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動態:稅務總局再公布取消15項稅務證明事項為減稅降費落地增便利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稅降費、減證便民決策部署和2019年《政府工作報告》關于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各項要求,國家稅務總局繼2018年底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后,于3月8日印發《關于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公布取消15項主要涉及稅收優惠辦理的稅務證明事項。
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負責人介紹,確保減稅降費政策措施落地生根是2019年稅收工作的主題,再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是推進減稅降費簡明易行好操作的重要措施。此次公布取消15項稅務證明事項,可有效為納稅人辦理減、免、退稅等相關事項增添便利,推進減稅降費實打實、硬碰硬落地。
據了解,此次公布取消的15項稅務證明事項,有5項屬于原本需納稅人專門通過第三方取得的證明,例如辦理減免車船稅時,需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遭受自然災害影響的納稅困難證明;辦理資源稅免予扣繳稅款時,需提供從銷售方取得的資源稅管理證明等。其余10項是納稅人原本需提供的自有法定證照等資料,例如辦理免征車船稅時,需提供的車船產權證;辦理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相關稅收減免時,需提供的退出現役證等。
此次取消的15項稅務證明事項不僅為企業減負,而且還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緊密相關,減輕了自然人納稅人的辦稅負擔。例如,取消辦理房產繼承免征個人所得稅相關公證證明,取消殘疾人、新能源車輛購置人辦理有關稅收減免時需提供的身份證明,等等。
近年來,稅務部門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中,積極轉變稅收管理方式,著力構建和完善基于誠信推定的新型征納關系,讓信用監管、風險管理和大數據分析發揮更大作用,為進一步減少涉稅資料報送和壓縮辦稅時間創造了條件。2018年底取消20項和此次取消15項稅務證明事項后,對不需再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有些可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予以替代,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大學科技園證明等;有些可通過納稅人自行承諾的方式替代,如納稅困難證明等;多數可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如納稅人有關身份證明、機構證明或批準文件等。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張斌認為,一紙證明雖小,但關乎打通減稅降費“最后一公里”,關乎便民利企“最后一公分”,關乎納稅人對減稅降費政策措施的獲得感。繼2018年底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之后,此次再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充分體現了稅務部門持續不斷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大力推進減稅降費政策措施落實落地的決心。
《決定》強調,各級稅務機關應當認真落實取消稅務證明事項有關工作,不得保留或變相保留,并積極回應企業和人民群眾關切,進一步減少涉稅資料報送,確保納稅人有實實在在的獲得感。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指出,稅務總局今后還將不斷推出更多實打實、硬碰硬的便利化舉措,全力服務和保障減稅降費各項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并進一步優化稅務執法方式,加強信用監管、公正監管和部門間聯合監管,更好地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著力打造法治化、便利化、高水準的稅收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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