委派、業務計劃、業務實施、業務結果等代理服務各階段,充分考慮對執業風險的影響因素,使執業風險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第二章 業務定義與目標

第七條 本指引所稱納稅申報代理業務,是指稅務師事務所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以下簡稱“委托人”)委托,雙方確立代理關系,指派本機構涉稅服務人員對委托人提供的資料進行歸集和專業判斷,代理委托人進行納稅申報和繳費申報(以下簡稱“納稅申報”)準備和簽署納稅申報表、扣繳稅款報告表、繳費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以及相關文件,并完成納稅申報的服務行為。

第八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的期限和內容,代理委托人如實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做到申報資料齊全、邏輯關系正確、稅額(費)計算準確、納稅申報及時。

第九條 稅務師事務所實施代理納稅申報,應執行以下基本流程:

(一)與委托人簽定納稅申報代理業務委托協議;

(二)從委托人處取得當期代理納稅申報的資料;

(三)對資料和數據進行專業判斷;

(四)計算當期相關稅種(費)的應納稅(費)額;

(五)填制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

(六)納稅申報準備;

(七)申報表確認和簽署;

(八)納稅申報后續管理。

第三章 業務承接

第十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遵循《稅務師業務承接規則(試行)》相關的規定,在確定是否接受和保持業務委托關系前,項目負責人應當對委托人的情況進行了解和評估,充分評估項目風險;重大項目,應由稅務師事務所主要業務負責人對項目負責人的評估情況進行評價和決策。應當對下列情況進行調查和評估:

(一)委托人的信譽、誠信可靠性及納稅遵從度;

(二)委托人的委托目的和目標;

(三)委托人基本情況、經營情況及財務狀況;

(四)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

(五)財務會計制度及執行情況;

(六)稅務風險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

(七)是否存在以前年度受到稅務機關處罰情況;

(八)稅務師事務所是否具有相應的專業勝任能力;

(九)稅務師事務所是否可以承擔相應的風險;

(十)其他有損于涉稅服務人員執業質量情形。

第十一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遵循《稅務師業務約定書規則(試行)》相關的規定,在確定承接或保持的業務時,應與委托人簽定納稅申報代理業務委托協議。納稅申報代理業務委托協議一般包括如下要素:

(一)委托原因和背景;

(二)委托人的需求;

(三)服務目標;

(四)適用的稅收法律標準;

(五)項目組主要成員;

(六)服務程序;

(七)服務成果體現形式、提交方式和時間;

(八)業務收費時間和方式;

(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十)違約責任;

(十一)簽約雙方認為應約定的其他事項。

納稅申報代理業務委托協議應當由調查委托人情況的人起草,委托協議的起草人或審定人應成為項目組成員。

第十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與委托人書面簽訂的納稅申報代理業務委托協議,應當按照49號公告的要求,向稅務機關報送《涉稅專業服務協議要素信息采集表》。

第十三條 稅務師事務所簽訂業務委托協議后,應當獲取委托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以及委托人管理層對其提供的會計資料和納稅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的承諾聲明。

第四章 業務委派

第十四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指派能夠勝任納稅申報代理業務的涉稅服務人員,作為項目負責人。

稅務師事務所在選定項目負責人時,應重點關注其技術專長、經驗、已有項目的工作量以及獨立性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五條 項目組織結構一般可設為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項目助理三級。

項目負責人由稅務師事務所選定,是項目最高負責人,全面負責項目管理工作,對項目質量承擔最終責任。

項目經理由項目負責人選定,是項目具體承辦人,主要負責項目組人員安排和指導、底稿復核以及與委托人溝通等工作。

項目組各級人員選定前,應當事先征詢成員意見,協調各項目組之間對人員、時間、資源的不同要求。

第五章 業務計劃

第十六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遵循《稅務師業務計劃規則(試行)》相關的規定,項目負責人應當在實施納稅申報代理業務前,編制納稅申報代理業務計劃。

項目負責人應當根據納稅申報代理服務項目的復雜程度、風險狀況和時間要求等情況,制定納稅申報代理業務計劃,確定工作目標、工作方案、時間安排、業務范圍、人員分工、溝通協調、執行程序等事項。

第十七條 納稅申報代理業務計劃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委托人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基本概況、經營狀況、行業涉稅特點、執行的會計制度和相關稅收政策情況等;

