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電工程師學習資料(10)


1F431013了解水資源規劃方面的水工程建設許可要求
《水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家制定全國水資源戰略規劃。
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按照流域、區域統一制定規劃。規劃分為流域規劃和區域規劃。流域規劃包括流域綜合規劃和流域專業規劃;區域規劃包括區域綜合規劃和區域專業規劃。
《水法》第十五條規定:“流域范圍內的區域規劃應當服從流域規劃,專業規劃應當服從綜合規劃。
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以及與土地利用關系密切的專業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相協調,兼顧各地區、各行業的需要。”
《水法》第十九條規定:“建設水工程,必須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準前,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水工程的建設是否符合流域綜合規劃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準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對水工程的建設是否符合流域綜合規劃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水工程建設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涉及其他地區和行業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求有關地區和部門的意見。”
1F431020《防洪法》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規定
1F431021掌握在河道湖泊上建設工程設施的防洪要求
在蓄滯洪區內建造房屋應當采用平頂式結構。
洪水影響評價包括:洪水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建設項目可能對防洪產生的影響、減輕或避免影響防洪的措施等。房屋采用平頂式結構是一種緊急避洪措施。
1F431022掌握防汛抗洪方面的緊急措施
《防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防汛抗洪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行政首長負責是指全國由國務院負責,省、市、縣由省長、市長、縣長負總責。在統一指揮的原則下,以分級分部門負責為基礎實現防汛抗洪工作的統一指揮。
汛期一般分為春汛(桃花汛)、伏汛(主要汛期)和秋汛。保證水位是指保證江河、湖泊在汛期安全運用的上限水位。相應保證水位時的流量稱為安全流量。
《防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根據當地的洪水規律,規定汛期起止日期。當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時,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
緊急防汛期系指當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時,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確定進入緊急防汛期。在緊急防汛期,防汛指揮機構可以根據防汛抗洪的需要作出緊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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