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第四章管理與考核
更新時間:2019-02-15 13:22:05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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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布“《稅務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第四章管理與考核”的新聞,為考生發布稅務師考試的相關行業動態,希望大家認真學習。請持續關注環球網校稅務師考試頻道,預祝考生都能順利通過考試。本篇具體內容如下:
稅務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
(2019年修訂)
第四章 管理與考核
第十五條中稅協對稅務師參加繼續教育情況實行登記管理。對稅務師參加繼續教育情況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
第十六條地方稅協審核本地區稅務師繼續教育情況。
第十七條未按照本辦法完成繼續教育的稅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書面申請,經地方稅協批準后可以順延一個年度,但不得影響下一年度繼續教育。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休產假的;
(三)因病半年以上無法正常工作的;
(四)地方稅協認可的其他原因。
第十八條稅務師未按要求完成繼續教育學時或繼續教育記錄不實,且不符合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由地方稅協責成其在下一年度補足上一年度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
稅務師拒不接受繼續教育,由地方稅協向社會發布公告,并抄送省級稅務機關,記入涉稅服務從業人員個人信用檔案,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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