(二)代理申報的具體稅種;

(三)對代理申報的風險評估,包括委托人的財務風險、納稅風險、管理風險以及政策風險等;

(四)業務小組成員。在確定業務小組成員時,應充分考慮其從業經驗、專業素質等方面。

(五)代理納稅申報工作進度及時間。項目負責人應對每月代理納稅申報工作的進度及時間做出規劃,明確各階段的執行人及執行日期,每月資料的交接方式、時間、及預計服務完成時間等。

(六)其他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根據委托人的情況和委托事項的性質,確定重要風險控制事項。

第十九條 納稅申報代理業務計劃編制完成以后,應連同委托協議及其他相關資料一并交由稅務師事務所有關業務負責人審核和批準。重大項目的工作計劃,應經稅務師事務所主要業務負責人審核和批準,并簽署審核和批準意見。業務負責人應重點審核業務計劃的下列主要事項:

(一)計劃前是否在現場進行調研;

(二)對重大風險事項確定是否準確;

(三)計劃內容是否全面、可行;

(四)時間預算是否合理;

(五)項目組成員的選派與分工是否恰當;

(六)業務計劃能否達到委托人預期的委托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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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業務實施

第一節 資料收集

第二十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根據委托人情況和納稅申報代理委托協議、業務計劃,要求委托人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可書面列示資料清單,并告知委托人進行事前準備。

第二十一條 涉稅服務人員可以通過列示資料清單、問卷調查、現場訪談等方式,取得并歸集與納稅申報事項有關的涉稅資料,包括:

(一)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二)所有交易均已記錄并反映在財務報表中的書面聲明;

(三)與納稅事項有關的合同、協議及憑證;

(四)稅控裝置的電子報稅資料;

(五)備案事項相關資料;

(六)第三方提供的數據、報告;

(七)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

第二節 專業判斷

第二十二條 涉稅服務人員可以通過對委托人進行業務訪談或者調查,對以下事項進行風險評估:

(一)委托人管理層對內部控制的重視程度以及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的有效性;

(二)財務核算和信息處理流程的可靠性;

(三)與代理申報稅種有關的實際處理程序、信息處理方法以及稅收政策的實際執行情況;

(四)與代理申報稅種有關的可能產生風險的事項,包括:管理層意圖、財務處理、數據歸集、稅額計算、信息傳遞、政策判斷等。

第二十三條 涉稅服務人員一般應關注與代理納稅申報相關的以下事項:

(一)業務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二)是否依法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會計核算;

(三)是否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對發生的業務事項進行了正確的涉稅處理;

(四)風險防范措施,包括:每次代理申報的詢問內容、預警情形和數額設定等;

(五)發票管理信息;

(六)與委托人納稅申報表或者扣繳稅款報告表有關的情況,包括: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項目,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準,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應退稅項目及稅額,應減免稅項目及稅額,應納稅額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稅款所屬期限,延期繳納稅款,欠稅,滯納金等;

(七)資料信息的歸集、整理程序,稅額計算方法、驗證方法以及責任人;

(八)收集和驗證(核對)資料信息的名稱、采集日期、采集地點、采集人員和采集內容;

(九)納稅申報表填制程序、方法、責任人和完成時限;

(十)當期業務成果的溝通和申報方式選擇;

(十一)申報結束后有關事項的反饋和資料移交;

(十二)其他相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判斷委托人是否符合稅收優惠條件。

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委托人,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申請核準、進行備案或將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第二十五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對影響納稅申報事項進行專業判斷,主要事項如下:

(一)申報資料是否完整、充分、適當并經委托人確認無誤,當期數與累計數之間、主表與附表之間、各申報表之間的邏輯關系是否正確,與上期申報表是否銜接等;

(二)財稅政策變動對當期納稅申報的影響;

(三)重要涉稅事項是否取得委托人管理層聲明;

(四)是否對發現的與稅法不符事項做出了必要的書面提示;

(五)與委托人的溝通記錄是否完整,是否履行了簽字確認手續。

第二十六條 代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專業判斷以下事項:

(一)是否屬于增值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二)納稅人類型是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

(三)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應當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或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四)增值稅征稅范圍;

