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考試答疑:行政處罰不成立和行政處罰無效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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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行政處罰不成立和行政處罰無效如何區分?
解答:
1.行政處罰不成立是指行政處罰決定還不成其為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不成立,同時決定了對行政相對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本法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這就是說,沒有說明理由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會導致行政處罰決定不成立的后果。行政處罰不成立還會導致行政機關既不能達到追究違法當事人責任的目的,又降低執法效率,從而影響執法的權威性。
2.行政處罰無效是指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因具有明顯瑕疵或具備法定無效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對于無效行政行為,任何人或任何機關在原則上都不受其拘束。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無效的含義較為寬泛,包含了無效和撤銷等。對程序上存在明顯違法而無效的行政行為,當事人具有程序抵抗權,即拒絕服從或合作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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