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社會工作者法規與政策復習重點: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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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工傷保險法規與政策
一、適用范圍
以下單位和個人必須參加工傷保險:
1、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必須為所有職雇工繳納工傷保險;
2、職工雇工可以享受工傷保險權利;
3、個體工商戶參保的步驟由當地省級政府規定。
二、工傷保險基金
1、基金的構成;
(1) 工傷保險費;
(2) 工傷保險基金利息;
(3) 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2、費率確定;
(1)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2)根據行業工傷風險程度確定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若干費率檔次。
(3)當地統籌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使用和工傷發生率和該行業內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3、參保繳費;
(1) 用人單位要及時繳納,個人不繳納。單位繳納的數額=工資總額*單位繳費費率;
(2) 工資總額是指單位直接支付給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本人工資是指工傷或病前 12 個月平均工資,區間為300%-60%;
(3) 職工發生工傷所愛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4、統籌層次 :由地級市以上統籌,可以異地參加同湊地區的工傷保險;基金中應預留一定比例的貯備金,用于支付重大事故的保險待遇;不足的有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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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傷認定
1、下列情形被認定工傷;
(1) 在工作時間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
(2) 從事與工作有關的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 患職業病的;
(4) 因公外出期間,應為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事故下落不明的;
(5) 上下班途中被撞傷的;
(6) 其他情形。
2、下列情形被視同工傷;
(1) 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48 小時內搶救無效。
(2) 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傷;
(3) 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后到用人單位舊病復發。
3、下列情形不得認定或視同工傷;
(1) 犯罪傷亡;
(2) 醉酒導致傷亡;
(3) 自殘或自殺的。
4、提出工傷認定時出具的材料
(1) 工傷認定申請表;
(2) 勞動關系證明;
(3) 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
四、勞動能力鑒定
1、 職工發生工傷后,經治療穩定后存在勞動能力影響的。主要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 (1-10 級)和生活自理能力程度 (完全、大部分、部分)的等級鑒定。鑒定標準由勞保部和衛生部等聯合制定。
2、 由用人單位,個人或其直系親屬向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
3、 對結果不服的可以在 15 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部門提出再鑒,再鑒結論為最終結論。
4、 此結論做出 1 年后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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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傷保險待遇
1、工傷醫療待遇;
(1) 治療工傷應在簽約醫療機構就業。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藥品目錄和住院標準的由工傷保險支付。按出差70%發伙食補貼。經審批同意外出就醫的交通費按公差標準報銷。
(2) 工傷職工生活就業需要的輔助器具,由工傷保險支付;
(3) 停工醫療期間,工資福利不變。停工醫療期不超過 12 個月,原則延長不超過 12 個月,傷殘評定后,停發原待遇。
2、傷殘待遇;
(1) 生活護理費按生活自理等級發放,標準是 50%、40%、30%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
(2) 工殘 1-4 級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
A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4 月、22 月、20 月、18 月本人工資;
B 月傷殘津貼:90%、85%、80%、75%;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水平;
C 退休后,按養老保險待遇,但不得低于傷殘津貼;
D 單位和個人按傷殘津貼為基礎繳納基本醫保;
(3) 工殘5、6 級,享受以下待遇:
A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6 月、14 月本人工資;
B 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如果不行則發月傷殘津貼:70%、60%;單位按規定買各類社保;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水平;
C 經個人提出可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4) 工殘7-10 級,享受以下待遇:
A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2 月、10 月、8 月、6 月本人工資;
B 合同終止或經個人提出可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工亡待遇;
(1) 直系親屬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A 喪葬補助金:6 月上年度職月均工資;
B 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40%生前工資、其他每人每月 30%/孤老孤兒增加 10%;
但不得高于亡者生前工資;
C 標準由統籌地區政府確定,報省級政府備案;
(2)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保持適時調整;
(3) 職工外出或搶險中下落不明的,事故發生3 月內照發工資,第4 月停發。由傷殘基金按月發放供養親屬撫恤金,可以一次性預支 50%工亡補助金。
4、下列情形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 喪失享受待遇條件;
(2) 拒不接受勞動鑒定;
(3) 拒絕治療;
(4) 被判正在收監執行;
5、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必須辦理變更;職工被借調的由原單位負責;實行承包的不變;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工傷保險費;
6、出境的,到國外當地辦理,不能辦理的,國內不可終止;
7、再次工傷時,按新人定的等級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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