1、收集了解納稅人業務的具體內容,判斷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的征稅范圍;

2、關注是否有特殊行為:包括視同銷售行為、混合銷售行為、兼營行為、不征增值稅的項目等。

(五)稅率和征收率方面;

關注增值稅適用的稅率或征收率,重點關注低稅率和征收率的特殊規定;

(六)銷項稅額方面;

1、銷售額的確認

(1)判斷應稅銷售額的基本內容;

(2)核查發票開具情況,對比賬面銷售額和稅控系統數據的差異,確定應稅銷售額;

(3)關注特殊銷售方式、視同銷售、混合銷售和兼營的銷售額確定;

2、確定適用稅目稅率,計算銷項稅額

(七)進項稅額方面;

1、核查各類抵扣原始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他扣稅憑證等),并與相關賬戶核對,計算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2、核查各項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對于一般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項目、免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規定的劃分公式計算;

3、關注是否存在應做進項稅額轉出的情況;

4、核查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合法性以及是否按時勾選(認證)、抵扣時限是否在規定時間內;

5、核查上期留抵稅額,確認應結轉本期的留抵稅額。

(八)確認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地點;

1、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否準確,重點關注特殊結算方式下的應稅銷售額確認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2、根據納稅人是否為固定業戶、其他個人、以及扣繳義務人來確定納稅地點。

(九)增值稅減免稅方面;

判斷享受減免稅的項目是否符合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減免稅金額計算是否正確,及按照減免稅依據的相關規定要求報送的材料是否齊全。

(十)關注特殊企業(或交易行為)的增值稅政策;

1、是否屬于特殊企業或交易行為的范圍;

2、是否按照法規做正確處理。

(十一)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服務方面;

1、是否屬于出口退(免)稅的企業范圍;

2、是否屬于出口退(免)稅的貨物勞務范圍,包括視同出口貨物;

3、是否屬于增值稅零稅率的應稅服務范圍;

4、核查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算方式、適用的退稅率、計稅依據是否按稅法規定執行;

5、核查辦理退(免)稅的申報期限和地點是否準確。

(十二)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服務方面;

1、是否屬于出口免稅的貨物、勞務、服務范圍;

2、是否適用免稅的跨境應稅服務的備案;

3、核查是否按稅務機關規定,向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勞務、服務免稅申報手續及有關稅務處理。

第二十七條 代理消費稅納稅申報時,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專業判斷以下事項:

(一)是否屬于消費稅納稅人;

(二)核查征稅范圍,核查納稅人生產的產品是否應征收消費稅;

(三)核查應稅消費品適用的稅目、稅率是否正確;

(四)核查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包括銷售額、銷售數量),特別關注計稅依據的若干特殊規定;

(五)核查稅款計算;

(六)納稅申報表的邏輯關系;

(七)判斷納稅人享受消費稅減免稅的項目是否符合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減免稅金額計算是否正確,及按照相關規定要求報送的材料是否齊全;

(八)根據納稅人發生的應稅行為和銷售結算方式,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根據納稅人發生的應稅行為及有關規定,確定納稅地點;

(九)適用消費稅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

1、是否符合適用消費稅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

2、核查消費稅應退稅額的計算方式、計稅依據是否按稅法規定執行;

3、是否在稅務機關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消費稅退(免)稅。

(十)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的資料是否完整正確。

第二十八條 代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專業判斷以下事項:

(一)居民納稅人或非居民納稅人;

(二)查賬征收或核定征收;

(三)核對企業基礎信息;

(四)復核利潤總額計算,關注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及調整情況;

(五)復核收入類調整項目;

(六)復核扣除類調整項目;

(七)復核資產類調整項目;

(八)復核特殊事項調整項目;

(九)復核專業納稅調整應稅所得和其他納稅調整項目;

(十)復核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

(十一)復核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項目;

(十二)復核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項目;

(十三)復核應納稅額計算;

(十四)核查《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與附表之間的邏輯關系;

(十五)核查企業所得稅季度納稅申報的準確性,與季度財務報表進行比對分析;

(十六)核查企業所得稅季度納稅申報的信息是否已經準確反映在年度納稅申報中;

(十七)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的資料是否完整正確。

第二十九條 代理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專業判斷以下事項:

(一)分清居民個人或非居民個人;

(二)判斷具體的納稅范圍;

(三)復核納稅人提供的與納稅有關的信息,特別是納稅人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提交相關信息,納稅人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四)分析復核計算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

(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具體計算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經營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六)實行代扣代繳申報,應確認身份、個人信息、所得項目、應稅收入、扣除項目、免稅項目、計稅方法、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已納稅款抵免、申報資料或信息;

(七)實行自行納稅申報,應分析復核專項附加扣除所需要的材料,確認專項附加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復核個人信息、收入、成本、費用、扣除、分配比例、應納稅所得、征收方式、應納稅款、申報資料或信息;

(八)判斷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自行申報的情形,確認年度終了后應當辦理匯算清繳的情況,正確計算稅款及多退少補的金額;

(九)納稅申報表之間的邏輯關系;

(十)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的資料是否完整正確。

第三十條 代理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專業判斷以下事項:

(一)區分申報表適用于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還是非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

(二)收集納稅人房屋及建筑物產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

(三)核查房地產投資是否有發改委批準的立項、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預售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備案證明和房地產轉讓合同,確認土地增值稅的預征和清算時點。如屬于免稅項目,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免征土地增值稅的申報手續;

(四)核查“應收賬款”“預收賬款”“經營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固定資產清理”賬戶及主要的原始憑證,確認本期應申報的轉讓房地產收入;

(五) 核查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及付款憑證,確認土地出讓金的實際繳付金額;

(六) 核查“開發成本”賬戶及開發建筑承包合同與付款憑證,確認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等開發支出;

(七) 核查“財務費用”賬戶及相關借款合同,確認利息支出并按稅法規定計算扣除。對于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應根據利息計算分攤情況,以土地出讓金和房地產開發成本為基數按規定比例計算;

(八) 核查“稅金及附加”和“管理費用”賬戶及繳稅原始憑證,確認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九) 核查有關舊房房產證明及建筑物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及原始資料,確認重置成本價及成新度折扣率;

(十)計算增值額;

(十一)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十二)納稅申報表的邏輯關系;

(十三)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的資料是否完整正確。

第三十一條 代理房產稅納稅申報時,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專業判斷以下事項:

(一)收集所擁有房產信息

1、納稅人購置房屋的發票;

2、納稅人租賃房屋的租賃協議;

3、納稅人自建房屋要提供房屋竣工資料或建造房屋的費用支出證明;

(二)判斷是否屬于房產稅納稅義務人;

(三)界定房產稅的征收范圍;

(四)明確房產稅的計算方法,是從價計征還是從租計征;

(五)復核應稅房產投入使用或竣工、驗收的時間,確認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六)確定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核查是否將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包含在從價計征的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內;

(七)復核在征稅范圍內按現行政策應予減稅免稅的房產;

(八)稅款計算;

(九)納稅申報表的邏輯關系;

(十)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的資料是否完整正確。

第三十二條 代理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時,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專業判斷以下事項:

(一)核查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實際情況,區分免租適用或無租使用,確定納稅義務人;

(二)明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算方法;

(三)復核計稅的土地面積;

(四)核查企業實際占用的減稅、免稅土地面積及核批手續,確認減稅、免稅土地面積;

(五)根據適用的單位稅額標準計算應納稅額;

(六)審核納稅申報表的邏輯關系;

(七)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的資料。

第三十三條 代理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外的其他稅費納稅申報時,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專業判斷以下事項:

(一)確定納稅義務人;

(二)明確征收范圍;

(三)核查具體的稅目、稅(費)率;

(四)按稅法規定確定享受減免稅;

(五)計算應納稅(費)額;

(六)納稅申報表的邏輯關系;

(七)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的資料。

第三十四條 涉稅服務人員對委托人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產生懷疑時,應當告知其更正、補充或者給予適當的責任提醒。

涉稅服務人員發現委托人有舞弊跡象時,應當修改計劃,將此事項提升為重大的風險控制事項,并制定針對性的程序,以確認是否存在舞弊。

當有證據表明委托的確存在舞弊時,應當與委托人高層管理人員接觸,明確告知其后果以及委托人應當采取的措施。當委托人不打算采納涉稅服務人員的建議時,稅務師事務所應當評估其風險,并考慮是否解除納稅申報代理業務委托協議。

第三節 申報準備

第三十五條 涉稅服務人員計算并確認當期相關稅種的應納稅額,按照各稅種申報表填寫說明的要求和口徑填制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應當審核以下事項:

(一)委托人是否屬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二)具體稅目、計稅依據、適用稅率、稅收優惠;

(三)計稅方法的選擇;

(四)納稅申報表相關數據的來源;

(五)主表與附表的填寫順序;

(六)表內、表間以及本期與上期納稅申報表之間的邏輯關系;

(七)納稅申報表中各項目、各欄的填報方法可根據納稅申報表中注明的計算關系進行;

(八)稅收政策變化對納稅申報表填寫的具體影響;

(九)備案事項相關資料之間的關系;

(十)其他需要審核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 稅務師事務所對填制的申報表應當履行質量復核程序,根據稅務師事務所的規模和業務類型確定復核級別。

(一)一級復核由項目經理實施;

(二)二級復核由項目負責人實施;

(三)三級復核由稅務師事務所業務負責人實施。

稅務師事務所原則上應履行三級復核程序,對于小微企業的納稅代理申報業務,也應當執行至少二級的質量復核程序。

第三十七條 質量復核內容應當包括:

(一)業務計劃是否得到執行;

(二)重大事項是否已提請解決;

(三)已執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結論,并得以適當記錄;

(四)獲取的證據是否充分、適當;

(五)業務目標是否實現。

第三十八條 稅務師事務所在對業務質量復核進行管理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一)復核級別是否符合制度要求;

(二)復核的內容是否全面;

(三)復核結論、過程記錄是否完整;

(四)復核意見是否處理并記錄;

(五)復核人是否簽字。

第三十九條 稅務師事務所選派項目組以外人員,對項目組的工作成果作出客觀評價,對一定風險等級的項目分別實施不同的質量監控。

業務質量監控人應當具備業務監控所需的足夠、適當的技術專長、經驗并滿足獨立性要求。

第四十條 業務質量監控內容應當包括:

(一)重要風險、質量控制事項處理是否適當,結論是否準確;

(二)稅法選用是否準確;

(三)重要證據是否采集;

(四)對委托人舞弊行為的處理是否恰當;

(五)委托人的委托事項是否完成,結論是否恰當。

第四十一條 稅務師事務所在對業務質量監控進行管理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一)達到監控風險等級的項目是否實施了業務監控程序;

(二)業務監控人的選定是否符合要求;

(三)業務監控人是否按照規定程序實施了監控。

第四十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在復核和監控項目組各級人員是否遵守相關職業道德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一)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實事求是,堅持客觀、公正,秉持良好的職業操守,不得因利益沖突、個人偏見或其他因素影響自己的專業判斷及結論;

(二)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避免發生任何損害職業聲譽的行為;

(三)涉稅服務人員不得做虛假承諾,誤導他人,嚴禁以任何形式和手段協同委托人實施違法違規的行為;

(四)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持續了解國家財會、稅收政策和相關規定,做到及時掌握、準確理解、正確執行。

第四十三條 項目組成員之間、項目負責人與業務質量監控人員之間產生意見分歧,得到解決以后,項目負責人方可提交業務成果。

稅務師事務所在業務結論、業務結果提交進行管理時,應當關注以下方面:

(一)意見分歧解決程序是否實施;

(二)與結論相反的意見是否充分考慮;

(三)業務結果是否履行簽字程序;

(四)業務結果提交時間是否及時。

第四十四條 涉稅服務人員編制完成納稅申報表、履行業務質量復核和監控程序后,應將委托人的本期相關納稅信息反饋至委托人,并與委托人溝通,要求其對代理編制完成的納稅申報表、扣繳稅款報告表予以確認,并要求委托人在納稅申報表、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相關文件資料的授權聲明中簽章。

第四十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和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在納稅申報表的申報人聲明中,履行稅務師事務所簽章和承辦涉稅服務人員簽字手續。

第四十六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和稅務機關征管要求,分別歸集委托人各稅種納稅申報所需的報送資料和留存備查資料。

第四十七條 涉稅服務人員進行納稅申報準備時,應當核對以下事項: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基礎信息是否完備;

(二)納稅申報資料是否齊全;

(三)納稅申報資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四)納稅申報資料是否符合邏輯關系;

(五)是否存在應當填報而未填報的稅收優惠事項;

(六)納稅申報資料與稅收優惠備案信息是否一致;

(七)其他應核對的事項。

第四節 納稅申報

第四十八條 稅務師事務所收到委托人對當期納稅信息的確認信息后,應當在規定的申報期內,及時為委托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第四十九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與委托人溝通,確定具體的申報方式,包括網絡申報、上門申報和其他適當的申報方式。

第五十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按照稅務機關涉稅資料清單管理和涉稅資料電子化的要求,報送相關電子數據信息。

第五十一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按照稅法規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代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和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五十二條 涉稅服務人員代理納稅申報時,發現委托人已申報內容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稅法規定和稅務機關要求辦理更正申報或者補充申報。

第五十三條 涉稅服務人員代理納稅申報時,發現稅務機關納稅申報平臺提示申報信息與財務會計資料比對異常的,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對數據進行分析和處理。

第五節 后續管理

第五十四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提示委托人,按照稅法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第五十五條 涉稅服務人員采用信息化方式代理納稅申報的,應當提示委托人保存有關資料。

第五十六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提示委托人在納稅申報完成后對所有報送資料進行歸檔管理。

第五十七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提示委托人在納稅申報完成后對應當留存備查的資料進行裝訂和妥善保管,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第七章 業務記錄

第五十八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執行《稅務師工作底稿規則(試行)》的規定,制定業務工作底稿管理制度,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制定納稅申報代理業務工作底稿。

第五十九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對納稅申報代理服務過程和結果進行適當記錄并形成工作底稿,并保證工作底稿記錄的真實性、完整性和邏輯性,以實現以下目標:

(一)適當記錄納稅申報代理業務過程,為最終填制納稅申報表、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相關文件提供基礎性資料;

(二)有效收集與整理納稅申報代理業務資料信息,證明納稅申報代理業務過程符合業務規范;

(三)規范記載納稅申報代理業務情況,為執業質量的比較提供依據。

第六十條 稅務師事務所在對業務工作底稿進行管理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一)業務工作底稿的制定和修訂是否及時;

(二)業務工作底稿編制是否真實、全面,簽字手續是否完備;

(三)以復印件、電子及其他介質等非原件作為業務工作底稿的,是否按制度執行。

(四)業務工作底稿歸檔是否及時。

第六十一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根據納稅申報代理業務工作底稿設置臺賬,為按照49號公告要求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涉稅專業服務總體情況表》提供依據。

第八章 業務成果

第六十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開展納稅申報代理業務,形成的業務成果一般包括:

(一)經雙方簽字確認的納稅申報表、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相關文件;

(二)經雙方約定需出具的納稅申報代理業務報告;

(三)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四)委托人應當留存備查的資料;

(五)其他相關報告。

第六十三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遵循《稅務師業務報告規則(試行)》相關的規定,編寫納稅申報代理業務報告。納稅申報代理業務報告一般反映代理情況與專業意見,具體包括:委托人基本情況、當期服務實施情況、納稅申報情況、稅收減免事項說明、其他事項說明、存在問題、風險提示和納稅建議等。

編制納稅申報代理業務報告,應當做到資料真實可靠,分析合理有據,責任明確,并得到委托人的確認。

第六十四條 稅務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的納稅申報代理業務委托協議,除專業約定外,應當按約定出具納稅申報代理業務報告。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在代理申報業務完成后,編制納稅申報代理業務報告,并履行稅務師事務所內部審批復核程序,出具納稅申報代理業務報告。

第六十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納稅申報代理業務報告及其他業務成果,應當由雙方留存備查;稅收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報送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

第六十六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對提供納稅申報代理服務過程中形成的業務記錄和業務成果以及知悉的委托人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泄露相關信息。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稅務機關因行政執法檢查需要進行查閱的;

(二)涉稅專業服務監管部門和行業自律組織因檢查執業質量需要進行查閱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查閱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業務檔案

第六十七條 稅務師事務所承辦納稅申報代理業務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保證納稅申報代理業務檔案的真實、完整。

稅務代理業務檔案是如實記載代理業務始末、保存涉稅資料、涉稅文書的案卷。

第六十八條 代理納稅申報業務完成后,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對簽訂的納稅申報代理委托協議、工作底稿、業務成果等有關材料進行整理、歸類、裝訂、立卷、保存歸檔、按期保管。

稅務代理業務檔案應當本著誰代理誰立卷的原則,實行一戶一檔,建立立卷歸檔工作責任制。

第六十九條 稅務代理檔案卷宗一般按照以下順序排列:

(一)納稅申報代理委托協議、業務計劃;

(二)稅務代理工作底稿,如資料交接表、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等;

(三)代理申報過程形成的業務記錄,計稅資料匯總、計算、審核、復核以及各種涉稅文書制作等;

(四)出具的納稅申報代理業務報告;

(五)委托人的基本情況資料及有關法律性資料;

(六)其他相關代理業務資料。

第七十條 工作底稿屬于稅務師事務所的業務檔案,應當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條 對以電子或者其他介質形式存在的工作底稿,稅務師事務所應當采取適當措施保護信息的完整和不外泄。

第七十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不得在規定的保存期內對稅務代理業務檔案進行轉讓、刪改或銷毀。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如實開具發票,并在發票備注欄中注明委托協議采集編號。

第七十四條 本指引自2019年1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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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委托人管理層承諾聲明(參考文本)

索引號:

_____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本公司已委托貴所對本公司年度的(寫明具體稅種 )進行納稅申報代理,并根據需要,按約定出具相關的納稅申報代理業務報告, 為了表達對貴所代理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充分合作,僅就有關情況聲明如下:

1. 本公司承諾,按照有關財稅政策提供與本項目相關的財務和納稅資料是我們的責任。

2、本公司依照《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的年度會計報表,公允的反映了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情況,其編制基礎與上年度保持一致。本公司管理當局對報表及提供上述業務相關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3. 設計、實施和維護內部控制,保證本公司資產安全和完整,防止或發現并糾正錯報,是本公司管理層的責任。

4.本公司業已提供所有的財務及會計記錄,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記錄以及有關的資料。

5.本公司業已提供全部關聯單位名單、關聯交易清單及有關的資料,對關聯單位的重大交易事項均已披露。

6.本公司所有經濟業務均已按規定入賬,不存在財務報表與賬簿間的差錯,不存在賬外資產。

7.本公司所有期后事項業已全部提供,重大的期后事項業已調整或披露。

8.本公司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發現舞弊及其他違反法規行為,不存在對納稅事項產生重大影響的舞弊和其他違反法規行為。

9.本公司嚴格遵守了合同規定的條款,不存在因未履行合同而對納稅事項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10.本公司編制財務報表所依據的持續經營假設是合理的,沒有計劃終止經營或破產清算。

11.本公司確信:

(1)沒有任何重大未預計的負債。

(2)沒有任何未預計或未披露的可能訴訟賠償、背書、承兌、保證等或有損失。

(3)沒有任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合同的規定而需要調整或披露的事項。

(4)沒有發現管理人員或其他員工舞弊事情。

(5)沒有接到主管機關通知調整或改進會計報表的事情。

(6)本公司應收賬款項等債權完全屬實,并按規定提取壞賬準備。

(7)本公司存貨完全屬實、其呆滯、陳舊、毀損均以處理。

(8)本公司對擁有的全部資產享有充分的所有權,以資產提供擔保的情況已全部披露。

(9)沒有多計或少計收入、成本,并對會計與稅收差異之處進行了調整。

12.其他事項聲明

委托單位(蓋章):

法人代表(蓋章):

財務負責人(蓋章):

日期:

附件2:

納稅申報代理業務委托協議(參考文本)

編號:

報告號:

甲方(委托方):

甲方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乙方(受托方):

乙方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納稅申報代理相關事宜達成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委托項目

納稅申報代理包括下列具體稅種:(請逐一寫明)

二、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涉稅服務人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2、甲方必須向乙方及時提供與納稅申報代理事項有關的會計憑證、賬冊、報表及其他涉稅資料,并對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如因甲方提供的涉稅資料的問題,造成納稅申報代理結果錯誤的,乙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甲方應當向乙方出具的相關的代理納稅申報授權委托書以及委托人管理層對其提供的會計資料和納稅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的承諾聲明。

4、甲方確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觸任何與審計有關的記錄、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

5、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代理人員實施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如有此類情況,經勸告仍不停止的,乙方有權終止代理,所收費用按未服務的時間計算退還甲方。

6、甲方應當對乙方代理編制完成的納稅申報表、扣繳稅款報告表進行確認,并在確認的納稅申報表、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相關文件資料的授權聲明中簽章。

7、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約定完成委托業務。

8、甲方有權利也有義務在委托項目范圍內,向乙方發布履約指示。履約指示應以書面形式送達乙方,并對乙方具有約束力。

9、甲方依約向乙方支付費用。

四、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接受委托后,應及時委派涉稅服務人員為甲方提供約定的服務。

2、乙方應當對執行業務過程中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泄露相關信息。但以下情形除外:

(1)取得甲方的授權;

(2)稅務機關因稅務檢查需要進行查閱的;

(3)涉稅專業服務監管部門和行業自律組織因檢查執業質量需要進行查閱的;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查閱的其他情形。

3、乙方有權根據納稅申報代理業務需要,查閱甲方的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和文件,查看業務現場和設施。如甲方無正當理由拒絕乙方查閱的,由此產生的后果與乙方無關。

4、乙方應按時按質完成委托業務。

5、乙方應按甲方的指示處理委托業務,需變更甲方指示的,應經甲方同意。

6、乙方應按甲方要求,報告委托事項的處理情況,協議終止時,乙方應當向甲方報告委托事項處理結果。

7、乙方應將甲方的本期相關納稅信息及時反饋至甲方,并與甲方溝通確認。

8、乙方應當在經甲方確認的納稅申報表的申報人聲明中,履行稅相關的簽字手續。

9、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根據需要向甲方出具納稅申報代理業務報告。

五、費用與支付

1、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務費人民幣(大寫) 元。

2、支付方式為:□現金 □轉帳支票。(打√選擇)

3、支付時間為:在本合同簽定后,代理服務費于年月日前預付元,剩余款項于年月日前付清。乙方按規定向甲方開具合法憑證。

六、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約定時間支付乙方代理費用的,從違約之日起每天按委托業務費用一定比例(例如:萬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屬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時完成約定事項,每逾期一天按委托業務費用一定比例(例如:萬分之五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乙方未履行保密義務,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賠償數額不得超出委托業務費用總額。

4、經查屬實,如確因乙方過錯造成甲方不正確納稅,被稅務機關處以補稅、罰款、加收滯納金的,由甲方負責補稅、繳納滯納金和罰款。乙方僅對于甲方補稅之外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該賠償根據乙方的過錯責任大小確定,但是賠償數額不得超出委托業務費用總額。

5、甲方應保證其納稅等專用賬戶金額足額,因專用賬戶余額不足造成被稅務機關等處以補稅、罰款、加收滯納金的,由甲方自行承擔責任。

七、本協議簽訂后,雙方應積極履行,不得無故終止。乙方如無故終止協議,所收費用全部退還甲方,協議終止履行;甲方如無故終止協議,乙方已收費用不予退還,同時甲方還應賠償乙方全部損失。

八、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

本協議的所有方面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進行解釋并受其約束。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糾紛或爭議,雙方選擇按以下第_____種解決方式:

(一)提交____進行仲裁;

(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協議的法律效力

(一)本協議經雙方代表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在雙方履行完成約定事項后終止。

(二)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其他事項的約定

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同意后,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本協議的附件及任何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授權)代表(簽章): 法定(授權)代表(簽章):

地址: 地址:

日期: 日期:

附件3:

納稅申報代理授權委托書(參考文本)

__________稅務局:

茲委托_________(稅務師事務所) (涉稅服務人員)(身份證件號:__________________)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人名稱)_______________ (納稅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納稅申報事項:(逐一寫明)

1、增值稅申報;

2、企業所得稅申報;

3、個人所得稅申報;

4、____

委托人和代理人承諾嚴格遵守有關稅收法律法規。

委托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委托人(公章) 稅務師事務所(公章)

法定代表(簽名):涉稅服務人員(簽名):

聯系方式:聯系方式:

授權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

備注:本委托事項發生變更的,委托人應及時到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委托人未及時變更登記信息的,代理人從事委托稅務事項所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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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編輯:張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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